保税区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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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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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业务
保税区业务
内容提纲
一.专门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差不多情形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
一.专门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名称
定义
数量
要紧监管依据
保税
港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港区治理的暂行方法》(审议中)
保税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现等功能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15家
《保税区海关监管方法》
保税
物流
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置的、专门进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8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治理方法》
跨境
工业
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实行享受保税区政策同时,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物资在税收方面又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方法》
出口
加工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专门进展出口加工业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59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方法》
保税
物流
中心
(B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治理方法》
保税
物流
中心
(A型)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1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治理方法》
保税
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置的专门存放保税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的仓库。
69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物资的治理规定》
出口
监管
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置,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物资进行储备、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82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物资的治理方法》
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
以国家差不多出台的各类优待措施相叠加,使各类专门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待政策和治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
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
一是主动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修理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能够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修理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进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
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专门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治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差不多情形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置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方法对事实上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不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治理。
东区:
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
进出口物资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
保税物流区:
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
研发、加工、制造、修理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
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进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储备进出口物资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物资;
对所存物资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检测和售后服务修理;
商品展现;
研发、加工、制造;
港口作业;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要紧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治理暂行方法》,估量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方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治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截了当进出口物资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物资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方法。
总则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证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治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资、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产业进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名目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治理
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专门情形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能够在保税港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能够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置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运算机联网治理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运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运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截了当进出口
物资的监管
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截了当进出口的物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物资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能够在物资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物资运抵保税港区,海关同意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报备治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实行备案制治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物资除外。
[进口免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治理设备及其修理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3.保税港区行政治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4.区内设置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物资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待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治理。
[出口免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保税治理]下列物资予以保税: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资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物资;
转口贸易物资;
外商暂存物资;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修理用零配件;
进口寄售物资;
进境检测、修理物资及其零配件;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样贸易物资。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征税治理]保税港区行政治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和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按照一样贸易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贸易管制]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资,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治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物资,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已体会核许可证件的,企业在进出区环节无需再次出具许可证件(原件)。
总结:
一线备案制,免证免(保)税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申报主体]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物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物资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能够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物资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专门物资治理]区内企业在实质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内销的,其中边角料、废品比照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残次品按照成品、副产品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治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集中报关]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物资外,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能够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跨公历年度。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出口退税]区外物资运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物资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物资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海关确认转关物资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治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治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治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物资、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物资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物资的监管
[商品展现]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能够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现场所举办商品展现活动。
展现的物资应当在海关备案,并同意海关监管。
[检测与修理]保税港区行政治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修理的,应当向保税港区海关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登记后能够运往区外。
[测试治理]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能够在区外开展产品测试、检验活动。
测试、检验产品,比照海关对临时进口物资的治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外发加工]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加工企业能够托付区外企业对物资开展外发加工。
区内企业应在向海关缴纳应征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保函后办理物资出保税港区手续。
总结:
二线报关制,应证应税,出口退税
对保税港区内物资的监管
[治理方式]保税港区内物资能够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物资时,应当向海关传输有关物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库存物资处置]未经保税港区海关许可,区内海关监管物资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以查代销]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物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治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物资的进、出、转、存情形。
[修理条件]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海关登记备案。
区内企业所修理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修理,修理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修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储备期限]保税港区物资不设储备期限。
但储备超过2年以上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登记备案。
企业申请舍弃或者物资超出保质期,连续储备会阻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健康的,海关能够责令企业办结有关手续。
总结:
区内电子报备,自由流转
对保税港区与其他专门区域、场所间
往来物资的监管
[海关手续]海关关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物资,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但物资从未实行国内物资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按照物资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和结汇的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
[承运方式]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物资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税收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专门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物资,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
监管总体思路
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治理念,简化一线和区内流转手续,强化二线实际监管。
按照“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目标,整合监管资源,优化作业流程。
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主动在区内企业中推广诚信治理。
按照“信息化、封闭化、集约化”的治理要求,通过开发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治理系统,紧紧依靠科技手段,提升海关的监管效能。
按照“分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工作思路,认真做好原有区域的业务切换,确保切换期间海关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平稳过渡。
申报方式
一线环节:
区内企业按备案清单格式申报
二线环节:
区内或区外企业按报关单格式申报
二线环节采取“双申报、单报关”方式
一线物资采纳“无纸通关”方式
区内联网监管企业在二线环节可采纳“分批进出、事后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所有物资均可采纳“提早申报、货到验放”的通关方式。
明确一线环节、二线环节都必须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
将现有东区、西区两个通关现场整合至东区,实行一个现场报关,海关派员驻守东、西两区卡口实施实货监管和物流监控
建立综合保税区与一线口岸海关间
进出境物资快速通道
进一步简化与上海洋山等海运港口、上海空港及太仓港间的进出口物资海关监管手续,提升区域内物流集散速度。
1、区内企业进出境物资
充分运用总署推广实施的区域通关既有成果,对区内诚信企业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审放一体,无需交单”模式,形成综合保税区特有的通关监管方式。
2、区外企业进出境物资
连续采纳区域通关模式下的“简化和规范转关运输”模式,重点推动海陆联运、空路联程等中转业务模式,专门要完善口岸配套功能,推动出口中转模式的操作。
保税物流监管
备案式帐册---仓储配送型
备案式帐册以联网治理为核心,按照与物流企业相同的治理单元——料号来进行备案,通过联网实时提取企业WMS系统的收发货记录,与企业在海关的进出申报记录进行自动比对,实现海关对保税仓储物资的有效监管。
记帐式帐册---非仓储加工型
由于“一日游”物资不入库、整进整出的特点,因此,对此类物资采取记帐式治理,即企业不需事先作帐册申请和品名备案,保税区系统自动以企业为单元生成一本虚拟的记帐式电子帐册。
帐册数据来源于每次区内企业申报的进出区报关单数据。
保税加工监管
☆思路:
建立以联网监管和金额核查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流程:
帐册备案=>进出申报=>联网监管=>金额核查
☆重点:
1、企业ERP系统收发货数量与海关申报数量的一致性。
2、企业营业支出、收入金额与在海关申报金额的一致性。
免税物资治理
取消区内企业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区内企业按相应贸易方式直截了当在H2000系统中申报进口。
保税区系统中自动为每家企业设置一本设备流水帐册,通过数据定制将H2000系统中有关报关数据写入帐册。
海关免税物资治理部门依靠帐册对区内进口减免税物资进行抵押贷款、出区修理、解除监管、减免税核查等后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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