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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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在本领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技术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涉及的质量考核、核查、咨询等工作中的专家,其遴选、聘任、派出、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全面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及动态管理。
具体工作由总站质管室负责,工作内容如下:
(一)遴选专家,认定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
(二)负责日常工作任务的分配和专家派出管理;
(三)制定专家年度培训、交流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负责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接受被考核单位申诉,对专家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立即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专家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务。
第四条专家库由环保系统以及全国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内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等多个专业领域的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承担环境监测及其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各类评审、考核、培训、技术咨询等具体工作,并将工作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总站,报告作为总站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承担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具体考核工作;
(二)承担环境监测实验室、自动监测站质控考核、质量管理核查等工作的具体考核工作;
(三)承担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授课老师;
(四)交办的其它相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内专家分为两组:
技术专家组和资深专家组。
(一)技术专家组:
由从事环境监测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构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作为专家工作组组员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资深专家组:
由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环境监测专业领域工作的,具有综合管理经验的专家构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作为专家工作组组长带领组员完成相应工作,负责汇总、审核和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章专家遴选
第七条专家遴选由总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家遴选采用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
环保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全国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均可根据遴选条件向总站推荐专家。
第九条各单位推荐的后备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遴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满5年;精通环境监测某一领域或相关专业业务工作;
(三)熟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理论和业务技能,能够胜任技术专家相关工作;
(四)在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一十条各单位推荐的后备资深专家在符合技术专家遴选条件的基础上,应满足如下额外条件:
(一)具有综合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从事多个环境监测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并且从事每个专业领域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如曾从事实验室分析工作2年和地表水自动站技术工作2年;
(二)担任或曾担任单位中层管理职务者优先考虑。
第一十一条推荐单位推荐后备专家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以下被推荐人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或研究成果简况,包括监测工作成果、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注:
以上材料中,证书、成果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一十二条专家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总站向环保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全国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发布遴选通知(含遴选条件);
(二)收到通知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专家遴选条件推荐后备专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推荐材料;
(三)总站根据专家遴选条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四)对通过审核的后备专家,总站予以聘任,聘期二年。
第三章专家派出
第一十三条总站负责专家日常工作任务的分配和专家派出管理。
第一十四条专家派出工作程序如下:
(一)总站根据工作任务需求,从资深专家组中随机抽取一名专家组长,从技术专家组中随机抽取工作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名单对被评审(考核)单位保密;
(二)总站向专家工作组成员所在单位发送正式派出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在接到派出通知后一周内返回回执;
(三)如选定专家因故不能承担本次工作任务,其所在单位需在回执中说明缺席原因;总站审核通过后,取消专家本次工作任务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四)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专家工作组组长向总站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一十五条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任务的专家,总站将在专家信息库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专家考核依据。
第一十六条专家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因故未能执行工作任务,视同一次无故不执行工作任务。
第一十七条对出现两次无故不执行任务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一十八条总站派出专家时遵循如下回避原则:
(一)亲属回避原则;
(二)与被考核单位或相关人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被考核单位的工作主管或监督部门人员。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一、日常监督
第一十九条总站成立“专家工作情况日常监督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日常监督小组”),负责专家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专家日常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三)是否按要求完成工作报告;
(四)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职业道德规范;
(五)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专家日常监督的形式如下:
(一)日常监督小组成员不定期前往工作地点,全程监督并现场记录专家工作情况;
(二)通过当面对话、致电询问,或邮寄调查问卷等方式调查核实专家工作情况;
(三)调查被服务单位对专家工作组工作情况的反馈意见,总站根据反馈意见对专家工作情况开展调查;
(四)总站认为可以采用的其它监督形式。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督结果将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二、专家考核
第二十三条总站负责统一组织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专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技术专家的考核内容包括: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
是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有无故缺席,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自行调减工作量等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出现;
2.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相关工作需要;
3.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出台的法规和政策;
4.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5.对专家的日常监督情况;
6.总站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二)对资深专家的考核在以上考核内容的基础上还包括:
是否熟悉和掌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第二十五条总站对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续聘;对未通过考核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站对在考核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解聘,今后不再聘用。
第五章专家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站通过专家信息库统一实施动态管理,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和人员增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和交流座谈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对聘任的专家,总站向专家所在单位统一发放技术专家聘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专家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对解聘的专家,总站向专家所在单位发送解聘通知,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专家信息库。
第三十条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由专家所在单位向总站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站备案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一条总站定期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以保证技术专家人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领域覆盖全面。
具体增补方式如下:
(一)常规增补:
总站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增补,遴选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二)临时增补:
根据实际工作要求,需要临时增补技术专家时,由总站发布临时遴选通知,其余遴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经总站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库内专家名义组织或参与非总站指派的工作。
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查实,总站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专家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相关单位的各项秘密。
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家库成员在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外的单位委托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专家在总站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工作中专家享受如下权利:
(一)对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及被服务单位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工作中,查阅与服务活动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工作意见的权利;
(四)在工作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五)参加总站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等专家活动的权利;
(六)总站对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工作中,专家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相关工作,按要求完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工作中发表的个人意见负责;
(二)保守国家和相关单位的秘密,不对外泄露考核、评审结果;
(三)未经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专家库成员名义组织或参与非总站指派的工作;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四)专家应尽的其它义务。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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