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开工日期招标文件发放日期开标日期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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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开工日期招标文件发放日期开标日期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合同范本】池锝网2017-04-28本文已影响人篇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
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
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17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
如延期日罚二万”。
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
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
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篇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涉及的时间
1、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2、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3、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4、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7、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供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8、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9、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
10、,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1、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2、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1
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4、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5、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16、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7、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8、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19、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0、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
1、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2
2、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2
2
3、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
4、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提前竣工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2
5、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2
6、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2
7、监理人应在收到替代品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2
8、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逾期,认可。
2
9、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30、在暂估价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3
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3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
3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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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3
4、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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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3
6、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7、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逾期,视为已签。
3
8、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
9、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40、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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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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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4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逾期,视为已收。
4
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5
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
5、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4
6、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
7、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4
8、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
4
9、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50、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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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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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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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5
4、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5
5、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逾期视为人恶客,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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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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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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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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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60、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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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7
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6
2、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6
3、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6
4、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6
5、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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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争议评审小组应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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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2017-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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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杂谈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张泗军施工进度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在建设工程诉讼过程中也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高频点。
具体的建造过程中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工期管理的两个关键点。
为此,成熟的承包人在建造过程中,非常注意开工时间的确定。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觉目前施工合同中关于开工日的确定有四种形式:
1、以实际开工日为准,
2、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3、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
4、以相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我们认为上述几种确定开工日期均存在疑点。
我们首先讨论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
《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
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此,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
如果合同约定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人很不利。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
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
《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
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
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因此,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
如果合同约定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人很不利。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中最好不要涉及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财建[2017]369号文”有关审计时间的相关要求。
因为该文件对审计时间的规定较为严苛,而目前现实情况有一定出入;如果误将该文件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那么意味着一旦审计人员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查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单位的报审值作为结算的依据。
(5)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方式。
合同价款的确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还应注意约定清单外项目的结算办法。
1)固定价格合同。
签订该类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约定各方所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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