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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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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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一、孕产妇首珍负责制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
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
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1: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
.
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附件3: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江苏省高危产妇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
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
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
与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
号)精神、结合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以健全
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为核心,明确各方职责,狠抓责任
落实,优化整合资源,建立高效机制,形成工作合
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最大
限度预防和减少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全面
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制定本规
范。
本规范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
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
二十ー、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
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二)首诊医疗机构首先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生命体
征监测,评估生命安全风险,全力组织救治;如救
治能力不足,应及时联系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
中心,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
预案。
接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
治预案,组织相关救治力量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
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救治。
对情况危急但暂无
生命危险的,可联系院前急救机构转运至有条件的
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证转运途中安全。
.
(三)对已经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
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
处理:
1、有条件全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应当安排相关
科室有资质和经验的医师接诊,由接诊医师根据《孕
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
按规定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
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无法记录(各类异地就诊者、
就诊者未带手册、信息系统未互联互通等情形)的医
疗机构,应当将筛查结果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
病历之中,并告知就诊孕产妇或家属适时到常住地
的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建档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
机构,下同)补录结果。
2、不具备条件全面进行筛查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
必须对孕产妇风险筛查1-5项进行检查,出现异常
情况及时联系转诊到责任医疗机构或上一级有条件
.
的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判断是否需
要院前急救机构派救护车转运。
(四)对未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
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
理:
1、对于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立即按
规定建档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应
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详细记录于病历之
中,并明确告知就诊孕产妇其所属建档责任医疗机
构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和孕期保健规范
服务内容,引导就诊孕妇及时建档,规范接受保健
服务。
3、不具备条件进行筛査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处
理方法如上所述。
4、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未建档孕妇原则上动员
其到责任医疗机构建档,需要辅助检査的及时转诊
.
至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
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检查。
(五)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或一
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
查为阳性且生命体征平稳的孕产妇主动转诊至二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振风险评估。
(六)就诊孕产妇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的,接诊医疗机
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责任医疗构建档,并
与孕妇所在的常住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就
诊孕产妇涉及跨省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
妇及其家属到孕妇所在地的责任医疗机构就诊,并
将告知事项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孕妇和家属签字
确认。
(七)首诊医疗机构应将孕产妇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积极为就诊孕产妇创造良好
条件。
对首诊负责制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由卫生
.
计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
当事人的责任。
(八)首诊、转诊等过程均应有规范记录,以备查
考。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
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
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
录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
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
险筛查及妊姵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
或病历上。
(二)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
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
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筛査机构为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
.
诊单》,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
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
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
续随访。
(三)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
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
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
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
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
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
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
“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
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
妇幼保健机构。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
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
(四)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
每次均要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发现孕
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
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
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
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
期。
(五)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
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
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
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六)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等级标识应保持完
整、清晰,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各医
疗机构应完善院内管理机制,定期督查。
(七)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
理工作自查制度,对本机构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
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风险筛查及评估情况进行培训、
定期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高
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分级管理工作的
监督。
(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分级,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范围: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妇,按照省妇幼
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
范、诊疗指南,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由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如
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由县级及
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
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
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应继
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
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5、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严格按
照当地传染病防治相关管理规定,转诊至指定医疗
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动态评估
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五)需要会诊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以上级孕产妇
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为主,必要时可请市级或省级孕
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会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
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
(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内
的高危孕产妇定向转诊流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
并监督转诊的及时性、合理性。
(二)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转诊治
疗,保证转运安全。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范围的
高危孕产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孕产妇妊娠
风险分级进行有序转诊。
接诊机构对转诊来的高危
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实施诊治,并将诊治结
果反馈给转诊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截留管
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必要时,本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协调。
(三)遇有危重孕产妇,由于医疗机构设备及技术水
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
疗者,原则上应先请转入医院医师会诊后方可办理
转院手续。
预期可能在途中分娩的孕妇原则上应就
地治疗至分娩后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
.
对病情不稳定,估计在转诊途中有可能死亡的孕产
妇,不得转诊,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赴现
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抢
救。
(四)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应通知当地院前急救
机构协助转运,联系工作应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
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
各地院前急救机构接
报后应及时优先派出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
危重孕
产妇转院前、转运过程中双方医护人员须密切配合,
及时通报转运孕产妇的情况,以便接收方做好充分
的准备
(五)转出机构在转运危重孕产妇时应派有经验的医
护人员护送,转运途中给予持续不间断的观察和治
疗,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途中安全。
(六)转出机构应书写病情摘要,并提供有关检査资
料,以供转入机构参考。
到达转入机构后,护送人
员应在介绍病情并与转入机构接收人员办理好相关
.
转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转诊双方应规范填写有关
转诊资料,以备查考。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一)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助产服务的相关医疗机
构按照省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孕产妇健康
管理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等相关规定,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和
助产服务,并将相关服务记录和检查结果记录在《母
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系
统管理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及相应的
信息系统中。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的孕妇建立
《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
首次产前检查服务和妊娠风险筛查,并做好产前检
查及筛查结果的记录;非责任医疗机构对未建档的
孕妇应告知其到常住地的责任医疗机构进行建档和
专案管理。
.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妊娠风险筛查
时,根据妊娠风险筛査结果做好分类登记,指定专
人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提供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
将专案管理情况记录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并负责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追踪妊娠风险评
估情况,指导孕产妇严格执行上级医疗机构制定的
诊疗方案;同时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做好风险评估
与管理。
(四)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严
重程度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中分别做好“绿、黄、橙、红、紫”颜色标识,指定
专人将妊娠风险分级结果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
中进行专案登记管理,并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
“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
产妇专案管理。
(五)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
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
.
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
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相关医疗机构要对转出或转入的高危孕产妇进
行跟踪随访。
上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负责的孕产妇
信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
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日常随访。
(七)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消除或产
后42天后,及时结案,并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
本》中做好结案登记。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
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
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知识,促进健
康行为。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相关检测技术规
范和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等要求,为所有孕产妇
.
(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传染病检测与咨询,尽早
明确其感染状况。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
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遵循保密原则,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
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安
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
心理支持、性伴侣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四)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实施普遍性防
护措施,如发现妊娠期间伴有传染病的,应按照当
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
诊治和住院分娩。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产科,
保障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获得住院分娩服务,做
好院内感染控制。
(五)接收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应为感染
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并提供
相应随访医疗服务和养护指导。
.
(六)各级医疗机构按规范做好人员防护、实验室生
物安全及场所消毒管理,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相关数
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
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内
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有条件地区通过信息
系统报告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尤其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建
立信息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
机构上报相关报表,尤其是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
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在3
日内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辖区
.
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
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各级医疗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报表
等备份保存,做好相关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
作。
(五)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质量控
制。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1次质控,市级和县
(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质控,各
级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自査工
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医疗机
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将信息报送工作
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
培训。
(七)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的高危
孕产妇信息,对敏感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做好数据
的整理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
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
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
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
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
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
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
科专家联
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
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
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
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
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
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
.
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決定治疗方
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
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
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
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
职能部门审核。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
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的分工协同机制,明确救治中
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
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
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实现高危因素的全程管理以及
危急重症的快速运转和有效救治。
.
(二)所有设区市和县(市、涉农区)要至少建立1
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
治中心,健全救治服务体系。
(三)每个救治中心要与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
血液供应等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
协同联动和无缝衔接。
(四)妇幼保健院等专科机构要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
医联体等多种形式,建立与综合医院协作机制、简
化转会诊程序,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充分发挥综合
医院内科、外科和重症医学等
专(学)科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
风险,全面提高救治效果。
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产
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
检验、影像等多个科室协作,完善孕产妇危急重症
的预警和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细化环节管理,确保
孕产妇危
.
急重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
有效。
(六)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
区建立区域或跨省协同救治机制。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
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院
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机构联动机制,强化转运、
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
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高危孕产妇管
理工作的督导
检查。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卫
生资源情况设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成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专家组,明确职责
.
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抢
救工作。
(三)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
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保障部
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其
他综合科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开
展产科质量安全管理。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一调度辖区
内的救护车用于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各地血液供
应部门要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紧急用血需求。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本辖区助产机构、
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部门相应联系电话,并适
时更新。
(六)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救治或转诊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应立即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指导并协调联系上一级医
疗机构专家会诊或转诊。
(七)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
应负责协调落实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下级医疗
机构提出的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要求,组织专家到
场援助或接受转诊,不得无故推诿接收危重孕产
妇。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
高危(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定期分析总结。
转诊
规范落实情况纳人相应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考核。
十ー、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工
作实际,分片划定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责任片区,
指定各级救治中心负责若干市县(市、区)和助产机
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和业
务指导工作。
.
(二)各级救治中心应与所负责的市、县(市、区)
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
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
有助产机构。
(三.)各救治中心承担其责任片区内孕产妇危急重
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所负
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会诊工作、人
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
托,定期开展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
质量控制。
(四)各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为包干责任人,负责包干片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
联系,每半年组织包干片区工作会议1次。
包干责任
人应当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
力提升工作水平。
.
(五)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片包
干的片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并形成督导意见书。
对片区医疗机构业务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六)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所承担片
区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助产机构在处置危急重症孕产妇中遇到的问
题,应当及时向片区责任人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报告。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
救治中心考核制度,根据救治中心对各项救治、包
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以及对基层业务
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职责履行较好、
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要求
完成任务、对包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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