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诉复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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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诉复习总结
刑诉复习总结
刑事诉讼法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目的:
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3.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案例分析)
6.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7.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8.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9.鉴定结论: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10.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11.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其严厉性变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12.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实验:
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14.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5.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6.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决刑罚的审判原则。
17.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二、简答和论述
1.外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各自特点
答:
(1)弹劾式诉讼。
特点:
没有独立的审判体系,行政司法合一;
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
案件审理者地位消极被动;
审判公平,允许旁听,审理通过言辞方式进行;
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2)纠问式诉讼。
特点:
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被告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实行有罪推定;
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审判权利合一,司法官员权利极度膨胀;
一切诉讼活动不向被告人公开;
广泛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3)辩论式诉讼制度。
特点:
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
实行无罪推定;
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刑事诉讼结构的各种学说
答:
(1)职权主义结构:
国家机关独享侦查权;
控辩双方不平等;
庭审过程中法官主导审判进程。
重视事实真相。
(2)当事人主义结构:
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庭审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
重视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
我国:
(1)“正三角结构”特征:
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
(2)“倒三角结构”特征:
控诉、裁判职能居于倒三角形的两个顶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低端,处于被控诉、被裁判的地位。
(3)“线性结构”特征:
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为作为整体的国家专门机关,另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积极推动进行。
在线性结构下,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协作,使整个刑事诉讼呈工厂流水作业的状态,而呈现为“线性”。
(4)“双重结构”特征:
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支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一个正三角结构。
同时,刑事案件按特定程序由侦查、起诉到审判传递,在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工序关系”,即线性关系。
3.专门机关权力行使原则以及分工负责
答:
专门机关权力行使的原则具体含义为
(1)只有公检法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未经依法特别授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法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
(3)公检法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混淆或者相互取代。
(4)三机关在诉讼居于主导的地位,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侦查、检察、审判,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诉讼职能与职权的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案件管辖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4.诉讼参与人的种类以及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其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直接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自诉人是指被害人本人,当被害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而被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但尚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人是指被控告有罪行并由司法机关解决其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
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参与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依法委托的、代理参加诉讼的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
产生依据和权利来源不同。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其权利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其权力来自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
在诉讼活动中地位不同。
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委托的范围内若与委托人意思相左时,以委托人的意思为准。
5.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
(4)审判公开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6.证人资格以及鉴定结论审查
证人资格:
关键是看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意志。
鉴定结论审查:
为鉴定人积功德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人的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如何;
鉴定过程是否严谨、方法是否科学;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其他因素;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7.回避的适用人员、适用情形以及决定主体
(1)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适用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凡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都不得再参与本案的重新审判。
审判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者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3)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院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
8.辩护人的范围
答: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为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中,如果有第
-
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属于第
-
项情形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9.委托辩护的时间
答:
(1)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3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即从自诉人向法院提交自诉状起,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法-3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10.指定辩护的条件
答:
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分为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
强制指定辩护条件为:
(1)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任意指定辩护条件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却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10.刑事代理的主体
答: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检-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3
11.证据的种类(案例分析)
答:
(1)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2)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般为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其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和录像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心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以文字记载为主。
(7)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计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1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答:
书证与物证有所不同。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则该物品既可以作为物证使用,也可以作为书证使用。
13.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
(1)分析研究其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有没有矛盾,有没有反复;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和目的;
(3)审查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询问时有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的情况;
(4)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答:
拘传:
经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或检察长的同意,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4)依法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对已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
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又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14.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以及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答:
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的。
(2)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1)公民。
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还应包括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5.立案的条件
答:
(1)有犯罪事实。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即立案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和存在,绝非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想象或猜测,更不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或凭空捏造。
立案时只要具有能够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材料即可。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立案的法律条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刑罚。
16.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答: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7.搜查的程序
答:
(1)搜查只能由搜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否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根据公安部《规定》紧急情形有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遇有拒绝者,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18.通缉的程序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做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辖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依法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带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法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的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抓获统计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
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的,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19.侦查终结的条件以及补充侦查的次数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的全部事实和情节。
事实已经查清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
它是侦查终结的重要条件。
它要求侦查终结的案件,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来源都可靠,静查证属实,核对无误的,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
(3)法律手续完备。
它是侦查终结必不可少的条件。
它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都是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
补充侦查分为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2(既包括退回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自行侦查);(3)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期限为1个月。
20.审查起诉的步骤、期限
答:
步骤: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6)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1.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内容
(1)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被告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2.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一般还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下列其情况也应当延期审理:
(1)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同意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或自诉人变更了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的。
23.简易程序使用的特点以及适用的范围
答:
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
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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