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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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一、只收费不服务
案例一:
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
不符。
A银行涉嫌违规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未提供相关服
务或少服务,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贷款定价时明确中间业务收入。
如A银行2011年9
月20日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协议为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3亿元设计融资方案,并采取
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430.3万元,其中第一
笔173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
经查,A银行2011年
9月28日向该电力工程公司贷款1.3亿元,在贷款定价申报
表、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贷款定价计算表中分别注明中间
业务收入172.9万元,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1.33%,并在
放贷理由中明确“贷款发放后预计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
元”,与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金额高度吻合,时间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建议融资金额与贷款发
生时间、金额高度重合。
如2011年4月15日A银行与某发
电有限公司签订了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1年4月
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共分7次发放2.23亿元。
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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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双方共签订7
份《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每份协议签订日期和建议融资
金额与放贷时间、放贷金额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资顾问费与贷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
如A银行
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12笔收取某汽车
贸易有限公司常年财务顾问费25.2万元。
经测算,此项收
费与贷款挂钩,收费标准为放贷金额7700万元×基准利率
6.56%×上浮5%。
2.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
关服务。
一是融资方案报告书多从贷前调查报告摘抄,与企业申
请贷款方案基本一致,没有个性化和实质性的服务内容。
A
银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
费36万元,该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贷款申请,融资顾
问服务报告书是贷前调查报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
收取该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
变化,融资方案报告书还使用2012年9月贷款调查报告内
容。
A银行2012年4月24日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签
订14.6亿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资方案
设计报告书,融资建议方案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抄袭而
来,甚至融资方案报告大篇幅地出现其他公司的数据和内
容,抄袭痕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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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部分服务报告出现较多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后补
痕迹明显。
如2012年6月为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形成
的融资顾问报告中有“近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
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实际上该文为2011年下
发。
经查,该融资顾问报告是从2011年的贷前调查报告中
抄袭而来;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
2012年11月,却出现了该企业2012年全年统计数据;某实
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
月20日,却出现了1月末的公司总资产等数据资料;某化
工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
却出现“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显为抄袭2011年起草的
贷前调查报告。
案例二:
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除自身职责
外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包括B企业在内
的6家贷款企业收取了18笔账户资金托管费,除了履行自
身职责外没有其他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660万元。
主
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A银行所有资金托管企业的档案资料中都有向该行
提交的《关于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支付的申请》报告,说明
业务托管的资金就是A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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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收费标准与贷款利率水平挂钩。
A银行审批信贷的
内部文件《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均明确提出某项
贷款的“综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的要求,
经推算,收取资金托管费与综合收益要求吻合。
如A银行与
某商业控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4日签订5000万元的信
贷合同,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15%),
《客户(项目)信贷准入通知书》明确提出该项贷款的“综
合收益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
2012年10月25日A
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协议托管资金为5000
万元,协议托管资金业务手续费为75万元,收费金额与综
合收益要求吻合。
2.未提供实质性托管服务。
一是A银行资金托管协议明确的主要服务内容是开立托
管账户、保管托管资金、根据甲方合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
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还本付息管理等,除此之外的服务内容
还有提供托管报告,提供行业资讯等。
经查,A银行提供的
资讯信息主要来源于该行的外部信息资源库,均为公开渠道
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
二是多家贷款企业反映并不需要托管服务。
调取A银行
相关资料发现,6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就已确定了贷款使用
方式,在申请提款时明确了贷款支付对象和支付时间,并在
A银行放款到托管账户的当日或次日,即将款项支付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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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托管账户仅为一个过渡性账户。
如2013年8月23日,
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B公司在银行放款当天
即将全部金额从托管账户转走。
案例三:
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顾问费,无实质性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对公贷款过程
中,A银行向B公司等3家贷款企业收取了融资顾问费5笔,
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违规收费金额780万元。
主要事实如
下:
1.融资顾问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
一是从投融资顾问协议和贷款审批文件来看,融资标的
金额等于贷款金额。
如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的《投
融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约定,本次融资标的额为6000万
元,2012年6月28日A银行获批向该公司发放一笔6000万
元的贷款,投融资标的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等。
二是从投融资顾问业务实际操作流程来看,银行发放贷
款与融资成功紧密相关。
如与B公司签订的《投融资顾问业
务服务协议》约定,乙方(A银行)为甲方(B公司)成功
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具体标准
为本次融资标的额6000万元的2.3%(即6000万元×
2.3%=138万元)。
2012年6月29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一
笔6000万元贷款,相当于为该公司注入了融资标的金额,B
公司于同日向A银行支付了一笔138万元的融资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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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三是签订投融资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
贷款发放时间接近,进一步佐证了收费与贷款捆绑的事实。
如A银行于2012年6月21日与B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
6月29日向该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同一天向其发放了贷款。
2.融资顾问服务缺乏针对性、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
务。
一是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
如与B公司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经比对,实际服务档案
中没有对项目和审查提咨询意见的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无针对性。
如向B公司提供的“融资顾问服务
方案”,主要内容多为银行业务和产品介绍,对几种融资方
式只是做了介绍性说明,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
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
议。
三是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
如向B公司提供的财务分析
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
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对企业没有
实质性帮助。
四是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
如2012年1月至3月与B
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投融资顾问协议,先后收取了两笔融资
顾问费211.5万元和282万元。
经比对,A银行向B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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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该公司基本情
况、融资方案、方案遵循的原则、项目管理与服务、总体评
价及建议五个方面,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
五是服务记录造假,同一客户经理同一时间为两家企业
提供服务。
根据A银行提供的收费档案中《回访记录》显示,
某客户经理于2013年1月7日上午10点至11点期间同时
为两家客户提供上门服务,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远。
案例四:
与贷款捆绑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存在质价不
符的服务。
A银行涉嫌违规向6家信贷客户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
主要事实如下:
1.与贷款捆绑收费。
6家企业均为A银行信贷客户,A银行与上述客户借款
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
务顾问费收取时间高度一致,存在明显的挂钩关系。
如A银
行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收取财
务顾问服务费100万元,双方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
时间与财务顾问协议签订时间、财务顾问费收取时间全部发
生在2012年5月12日同一天。
2.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
一是财务顾问服务不具有个性化,没有实质性服务内
容。
A银行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6家企业涉及矿业、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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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煤化工、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但对6家客户提供的
《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均为银行简介、客户概况、财务分析、
对本行业务、产品等方面的介绍等,涉及的企业基本情况多
为从贷前调查报告或者企业提交资料中摘抄。
二是不同企业服务内容基本一致,相互抄袭迹象明显。
A银行为B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两家客户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雷同;为B市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前言出现了
致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头和C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
司的数据。
三是对同一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取财务顾问费,提供的服
务报告内容一致。
A银行为某玻璃有限公司2012年与2013
年提供的《需求调查报告》内容完全一致,2012年服务档案
中2份玻璃行业分析、3份会议纪要内容完全一致;为某工
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2份《财务顾问服务报告》内容
基本一致。
四是为部分企业提供的服务报告质量较差。
A银行为企
业提供的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
报告出现了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
如在提供给某投资有限公
司的2012年《化肥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出现“最近,
韩国农林部宣布,计划在2004年前再减少30%,并在2010
年前减少50%的用量⋯⋯”等逻辑错误;在提供给某玻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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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2013年的《需求调查报告》中出现“二线计划于2012
年10月份左右点火投产⋯⋯”等错误;在提供给某市政建
设集团公司2013年6月的《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中出现“2012
年将投资1562亿元实施11大类共123项城建项目⋯⋯”等
错误。
五是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
如为B公司
提供的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报告与签收回执时间明显矛盾,报
告制作时间是2012年1月26日,但是签收回执显示B公司
在2012年1月15日就已经收到该报告,即还未提供服务,
客户就已经签收。
又如C公司纸质财务顾问服务报告注明报
告形成日期为2012年1月9日,通过查阅客户经理的电脑
内文档,发现该电子文档创建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案例五:
向部分个人客户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只
收费不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银行向38名
个人客户收取了个人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200万元,收费后
服务质价不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问题。
主要事实如下:
一是没有实质性内容。
向上述个人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
续费后,体现的主要服务是出具一份《综合规划报告》。
如
有的客户月收入几千元,但财务报告按照月收入几万元提出
建议。
二是没有服务记录。
个人收费后缺少书面成果和服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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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无法体现银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是客户反映服务针对性不足。
通过向客户了解,A银
行收费后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金、保险、贵金属、理财产品
等产品投资讯息,属A银行拓展业务常规工作。
二、超出价目表收费
案例六:
超标准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某银行与A企业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向A企业提供9.5
亿元银团贷款,并在收费合同中约定按照当年未用余额的
0.2%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此后银行向A公司收取银团贷款
承诺费190万元。
实际上,A公司当年已使用贷款余额为2.1
亿元,未用余额应为7.4亿元,应按照7.4亿元×0.2%收取
银团贷款承诺费148万元,而非按照全额9.5亿元收取190
万元,银行未按照价目表规定标准收费,多收42万元,违
反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
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的规定。
案例七:
超范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根据某银行价目表中公示内容,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对余
额低于200元的账户按照1元/月的标准收取。
经查,该行
对A客户在发卡之日起1年后,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月初
按照卡内实际余额的10%计收账户管理费,直至账户余额为
0。
账户余额在10元以内(含10元)时,一次性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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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超范围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
2013年1月14日,A银行与B银行、C企业签订了《固
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5000万元,贷款期
限三年,A银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承贷25000万元,B
银行作为参与行承贷20000万元。
2013年1月21日至3月
18日,A银行与B银行向C企业发放贷款45000万元,之后
无未用余额。
但A银行2013年3月21日仍向C企业收取银
团贷款承诺费138.375万元(其中支付B银行61.5万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
的通知》(银监发,2011?
85号)第四十一条和A银行《银
团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银团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A、B银行
在贷款发放完毕后仍收取银团贷款承诺费,违背了上述规
定。
案例九:
超标准收取资金监管费。
A银行于2013年3月28日与B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
协议,按监管资金的1.12%收取监管费;于2013年6月26
日与C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按照监管资金的1.6%
收取监管费。
但根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手册显示,
A银行资金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为监管资金的0.1%-0.3%,上
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标准收费。
案例十:
独家贷款收取银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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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A银行牵头组成间接银团和B企业签署了
银团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作为牵头行。
A银行委托下属某
支行,分别于2012年2月10日和2013年2月8日向借款
人收取安排费200万元,合计400万元。
根据A银行间接银团暂行办法,“间接银团是指牵头行
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
款后,牵头行再将其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
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
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的贷款”。
“只有在该行转让并由
其他银行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才组成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收
取相关费用”。
A银行并未对贷款额度进行转让,且单家向借
款人发放全额贷款,并不能收取安排费。
案例十一:
超标准收取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A银行向5家公司提供企
业信用等级初审评估业务时,收取10万元至88万元不等的
费用。
但依据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显示,企业信用等级
评估初审费按照年末总资产的0.04%收取,最低2000元,最
高3万元。
A银行上述收费行为已超出价目表上限,形成超
标准收费。
案例十二:
自立项目收取额度管理费。
2012年1月26日,A银行向B企业收取额度管理费33
万元,收费开具的票据收费名称分别为“财务服务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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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收费—手续费”,入账科目为“循环额度借款承诺费”。
经
A银行公司部客户经理反映,“额度管理费是以承诺额度为基
数,按照年费率0.2%收取”。
但在A银行对外公示的价目表
中,并无额度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
三、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案例十三:
将应由委托人缴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
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
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
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
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
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
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
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
借款人承担。
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
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转嫁成本
案例十四:
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
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经查,A银行个人购房
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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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相关情况说明和负责人的笔录证明抵押登记费由抵押人
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
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924号)规定:
“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
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根据上述
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
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
案例十五:
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
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
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
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涉嫌违规。
具体事实如下:
一是该行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
入。
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
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
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
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
于贷款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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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
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
如该行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
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
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
业务”的表述。
三是该行《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情况统计表》
和对贷款申请人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收费凭证表明该
行收取了此项费用。
案例十六:
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并加重企业负
担。
2014年7月,A银行强制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
行融资,并增加企业负担,主要事实如下:
B公司于2014年7月向A银行提出总额4000万元的流
动资金贷款申请,随后A银行进行了放款。
放款后A银行要
求B公司将贷款全部作为保证金,并据此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由B企业在本行贴现。
B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仅3830万元,
除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之外,还支付了4000万元承兑汇
票的手续费和贴现利息164万元。
与采取流动资金贷款相比,
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35%。
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例十七:
违规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
码挂失费。
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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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
检
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
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
22号)要求相
违背。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
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
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7月1日至5日违规收取的人
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
管部门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违
规收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对于7月6日后仍在收取人民币个
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要处以违规收费
金额5倍的罚款。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
挂失费时间的行为,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关
银行作出罚款180-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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