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教案15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八年级政治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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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教案15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八年级政治教案
初二教案(15)——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_八年级政治教案
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马文伶 北京55中
6月23日播出
教学提纲:
同学们好!
今天我们来学习初二政治第十五课最后一部分内容。
这部分内容在课本的第111至115页。
题目是“受到非法侵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要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两部分知识是并列的,希望通过学习使我们清楚地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离不开公、检、法三大执法机关。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同学们应了解这三大执法机关的现任最高领导:
“打官司”这个词在中国人的心里总是听起来让人不太舒服。
应该说没有人希望、愿意打官司。
但是,我们身为社会中的人,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多种身份,人与人、人与事之间总会有各种各样的联系,当发生了不愉快的矛盾或纠纷,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更加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公民权利。
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当事人自决(即俗称的“私了”);
二是通过民间机构解决(如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仲裁机构);
三是诉讼。
即国家审判机关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在双方当事人参与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具体解释诉讼这个词的含义是这样的:
诉讼俗称“打官司”
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形式。
诉:
在此的含义为“控告”;讼:
此处的含义是“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
根据诉讼的内容,我们可以把诉讼法分为三种:
一是刑事诉讼法,俗称“官告民”的法;
二是民事诉讼法,俗称“民告民”的法;
三是行政诉讼法,俗称“民告官”的法。
这三大法属于程序法。
程序法是与实体法相对而言的。
我们前面学过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继承法、行政法等是实体法。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以完整地实现。
三大程序法相对应的法律程序分别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这是我们今天这节课学习的主要内容。
同学们可能看过一些美国的警匪片,往往对这样的情节比较熟悉:
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这样几句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指定律师。
”这是著名的“米兰达权利”。
“米兰达权利”来源于1966年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件(对此感兴趣并想作更多了解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或书籍进行查阅)。
这个“米兰达权利”涉及的是刑事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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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识记:
1.法律的涵义。
2.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3.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理解:
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统治阶级、阶级意志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教学建议
一、教学重点分析
1、关于“法律的涵义”的分析
因为第一课主要通过讲述什么是法律、法律和道德的联系等内容,使学生在学习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前,对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一个初步了解。
而弄懂什么是法律,则是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学习法律常识的基础。
法律的概念是整个法律常识课程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概念。
“法律”一词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概念。
正确理解这一概念,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出发点。
重点从五个方面掌握: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体来说,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制国家的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可见,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
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3)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
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
(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5)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总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它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2、为什么说靠国家强制为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
只有弄懂这一问题,才能认识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使人们从根本上做到自觉守法和护法。
首先,统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迫使被统治阶级遵循、服从法律;其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关系,制裁违法犯罪分子,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再次,只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使人们享有的法定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才能使人们应尽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
由此可见,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也是确保法律其它特征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
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二、教学难点分析:
如何把握概念
“统治阶级”、“阶级意志”、“国家强制力”、“法律”等,对这些概念,教师讲课时不涉及,学生难以理解,要讲讲到什么程度,怎样把握,是教学上的一个难题。
学生抱着极大的兴趣学习一门新课程,但一开头就碰到这样的抽象的法律概念,对他们的学习会造成一定困难,因此,怎样才能既讲清一些抽象的内容,又能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也是教学上的难点。
“统治阶级”,教师要作解释,可用教材的提法: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立法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外还有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立法程序”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实践,一般经过:
法律议案(草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一些重要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宪法》、《刑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其他一般性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如《仲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教法建议:
1、关于“法律”概念的讲解
关于“法律”概念的讲解,要抓住以下8点:
(1)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阶级本质: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3)创制形式:
国家制定法律或国家认可法律。
(4)最主要特征: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显著特征:
对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6)重要特点:
规定权利和义务。
(7)法律的形式:
法律、法令、法规、条例等。
(8)法律形式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关于法律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法律一般都以文字的形式出现。
法律的形式有多种分类,从法律的表述方法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教师讲课按教材讲法即可,不必出现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从内容来说,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人们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讲课时,教师可以某部法律为例,列一个表或用投影打出,便于学生理解。
3、关于小栏目的使用
教材第10页:
列宁的语录。
列宁强调的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性,他所说的法权,可以理解为法律权力或法律。
教材11页“议一议”,也是要求学生理解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性。
教材列举了一个案例,教师可再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教材12页“议一议”的小栏目,教师可根据下面的思路引导学生思考议论:
(1)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被统治阶级遵循与服从;
(2)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制裁统治阶级中的违法犯罪分子。
4、关于基本概念的教法建议:
表解重点
教师可通过比较列表的方法对基本概念进行讲解。
(1)法律的基本特征(三个基本属性)
阶级性
强制性
普遍性
法律是按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要求,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法律
认可法律
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某些已经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3)权利和权力
权 利
权 力
法律概念
政治概念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力和利益。
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的。
权力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宗教权力等。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识记:
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法律的含义。
理解:
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
运用:
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二、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思想觉悟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认识法律与道德有密切联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法律的含义。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教学难点]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辅相成。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一课的内容。
请同学们打开课本第7页,粗读第一课的内容,只读课题、框题、目题。
阅读后,请写出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
(教师把结构式写在黑板上。
)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一框题的内容。
一、什么是法律(板书)
通过刚才的粗读,我们知道了(指向副板书此部分目题位置,读后归纳。
)
第一,法律是”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法律具有其它行为规则不同的牲,即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
请同学们在书上标出法律的含义。
(第12页)
下面,我们讲解法律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把握法律的含义。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板书)
(一)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板书)
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
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
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
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
以上两种形式,一般都是以文字形式出现的,即成文法。
在法制发展过程中,也有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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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⑴识记:
①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
②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法定义务的,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⑵理解:
举例说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⑶活动:
收集有关赡养父母和老人的事例,交流对依法赡养老人的认识。
2.能力目标
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3.思想觉悟目标
⑴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
⑵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好事。
[教学重点]
1.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教学难点]
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
[课时安排] 2课时。
[课型选用] 授课型与活动型相结合。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导入新课]
首先,让我们共同欣赏赵本山的小品《相亲》的片断……
提问:
同学们想一想,小品中的马丫为什么会对与赵老蔫组建家庭顾虑重重?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马丫的担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担心儿女干涉和反对,这可以说是老年人在重组家庭时普遍存在的心理症结。
那么马丫的儿女有没有反对母亲再婚的权利?
马丫有再婚的自由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今天来共同学习——
一、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
1.公民依法婚姻自由(板书)
(播放小提琴曲《梁祝》,设置教学情境。
)
婚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未婚成年男女相识相恋发展的结果。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是人们的客观要求。
而在封建社会,青年男女的婚姻则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没有婚姻自由权利。
今天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并对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
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请同学们看教材。
(指导学生看书第19页第1和第2自然段的领句,并把含义和内容画在书上。
)
⑴婚姻自由的含义(板书)
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指的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⑵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板书)
什么是结婚自由?
(指导同学看19页第2自然段)
请同学们阅读下面材料,分析指出某乡长和丁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材料一:
某乡长的女儿,要与同乡的李某结婚,乡长认为女儿选择对象,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找了许多借口,如李某家庭困难,没住房等理由,不同意女儿的婚事。
材料二:
丁某母亲去世几年后,其父亲认为儿女都在忙工作,想再找一位老伴,丁某坚持不同意父亲这样做。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什么时间结婚,与谁结婚,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包括男女一方,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人加以干涉。
男女之间不得强迫;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不得强迫;子女对丧偶父母的婚事都不得进一步等。
但是,不能排除子女的婚事要和父母、亲属商量,听取意见。
丧偶父母的婚事应与儿女商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自由。
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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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教案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能力目标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思想觉悟目标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上初一的小刚的父母离异,谁也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小刚常在父、母两处跑来跑去,后来便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终于在别人的教唆、引诱下因偷窃而进了少管所。
提问: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为什么?
(2)以小刚的事例说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必要性。
(设计此题的目的是:
使学生结合案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刚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
小刚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满18周岁,仍属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像小刚这样的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有其合法权益,对他们给予特殊保护,有利于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小刚从与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到受人教唆、引诱而偷窃犯罪,充分说明青少年因年龄小,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加上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分辨是非能力差,可塑性很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必须用专门的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约束青少年的行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说明青少年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导入新课
小刚流入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父母离异,双方推卸对小刚抚养、教育的责任,使小刚失去了正常的家庭保护,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么重要。
今天我们就学习: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的重要性。
(板书)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
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小刚的事例不正说明了这点吗?
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2)家庭保护的含义。
(板书)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
(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
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避免的。
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家庭保护的作用。
(板书)
①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重存在。
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
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先请学生看书,说出教材从几方面阐述了家庭保护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什么,学生说,教师板书。
)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板书)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
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
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投影二)(见图片)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
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
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
(请同学们说说有什么样的消极后果?
学生说完,教师归纳明确以下三点)
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俏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家庭保护中应采取的积极措施(板书)
①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
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
②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
这些恶习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
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
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
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
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
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
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
2、学校保护(板书)
(1)学校保护的作用(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
(板书)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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