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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交流材料之一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不含养殖用海)应缴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0001
三、办理依据
(一)减免范围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五条第一款: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金免缴范围
(一)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一)规定的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
(二)规定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
(三)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三)规定的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除(三)明确的范围以外,还包括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财综〔2006〕24号文件第四条(四)规定的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
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
“统一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
(一)财综〔2006〕24号文件第五条
(一)规定的‘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指非专用的锚地和出入海通道,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
(二)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6年起暂停公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财综〔2006〕24号文件第五条
(二)规定已无法执行。
因此,将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调整为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用海项目均不得以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名义减免海域使用金。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应缴金额的20%;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时将多个用海项目‘打捆’,或者同一用海项目包含多种用海类型的,有关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项目、分类型逐一审核,不得笼统进行整体核定、‘打捆’减免”。
(二)减免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依据
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人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30日内,由国家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四条第一款:
“
(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财综〔2006〕24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减免海域使用金书面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第一款:
“
(一)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四、受理机构
财政部。
五、决定机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为联合审批部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收到国家海洋局下达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军事用海;
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包括其他相关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用海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渔港用海仅包括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不包括为教学、科研、防灾救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
5.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6.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未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全;
3.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4.经审核,申请用海项目不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原件
6份
纸质
1.内容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为单位机构的,须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本人签字或盖章。
申报单位为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申请材料提交单位为财政部
2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
复印件
2份
纸质
3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复印件
2份
纸质
为国家海洋局下达的缴款通知书
4
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材料
复印件
2份
纸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需提供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等。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窗口报送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2.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3.传真接收:
(010)68551004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注:
书面申请及材料一并提交财政部,由财政部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海洋局)。
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第一款。
要求:
1.申请人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行政审批窗口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材料清单所列所有材料。
(二)财政部行政审批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将审批材料交到部内综合司,由综合司做出审查决定: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四条第一款。
要求:
1.财政部出具审查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2、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综合司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
1.向国家海洋局出具征求初审意见函,联同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原件3份,其他材料各一份)一并转送该部门初审。
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八条第一款。
要求:
(1)国家海洋局提供初审意见时限为25个工作日;
(2)初审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供。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要求:
(1)综合司审核需结合国家海洋局初审意见;
(2)经办人依据审核情况起草给申请人的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联合发文稿;(3)经办人审核、处长复核时限自收到国家海洋局初审意见起10个工作日。
(四)综合司领导及分管部领导对审核意见进行签批
1.综合司主管司长、司长核签审核意见及联合批复文稿,并批转部内其他司会签联合批复文稿;
2.其他司会签后,按程序报综合司分管部领导签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四条。
要求:
综合司领导审签并批转部内其他司会签时限为8个工作日。
(五)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出具联合批准文件
联合批复文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签发后,按规定程序转送国家海洋局签发。
依据: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八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第一款。
要求: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主管部(局)长分别签发联合批复文件合计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联合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印发,并通过公文交换、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要求:
时限为5工作日。
(七)申请人收到审批结果,审批事项办结
十二、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
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见附件2、附件3)
十五、结果送达
减免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印发即视为作出减免决定,应通过公文交换或邮寄方式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法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海城使用金减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海城使用金减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等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法许可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二)电话咨询:
(010)68551003,68551004(传真)
(三)信函咨询: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电话投诉:
(010)68552751,68552752
(三)信函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
10082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三)乘车路线:
13路、21路、32路、65路西城三里河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在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或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免缴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样式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项目
用海免缴应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财综〔〕××号
×××××:
你××报来的××××××××××××××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的规定,鉴于××××项目用海属于××××××××××××,符合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免缴条件,因此,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或者××××年××月--××××年××月)依法免缴应缴海域使用金××××元。
其中,中央财政××××元,地方财政××××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年××月××日
附件3:
减缴纳海域使用金批复文件样式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项目
用海减缴应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财综〔〕××号
×××××:
你××报来的××××××××××××××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等规定,鉴于××××项目用海属于××××××××××××,符合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减缴条件,因此,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或者××××年××月--××××年××月)依法减缴应缴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元。
申请减缴地方财政海域使用金部分,请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审批。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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