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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好笔记3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
1.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2.税收的分类
分 类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工商税类
绝大部分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从价税
大多数
从量税
资源税中的煤炭和其他非金属原矿等、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提示】对比会计法律制度的体系记忆。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反映了征税的深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1)一次课征制:
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
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9.纳税地点——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1)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2)免征额,是指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就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出口不征,委托加工不征)
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
增值额——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2.分类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即:
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
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此规定已过时,现在的规定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注意,商业的不行)
。
。
。
6.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国税局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1.基本税率17%
2.l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l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2.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
(1)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4)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或省级批准,财政票据,全额上缴;
(5)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到的保险费及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纳税人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的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销售如零售等。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计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殖税率)
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到税务机关认证)。
(2)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包括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依据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抵扣。
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征税和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有: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3.征收率:
3%。
【注意】特别强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征收率,而不是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没有收到货款或代销清单的,自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时。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
(3)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计税方法
(1)从量定额计税——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
(2)从价定率计税(绝大部分)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是在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注意1】出口不征,受托加工不征:
委托加工商品的委托方应缴纳消费税,而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注意2】个体经营者属于个人不属于单位。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自产消费品用于交换、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换抵投”消费税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税,而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税。
如果没有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3.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1)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予;
(9)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1)以外购的己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完全相同)
3.纳税地点(同增值税)
4.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3)商品零售、批发环节
三、营业税
(一)概念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7个)
2.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交邮建文(郊游见闻)3%
其他5%
娱乐业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1.以全额为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亲属;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注意】自建自用不缴纳营业税,自建销售要缴纳2次营业税(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2.以余额为营业额
(1)运输业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业务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分包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除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3.核定或组价的营业额
当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消费税“换抵投”按最高价格);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组价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混合销售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一个房子一个地,还有建筑和租赁,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确认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区别。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概念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绝大多数——25%。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4.在境内不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据法定20%的税率(减半优惠后为l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不征税收入——不是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收益
财政资金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注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要分清。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注意】可扣除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第二,规定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意】非特殊职业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第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六,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七,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九,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
(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一般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6.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注意】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应当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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