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经济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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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经济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蚌埠经济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
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创新型生态强市。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区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总体达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1、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进一步加强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新建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应同步划定水源保护区。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社会事业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区建设和环保局、区社会事业局负责)
2、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完成必要的防渗处理(区建设和环保局、区经贸发展局依次负责)。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完成封井回填整治。
(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依次负责)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
逐步推进建成区以外的鲍家沟整治工作,实现水质好转。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等配合)
(三)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依法规范龙子湖周边影响水质和生态环境的开发、经营行为。
(区建设和环保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配合)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蚌埠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内容,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严厉查处打击破坏湿地案件。
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区农办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6、开展重点行业整治。
对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我区现有的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等重点行业建立行业企业动态清单(区经贸发展局负责),按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生产改造。
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禁止新建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制革、农药等行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区范围开展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排查和清理取缔专项行动。
(区建设和环保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国土分局配合)
7、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开发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排查。
开发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配合)
(五)加强生活污水治理
8、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市容局等配合)
9、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区临港办、经投集团等配合)2016年起,龙子湖保护区汇水范围内新建小区雨水管网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配合)
10、实施污泥规范化处置。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2016年起,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或交由第三方安全处置。
非法污泥处置点一律取缔,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
2020年底前,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农办等配合)
(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016年6月底前,根据全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实施干清粪管理,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5%。
(区农办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1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结合蚌埠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细则,适时出台我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细则。
2016年起,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在农村合作社普遍实行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长淮卫镇地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在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等区域,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区农办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国土分局等配合)
13、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区农办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扎实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农办等配合)
(七)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
15、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在龙子湖划定禁、限制养殖区,控制养殖密度,实行生态养殖。
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
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到2020年,全区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
(区农办负责)
16、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区建设和环保牵头,区经贸发展、区农办等配合)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
17、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
系。
加强新建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新建涉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加强取用水监管,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区建设和环保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农办等配合)
18、严控违法开采地下水。
根据蚌埠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适时开展我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工作。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开展专项排查行动,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建立机井管理名录。
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2017年底前,全面落实蚌埠市划定并公布的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
(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配合)
19、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根据市、县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区建设和环保牵头,区经贸发展局配合)
20、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区经贸发展局、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1、加强城镇节水。
根据蚌埠市城镇节水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落实蚌埠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的目标;到2020年,落实控制在10%以内。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2、促进再生水利用。
建设和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
合理确定中水价格,用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
在市政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和大型公共建筑地区,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站。
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市容局等配合)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区规划分局配合)
2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等配合)
24、完善水量调度方案。
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九)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015年起,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26、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27、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重大项目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园区规划。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等配合)
2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到2020年,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水域面积按总量控制,现有水域总面积不得减少。
(区规划分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区国土分局配合)2016年起,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29、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30、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
根据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管委会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蚌埠经济开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
各社区中心、街道、长淮卫镇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举措,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区建设和环保局。
区建设和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并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33、实行“河长制”。
建立全区重点水域“河长制”,由管委会、长淮卫镇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
“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
“河长”对应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配合)
34、严格考核问责。
管委会与区属有关部门、各社区中心、街道、长淮卫镇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岗双责”。
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党政办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区财政局、经贸发展局牵头,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管委会或者管委会委托有关部门约谈相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监察室配合)
(二)强化目标管理
35、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类水体考核断面和点位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及达标时限注意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
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
对水质不达标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限批等措施。
(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36、实行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制度。
根据水环境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各项任务清单,并对任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分年度下达年度任务清单,逐项调度,逐一销号。
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任务牵头部门或提请管委会对其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项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市容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农办等配合)
(三)完善经济政策
37、理顺价格税费政策。
加快水价改革。
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区经贸发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农办等配合)完善收费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区财政局、区地税分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国税分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38、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经投集团等配合)
39、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
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鼓励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区发展经贸局、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40、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激励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配合)
4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区财政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财政全额必要保障。
探索和逐步建立跨界污染赔付和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区财政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建设和环保局等配合)
(四)推动法治建设
42、健全规章制度。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定,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章可循。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配合)
43、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44、完善监督执法机制。
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室等配合)
45、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配合)
46、提升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与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执法监管队伍。
特别是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社区中心、街道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环境监管人员。
全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党政办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联合监测、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市容局、区农办等配合)
4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实施动态更新。
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非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加强许可证管理。
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建设和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应急保障
48、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评估沿河湖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2017年底前,按照省级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产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等配合)
49、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将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农办、区社会事业局等配合)
50、完善流域协作及应急机制。
河流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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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 经济开发区 水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