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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XX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规章〔2016〕第27号
《XX厂员工守则》已经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5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XX厂员工守则
制度
编号
CPIMDCFRD-03-12-2016-03
版本
签发日期
下次
评估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
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格式修订
解释
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人事管理
XX厂员工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厂(以下简称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劳务用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守则中的有关纪律,对来我厂工作、办事的人员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守则执行时,在厂内主页公布;内容变更时,及时发布。
员工被告知后,要配合告知确认。
第四条企业录用员工时,应提供当事人亲自阅读本守则,了解所有内容后签字确认。
当员工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内容时,不得以不知其内容为理由推卸责任。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员工的权利
(一)员工有获得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非劳动收入的权利,按照企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实行个人收入与生产、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在员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我厂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我厂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员工收入将随着员工对我厂贡献的提高逐步增加。
(二)员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待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在相应的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员工有权参与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按岗位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四)员工享有企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五)女职工享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权利。
第六条员工的义务
(一)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员工有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当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出现亏损难以承付员工薪酬时,员工应无条件支持企业适当降低员工收入,以达到企业收支平衡。
(三)员工应按岗位职责和领导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交办的临时工作,不得拖延、积压。
(四)员工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守则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各级管理人员应成为执行本守则的模范,并负有教育本部门员工遵守并执行本守则的义务。
(六)员工有接受企业审计、纪监、保卫、劳动监督、安全监督和国家司法、公安方面检查和调查的义务。
(七)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诚信,尊重客户,与同事融洽合作。
(八)员工有认同企业文化,维护企业信誉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行。
(九)员工应遵守企业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第三章纪律
第七条员工必须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企业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换休、病假、事假及其它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岗者、请假逾期未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二)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职责。
工作时间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干私活、办私事;不准串岗、聊天、打瞌睡;不准私自搞娱乐活动等。
(三)严格遵守开会、学习、集体活动纪律,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开会、学习期间禁止交头接耳、接听电话、打瞌睡、随意走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中途退席。
(四)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
对组织安排的工作若有不同意见,可按员工管理权限逐级反映,但在组织未做出更改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更不准鼓励他人停工、怠工,经主管部门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五)严格执行企业下达的生产、工作指令,服从上级各项决定,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不得虚报瞒报生产指标、生产工时或产量、质量完成情况等。
(六)遵守企业关于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按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重新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七)自觉遵守企业财务纪律。
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伪造、涂改报销单据及原始凭证或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八)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私事动用企业技术资料、档案、电脑、设备,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保密制度。
对所涉及的资料、财物及一切公物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自携带或出借。
(九)严谨操守,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十)员工应遵从厂竞聘上岗制度,服从竞聘工作安排。
(十一)践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遵守社会公德。
(十二)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提倡晚婚、晚育。
第八条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和标准化作业规程。
(一)遵守检修工艺规程、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巡回检查路线,并按时和如实填写本岗位的原始记录。
(二)遵守安全规程,认真作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设备缺陷、设备隐患。
认真做好事故防范和各种抢险应急预案,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备用状态。
(三)管理人员不准违章指挥,生产人员不准违章作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打折扣。
(四)员工上岗必须按照企业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五)严格执行企业能源管理标准和环保排放标准,做到节约用能、合理用能,严格控制非生产用能。
努力降低能源消耗,达到控制标准。
(六)自觉接受安全、工艺、设备、计量、现场文明生产等项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上述各项检查监督人员,不许不检和徇私舞弊。
(七)遵守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产环境。
按规定摆放工件、停放车辆。
保持企业干净整洁。
(八)不准在上班时间饮酒;严禁酒后上班、上岗;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工作场地;不准私自带领外单位人员到厂内参观;不准赤膊、穿拖鞋、穿裙子、穿短裤、穿高跟鞋进入生产现场。
第九条员工必须遵守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严禁打架、斗殴、严禁离开工作岗位聚群闹事、起哄;严禁诽谤他人、围攻领导、以及其它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不服从管理,刁难、威胁、污辱、漫骂他人)。
(二)严禁赌博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上述活动;严禁从事有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严禁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包括非司机岗位有驾驶证人员,驾驶企业车辆),严禁擅自私用企业各种车辆。
(四)严格遵守出、入厂制度。
凡出厂(含持物)的,必须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主动递交出门证件及有关证明。
(五)员工必须爱护企业所有财物(包括花草、树木)。
(六)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偷窃企业财物和生产原料,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
(七)企业任何员工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贪占、摸拿公物或用公物送人情。
(八)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不准在企业禁烟区域内吸烟。
除消防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准动用消防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位置摆放杂物,严格遵守企业消防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四章奖惩
第十条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者,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精神奖励分为:
表扬、立功、授予“双文明”标兵职工、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物质奖励分为:
发给一次性奖金、晋级、晋职。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一)超额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安全生产水平较高,节约材料,降低煤耗,提高机组效率,为企业争得荣誉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实施后有明显效益,各项指标达到同类型机组领先水平或在某一方面为厂节省大量资金者;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者;
(四)在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招商引资,为企业引进新项目、新品种、扩大生产经营面,利润稳定者;
(五)保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防止或预防事故发生,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有功者;
(六)在安全驾驶、单项操作有立功表现者;
(七)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八)经企业批准,在参加市级及以上劳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九)经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除授予荣誉称号外,按企业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程序
(一)对员工的表扬按厂级、厂部门级,分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
口头表扬由企业或企业部门领导提出,通报表扬以企业或企业部门文字形式发布,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授予“双文明”标兵职工、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XX厂劳动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三)物质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厂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交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对违反制度和纪律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经济处罚分为:
罚款、扣奖、降薪。
行政处罚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处罚程序
(一)对员工的违纪处罚,按“谁主管、谁处罚”和“谁发现、谁处罚”的原则,由企业或企业相关部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
检查者查出问题下发处罚通知单给违纪员工所在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罚。
(二)对员工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员工所犯错误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征得工会同意,提交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批准后由厂下发文件,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三)对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备案。
(四)对员工经济处罚,由员工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员工违纪事实,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处罚执行情况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员工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和错误,应当分别量处,合并执行。
(六)员工的违纪行为和错误与相关处罚规定衡量不十分准确时,比照类似情况进行处理。
(七)对员工的处罚一般从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员工对处罚有权申诉,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按有关法律条款提出仲裁或诉讼。
程序为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调节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提出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员工上岗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和员工之间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择优选聘员工,也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试岗、转岗或离岗培训。
员工可自愿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关系。
聘用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第二十条员工如违反本守则中的纪律,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根据违纪性质、责任范围,与当事人所在部门和该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惩处挂钩。
第二十一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守则相关条款的内容,制定相关的员工违纪处罚规定,作为本守则的附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守则相关条款的检查、落实工作。
企业计划考核、监督部门负责本守则执行情况的督促、考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若与上级制度抵触,则执行上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XX厂员工守则》同时废止。
第七章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件
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XX厂员工守则
制度编号
CPIMDCFRD-03-12-2016-03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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