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幸福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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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幸福社会
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幸福社会
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幸福社会
摘要展开人类历史逶拖的画卷,家庭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中国先贤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男男女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既是家庭制度文明的典范,又是和谐家庭关系的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基础,本文通过分析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及原因、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探讨公正司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条件。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和谐社会社会矛盾
作者简介:
陈雪玲,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社会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1.现状调查。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加
待为重要特征的隐形家暴正日渐增多,它就是“冷暴力”。
数据统计显示,近三年来,家庭暴力投诉依然占到总投诉案件的70%左右。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某省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家庭暴力信访案件占妇联信访总量的比例呈上升趋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前三个季度占信访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19.5%、19.7%和23.7%,夫妻间(通常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达90%以上豍。
三、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婚姻家庭纠纷矛盾突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存在如下疑难问题:
1.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举证难。
据北京日报报道,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加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方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淡漠,平时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也导致了事实难以认定。
2.分家析产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
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难度较大,调撤率低,多适用普通程序。
如涉及其他案件,需裁定中止审理,审理周期长。
3.共同债务认定难。
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只需要达到两个标准: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期间,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标准;第二,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要标准。
针对第一个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不大,尚存的难点主要为夫妻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而第二个认定标准则因“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界线的模糊,才真正成为审判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点。
加上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多分得财产的目的,往往采取制造虚假债务的手段,导致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难上加难。
四、公正司法,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对策
1.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远没有像人口、环境、资源等基本国策那样深入人心、贯彻得力。
切实贯彻执行男女平等,我们应当将妇女意识融入法律中,既强调法律、政策制定时的社会性别视角,又强调对于法律、政策执行状况的监测与评估,重视结果上的平等。
2.构建多元化的婚姻争议解决机制。
据统计,每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平均有133万多件,其中婚姻纠纷约75万件,继承纠纷约25万件,赡养抚养类纠纷约33万件。
调解制度视为东方经验,常冠之以“东方一枝花”美誉豎。
2007年4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9批新职业中引入了婚姻家庭咨询师。
此后,报纸、杂志及网络登载了大量关于婚姻家庭咨询和调解的信息,构建婚姻争议的专业调解机制,一旦专业调解机制确立,它将与我国固有的人民调解机制形成互补,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共同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所背负的压力将大大减轻,大量的司法资源得以调和,司法效率则将进一步提升。
所以,构建多元化的婚姻争议解决机制,有望带来多赢效应。
3.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公正司法。
(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是证据的核心问题,旨在明确在当事人之间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责任也即或争议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不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有两项基本规则,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谁就对该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豏。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第4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上述规定只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关键是如何妥当运用于司法实践。
什么证据才是有效证据,举证到什么程度才是举证充分,在实践中常常是存在争议的。
对于家庭纠纷,如果不加区分,一味强调直接证据对事实的证据,不能很好地运用情理和间接证据来认定事实,会不适当地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造成判决结果与事实相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维护。
(2)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安排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便于他们熟悉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规律,熟练掌握审判技巧,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从而正确把握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方向,提高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质量。
(3)加强对法官业务技能培训。
法官除懂得法律法规,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涵义外,还应对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和对社会风俗习惯、人情世故、道德标准有一定的了解。
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官不仅要掌握《婚姻法》的相关知识,还要掌握《公司法》等方面的知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和谐社会应当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应以民主、平等、和睦新时代理念,倡导树立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使之成为和谐社会的基础。
注释:
豍
豎邓丽.婚姻法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以婚姻契约论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豏吴庆宝主编.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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