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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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十四章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养老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无国籍、户籍限制)
义务参保人:
所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愿参保人: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
1.缴费:
企业20%//个人8%
2.账户:
统筹基金(企业缴纳部分) 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
3.个体户与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二)制度模式与缴费比例
政府责任:
第一,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年龄
缴费15年
待遇
是
是
按月领取养老金
否
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否
//
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遗属领丧葬补贴和抚恤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领取病残津贴
2.计发
基本养老待遇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
不能提前支取
可以继承
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1.基本规定: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户籍所在地或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男50,女40岁的,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4.资金转移
1998.1.1前
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1998.1.1后
人账户储存额
全部转移
统筹基金
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
5.领取地点
养老关系
缴费年限
领取地
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不在户籍所在地
满十年
关系所在地
不满十年
上一个缴费满十年的原参保地
均不满十年
户籍所在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16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当地户籍)
——无劳动关系的居民自愿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类型
(二)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
集体补助(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标准)
政府补贴(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含中央补助西部全额;中部50%)
(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为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待遇
1.领取---年满60岁;缴费满15年
2.计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3.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
(四)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职工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
不满15年,年限合并 年限不合并
第2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包括: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
2.制度模式:
用人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的2%。
比例:
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70%);个人帐户(个人缴纳+单位缴纳的30%)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产生的相关费用
4.不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4)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
需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支付方式:
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标准以下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6.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政府解决。
第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
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医保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城镇居民
2.缴费来源:
考虑: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当地居民家庭负担能力;当地财政负担能力
◆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特定人群补贴(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低收入家庭的老人、未成年人)
3.待遇支付:
重点:
住院、门诊大病支出;逐步考虑门诊统筹
4.服务管理:
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参保对象: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3.筹资标准(2010年)(教材是2003年)
----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3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
-----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2010年)
-----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6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60元安排补助资金。
4.补助方案:
大病、住院、可考虑小额医药费补助、安排体检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筹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单位缴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个人不缴纳
1.带薪产假:
98+15(难产)+15(每多生一胎)
2.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费用,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3.生育津贴:
产假期生育津贴:
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支付
第3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法规与政策
1、失业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来源:
(1)单位(2%)、职工(1%)(农民工本人不交)缴纳的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利息
(3)财政补贴
(4)其他资金
2.各省统筹
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满1年不足5年 最长为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 最长为18个月
10年以上 最长为24个月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相关待遇:
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3)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
5.享受待遇的程序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
---告知社保经办机构(15日内,单位)
---登记(失业人员,到指定就业服务机构)
---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法规与政策
(一)参保范围
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
工伤保险金:
单位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
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工伤保险基金
差别费率: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浮动费率:
不同企业会因为上一年度工伤发生率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缴费率 。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工作原因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3)履行职责受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患职业病的。
(5)外出受伤害或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突发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抢险救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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