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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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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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
前言:
本协议于2012年8月12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某某市正式签署:
甲方:
(下称: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某某市人民政府(下称“某某市政府”或“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鉴于:
1、根据某某市政府对某某市住建局的授权,某某市住建局决定以转让—运营—移交(TOT)模式转让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1.5万吨/日)和以建设—营运—移交(BOT)的方式建设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万吨/日),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以更先进的条件满足某某市对污水处理的需要和发展。
2、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3、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住建局同意授予其特许经营权,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长江,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某某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行。
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设施”
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厂内固定资产、可移动资产及在其规划红线内的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协议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城区东、西港两座排污泵站)等。
“污水处理厂”/
“工程”/“项目工程”
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
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一期1.5万吨/日,二期2万吨/日,三期1.5万吨/日。
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某某市污水处理厂3.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经双方约定的全部设施;至特许经营期满把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某某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并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活动。
“本协议”
指某某市住建局与乙方之间签订的、特许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本项目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服务协议”
指由某某市住建局和乙方于生效日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批准”
指乙方需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经营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中国法律法规”
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的公开发布并实施有效的中国国家和地方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变更”
指:
(a)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b)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某一政府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导致对本项目实施的要求和乙方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法规变更”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进度日期”
指本协议第5.3.1款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
“开工日”
指具有本协议第5.4.2款规定的涵义,乙方正式开工建设日期。
“初步性能测试”
根据本协议的要求,项目工程根据第6.1.1款进行的测试。
“初步完工证书”
指根据本协议要求,项目工程在完成初步性能测试后,某某市住建局根据6.1.4款签发或视为签发的项目工程已初步完成的证书。
“商业试运行”
指根据本协议第6.2款进行的项目设施试运行。
“项目竣工验收”
指根据本协议第6.3.1款进行的项目工程验收。
“最终完工证书”
指根据本协议第6.3.3款签发或视为签发的项目工程已最终完成的证书。
“生效日”
指某某市住建局与乙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之日。
“完工日”
指根据本协议第7.3.3款,乙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某某市住建局签发最终完工证书之日或视为最终完工证书签发之日。
“商业试运行日”/
“开始商业运行日”
商业试运行日30日之后,如污水处理能达到稳定达标排放,当日即为商业运营日。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3.3条所确定的含义。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含本日),建设期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建设承包商”
指由乙方所雇用且市住建局不持异议的根椐建设协议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工程建设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
指根据本协议第7.10.1款规定成立的委员会。
“额定水量”
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日污水能力,为3.5万立方米/日
“保证水量”
指乙方在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下被承诺的每日最低进水量。
当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每日的实测水量低于该项数值时,某某市住建局仍将按照该水量计算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指投资申请人在递交的投资申请文件中标明的自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额定水量及以下的污水而应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亦简称“基本单价”。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按本协议第7.6条所确定的由某某市财政局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
“环境污染”
指与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令不符并不被允许的任何空气污染、地面污染、本项目所在地的地表、地下或周围的水体污染以及其他方面的污染。
“融资文件”
指某某市住建局批准确定的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或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初始投资者或任何其他参股者的认股书或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融资机构”
指将为本项目提供资金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融资交割”
指投资者及其乙方签署并向某某市住建局递交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乙方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随时可以提用该等款项。
“不可抗力”
具有第12.1条所确定的含义。
“政府”/“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湖北省或某某市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湖北省或某某市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乙方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
“项目协议”
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总称。
“谨慎施工和
运营惯例”
指大部分中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确定的惯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污水处理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在按照已知事实或做决策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成预期的结果。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设施并处理紧急情况。
(3)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适当使用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4)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5)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安全,遵守有关压力、湿度、温度、化学含量、工作电压、电流、频率、旋转速度等的限制要求。
“场地”
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
“违约”
按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
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即污水处理厂区内出水口。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即污水处理厂区内提升泵站。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1.2.1解释规则
(a)协议文件
本协议及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b)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c)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d)不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e)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1.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项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批准文号:
鄂计资字[2000]第0147号(内容见附件)。
(2)甲方已经获得某某市政府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附授权证明文件)。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市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本项目东西港提升泵站兼具防洪排涝的功能,甲方协商电力部门争取执行农村用电价格,污水处理厂执行大工业电价。
(6)对双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对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他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或给予及时批准。
(7)甲方确认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已纳入某某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
(8)乙方在本特许经营期内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及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在本特许经营权期满时,可适当顺延该特许权。
若届时甲方选择采用委托运营的方式选择运营商,乙方具有优先权。
(9)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具有本项目三期工程的优先权。
(10)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商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某某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7)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在项目贷款银行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财政专户。
(8)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性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3.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某某市政府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包括:
(1)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第十三章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
(4)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3.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内容为:
以TOT方式实施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以BOT方式实施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包括:
(1)承担污水处理厂内设施建设;
(2)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3)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4)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3.3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费用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费用为本项目一期工程(处理规模1.5万吨/日)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的评估值,该价格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3.4特许经营期
(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
(2)本协议项下的BOT特许经营期不含建设期,特许经营期自试运营期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3.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
(2)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于乙方支付首笔特许经营权费用后三十日内,将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施特许给乙方运营,乙方应定期维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营费用,甲方开始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本项目是甲方特许乙方经营的,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所有资产属乙方所有。
3.6抵押
(1)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以抵押、质押本项目的收费权、在乙方名下的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前提是这种抵押或质押不得损害甲方已经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并须事前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乙方的该等申请甲方将有权利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
(2)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
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某某市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改变本项目场地的用途。
3.7项目特许经营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
(1)甲方将于本协议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公用设施至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但与该等规定的公用设施的联接费用以及因使用该等公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或其确定的建设承包商将自费负责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协议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按当地一般同类用户同样的水平支付费用。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
4.1甲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作为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
用地红线内面积为100亩,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使用和合法出入本污水处理厂场地。
4.2乙方仅能将土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4.3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土地,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4.4乙方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污水处理厂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乙方并已查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场地及其周围的状况。
乙方接受该场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该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4.5甲方须对该场地文件、勘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该场地无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虚假陈述。
4.6甲方确认乙方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政府有责任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乙方对生效日之日起由乙方导致的、或因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5.1建设内容
5.1.1具体建设内容
建设的内容指某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日处理规模2万吨/日。
5.1.2建设内容分工
乙方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
5.2建设进度计划
5.2.1建设进度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总工期为十二个月。
5.2.2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进度报告不包括第5.5.2款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质量控制计划。
5.2.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1)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同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5.2.1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b)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d)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5.2.4期限延长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
(1)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某某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
(5)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2.5延长的前提条件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5.2.4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
(3)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4)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5.3开工通知
5.3.1甲方应在下述条件和期限内给予乙方工程的开工通知;乙方向甲方提交开工申请后的十(10)日内。
5.3.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开工通知后十(10)天内,开始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乙方正式开工建设之日为“开工日”。
5.4建设
5.4.1乙方的主要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5.1条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有和风险。
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b)已经通过审核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c)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和技术规范;
(d)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政府的有关标准;
(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5)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机构(承包商,施工商,设备制造商、监理公司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
(6)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7)乙方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5.4.2甲方的主要责任
(1)安排并协助乙方取得工程建设用地并完成本项目前期工程;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乙方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第5.5.1(4)款所述的批准;
5.4.3设备及材料的采购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供应商。
5.4.4建筑承包商的选择
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建筑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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