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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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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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税务行政强制文书
1.催告书┄┄┄┄┄┄┄┄┄┄┄┄┄┄┄┄┄┄┄┄┄┄┄┄2
2.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5
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
4.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10
5.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12
6.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14
7.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6
8.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19
9.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22
1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24
11.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27
12.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30
(注:
此处未整理的文书请参照总局样式)
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地税催字〔〕号
:
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清(大写)(¥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到缴纳,期间将
。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设置,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或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逾期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逾期超过三十日后,税务机关可制作本催告书。
3.本催告书抬头填写当事人的具体名称。
4.“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第四空格处填写责令限期缴纳的文书或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括号中填写文书号,前三格填写文书的送达日期。
5.“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日内到缴纳”期间将。
”“,第一个空格处的时间选择可以为10日以上15日以下,第二空格填写缴纳地点,第三个空格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1)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你(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
6.“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空格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7.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文书空白处注明“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内容。
8.“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填写税务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文书字轨设为“税催字”,稽查局使用设为“税稽催字”。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保冻〔〕号
:
地址:
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的存款(大写)(¥)元。
请于年月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帐户的帐号: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如需对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的,可以制作多份文书,但是使用同一文号。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地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等条款。
7.“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8.日期填写时应注意:
冻结期限适用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9.本决定书应与《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10.本决定书与《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3日内送达纳税人一份。
11.文书字轨设为“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冻”。
12.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号
:
鉴于你(单位),根据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保冻〔〕号)对你(单位)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符合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4.“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的税款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3)选择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填写;
5."根据规定",空格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6.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纳税人一份,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8.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税解冻通〔〕号
:
鉴于,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年月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冻通〔〕号)对其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自行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或符合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鉴于”横线处应分清解除冻结存款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3)处选择强制法第三十三条的情形填写;
5.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向金融机构发出本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
6.本通知书应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轨设为“解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
(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
税延保冻〔〕号
:
地址:
我局于年月日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保冻〔〕号),对你(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帐号中的存款(大写)(¥)元实施了冻结。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冻结期限日,该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计算。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决定延长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期限时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
如需对多个不同银行的账户进行延长冻结的,可以制作多份文书,但是使用同一文号。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4.“因”横线处填写延长冻结决定的理由。
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日期填写时应注意:
延长冻结的期限适用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8.本决定书与《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金融机构后及时送达纳税人一份。
9.文书字轨设为“延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保冻”。
10.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通知书
税延冻通〔〕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年月日发出的《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冻通〔〕号)在你处的存款帐户帐号的存款(大写)(¥)元至年月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
存款账户余额: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签收单位(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延长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期限,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填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五十五条。
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至年月日”填写延长期限的最后一日,延长冻结的期限适用强制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7.本通知书应与《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8.本通知书与《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9.文书字轨设为“延冻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冻通”。
10.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延长冻结存款期限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保封〔〕号
:
地址:
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请于年月日前缴纳税款,如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或罚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或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罚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分别填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或第八十八条。
4.“由于你(单位)”横线处填写实施查封、扣押的理由。
5.“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文书正文中可不注明“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7.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8.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
9.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同时应符合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费用和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的规定。
10.前后日期的填写时应注意:
查封、扣押的期限应符合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扣押的,其期限可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1.“对你(单位)的”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等。
12.“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13.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4.文书字轨设为“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保封”。
15.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税解保封〔〕号
:
鉴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保封〔〕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请于年月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或符合强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使用。
3.本决定书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扣押的,由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稽查局)负责人审批;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查封、扣押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4.“鉴于你(单位)”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纳应缴款项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款项入库的,填写“应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已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横线处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
7.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罚款,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或罚款入库的,也应向当事人发出本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
8.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存档。
9.本决定书在必要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可要求协助执行部门解除停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0.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封”。
11.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一份随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延长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决定书
(延长扣押/查封期限适用)
税延保封〔〕号
:
地址:
我局于年月日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税保封〔〕号),对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
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延长期限日,其中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和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该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计算。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以、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延长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4.正文第一段“对你(单位)的”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等,“予以”横线处填写“扣押”或者“查封”。
5.正文第二段“因”横线处填写延长查封、扣押决定的理由。
6.正文第三段“向”横线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7.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应符合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查封、扣押的,其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8.文书字轨设为“延保封”,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延保封”。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一份送协助执行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号
:
地址:
由于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从你(单位)在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
(¥)
滞纳金(大写):
(¥)
罚款(大写):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合计(大写):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未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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