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修订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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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修订稿1
第一章总则
1.1导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依据《河南省新农村规划导则》,结合三门峡市地域特点,编制《三门峡市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包括城中村及城郊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2.3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
1.3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市(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编制依据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1.4.3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1998年
1.4.4原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
1.4.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都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
1.4.6《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村镇[2006]10号
1.4.7《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1.4.8《河南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豫建[2004]14号
1.4.9《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
1.4.10《三门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1.4.11《灵宝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
1.4.12《义马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
1.4.13《渑池市市域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0)》
1.4.1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
1.4.1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1.1.16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及标准等。
1.5规划范围
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1.6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6.1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
1.6.3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存环境。
1.6.4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提高规则的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
1.6.5保护耕地,合理配置有限土地资源。
1.6.6遵照规范,适当超前,尊重民风,灵活多样。
第二章村庄布局
2.1村庄布点原则
2.1.1坚持有条件适当集聚发展,保护国家基本农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节约土地。
2.1.2符合市(县)村镇体系布点要求。
2.1.3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生产、生活。
2.1.4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600人(丘陵山地适当减少)。
2.1.5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
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丘陵山区可适当减少);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新建村庄选址原则:
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2.3.1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旧村改造原则
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新村扩建原则
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面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新建村庄规划
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村庄布局原则
2.5.1综合布局,科学规划。
2.5.2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因地制宜,尊重地方自然、人文特点。
2.5.4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
2.6.1村庄结构
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I类为80~100m²/人,适用于台塬式村庄;II类为100~120m²/人,适用于丘陵式村庄;III类为120~140m²/人,适用于山区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m²/人。
2.6.3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1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丘陵、山地及耕地少于0.3亩的地区可适当增加)。
表2.1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类别
占总建设占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指标(m²\人)
I类
II类
III类
1、居住建筑用地
50~70
40~70
50~84
60~98
2、公共实施用地
6~12
4.8~12
6~14.4
7.2~16.8
3、道路广场用地
8~12
6.4~12
8~14.4
9.6~16.8
4、绿化用地
4~8
3.2~8
4~9.6
4.8~11.2
5、其它用地
10~20
8~20
10~24
12~28
6、村庄总建设用地
100
80~100
100~120
120~140
注:
1.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2.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3.绿化用地在丘陵和山区,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绿地可适当减少。
2.7村庄布局模式
2.7.1村庄布局基本模式
2.7.1.1集中式布置模式
2.7.1.2开敞式布置模式
2.7.2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
2.7.2.1台塬地区模式
2.7.2.2丘陵地区模式(保护浅山丘陵和深山重丘)
2.7.2.3丘陵地区的典型地带(河谷型、道路型)
2.7.2.4山区模式
2.7.3按村庄规模划分
2.7.3.1适用于500人以下。
2.7.3.2适用于1500—1000人。
2.7.3.3适用于1000人以上。
2.7.4村庄扩建基本模式
第三章公共设施规划
3.1公共设施分类
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3.2.1统一规划布置,适设配套配置原则。
3.2.2在服务半径满足下,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便使用,方便经营,灵活多样。
3.2.3尊重当地的生活习惯、民风、民络、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居民休闲、交通需求。
3.2.4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3.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实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²建筑面积计算。
3.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建筑规模参照表3.2执行。
表3.1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一般应设置
有条件设置
1、村(居)委会
√
2、幼儿园、托儿所
√
3、文化站(室)
√
4、老年活动室
√
5、卫生所、计生站
√
6、运动场地
√
7、公用礼堂
√
8、文化宣传栏
√
表3.2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公共建筑项目
建筑面积(m²)
服务人口
备注
1、村(居)委会
200~500
行政村管辖范围内人口
2、幼儿园、托儿所
600~1800
所在村
庄人口
2—6班
3、文化站(室)
200~8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4、老年活动室
100~200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5、卫生所、计生站
50~100
同上
可设在村(居)委会内
6、运动场地
600~2000(用地面积)
同上
可与绿地结合建设
7、公用礼堂
600~1000
同上
可设在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
8、文化宣传栏
长度>10m
同上
可设在村(居)委会、文化站(室)建在一起或设在村口、绿地内
3.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表3.3执行。
表3.3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村庄规模(人)
500~1000
1000~1500
1500以上
建筑面积(m²)
>300
>400
>600
3.4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3.4.1公共设施的布点
3.4.1.1布置于主要出入口
3.4.1.2布置于村庄中部
3.4.1.3布置于新旧村庄结合部
3.4.2公共建筑排列方式
3.4.2.1沿街一字形布置
3.4.2.2沿街T字形布置
3.4.2.3沿街十字形布置
3.4.2.4环广场周边式布置
3.4.2.4点群自由式布置
山地丘陵地形
滨水地形
平坦地形
1、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坡面。
2、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
3、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
4、宜选择通风好的坡面。
5、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
6、住宅建筑结合地形,形式多样。
平面布置上,建筑布置可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
竖向处理上可采用如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1、需要恰当处理河网与道路的关系。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区用地比较完整。
2、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该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和建设。
3、保障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4、注意解决通航河道的噪音对住宅区的干扰。
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第四章住宅
4.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1.1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根据建设网用地条件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单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应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或祠堂等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住宅建筑标准
4.2.1宅基地标准: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台塬、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
过100m²;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台塬、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m²,山区、丘陵区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m²。
4.2.2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m²,大户不超过250m²。
4.2.3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4.2.5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低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2.6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
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见表4.1。
)
表4.1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山地丘陵地形
滨水地形
平坦地形
1、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坡面。
2、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
3、地形坡度宜在25%以内。
4、宜选择通风好的坡面。
5、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
6、住宅建筑结合地形,形式多样。
平面布置上,建筑布置可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
竖向处理上可采用如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1、需要恰当处理河网与道路的关系。
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区用地比较完整。
2、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该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和建设。
3、保障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4、注意解决通航河道的噪音对住宅区的干扰。
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4.4住宅平面设计
4.4.1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
4.4.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
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4.3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4.5住宅立面设计
4.5.1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4.5.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4.5.3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第五章基础设施
5.1道路交通规则
5.1.1道路等级与宽度
Ø村庄主要道路:
路面宽度9~12m;建筑控制线20~25m,间距250~300m。
Ø村庄次要道路:
路面宽度6~10m;建筑控制线10~15m,间距150~250m。
Ø宅间道路:
路面宽度5~6m。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15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
1500人以上的村庄可按照三级道路系统进行布置,1500人以下的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另外,由于私人机动车停车方式的不同选择(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对道路的组织形成与断面宽度的选择要因地制宜。
5.1.2道路照明
村庄主要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停车场
住宅建筑停车按每户0.5~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其中私家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设置。
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5.2给水工程规则
5.2.1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综合用水指标选取:
近期为100~200升/人·日;远期为150~250升/人·日。
水质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水源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加一层应增压3m。
5.2.4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消防用水,否则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单独的消防贮水池。
5.3排水工程规划
5.3.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主要指生活污水量。
5.3.2.1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
5.3.2.2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3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地区可采用分流制。
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
有条件地区可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高效生态绿地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
5.3.4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埋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4供电工程规划
5.4.1供电工程规划应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导。
5.4.2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10KV变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3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4确定中低压主干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5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明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5.5电信工程规划
5.5.1电信工程规划应以(乡)镇域基础设施规划为指导。
5.5.2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
预留邮政服务网点位置;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5.3电信设施的布点结合公共设施统一规划预留,相对集中建设。
5.5.4确定镇—村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光电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其管线应逐步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光电通道位置。
5.7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秸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
5.8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5.8.1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中转站位置、容量。
积极鼓励农户利用生产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
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运送至乡镇以上的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置。
村庄不专门设置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5.8.2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100%,普及水冲式卫生厕所。
村庄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一般为300m,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5.9防灾减灾
5.9.1消防规划
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9.2防洪规划:
按照五十年一遇以上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5.9.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10竖向规划
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
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5.10.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作量。
5.10.2各种场所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广场
0.3~3.0
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0.3~2.5
0.2~0.5
0.3~2.9
绿地
0.5~1.0
5.10.1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5.10.2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1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10.4建筑场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一般应高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以满足排水为准)。
第六章景观环境
6.1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原则
6.1.1美观、可识别、尊重地方文化效果。
6.1.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环境造人,适应超前。
6.1.3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6.1.4满足各类相似规范和标准。
6.2建筑风貌规划
6.2.1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6.2.2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
6.2.3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单栋住宅长度不宜超过50m。
6.2.4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充分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
6.2.5新建建筑应强调与原有建筑风貌的协调,反映地方特色。
6.2.6丘陵和山地等用地环境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低村庄环境建设费用。
6.3绿化系统规划
6.3.1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池布置绿化,植物配套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
6.3.2加强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地布置与水面结合。
6.3.3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置农民公园,丰富农民生活。
6.3.4村庄集中绿地应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6.4河道景观规划
6.4.1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沟通,河道设计应满足防洪和排水要求。
6.4.2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形式,修饰材料以地方材料为主,并与绿化相结合。
河道两侧应布置绿化。
6.5村口景观设计
6.5.1村口建筑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
村口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
6.5.2村口应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6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6.6.1环境设施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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