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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通用1220版
2011XX品牌电动车
经销合同
常州XX品牌电动车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江苏省-----
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Http:
wwww.YYY.com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正文3
第二部分:
销售协议4
第三部分:
售后服务协议10
第一部分:
合同正文
合同双方
甲方:
常州XX品牌电动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开拓“XX品牌”品牌大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1、协议时间
本协议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协议签署地:
省市
3、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第二部分(销售协议)和第三部分(售后服务协议)的全部文本,并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文本进行友好合作。
4、协议执行
1.本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2.乙方应了解本地方和电动车行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常州XX品牌电动车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签订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签订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第二部分:
销售协议
一、乙方经销资格的获得与取消
1.乙方应具备的经销资格
1 具有良好的经营理念和资信状况。
2 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及经济实力,愿意并能够亲自经营。
3 有适合开设XX品牌电动车专卖店的店铺,自有或签租两年以上。
4 认可甲方的经营理念并能够接收甲方的培训和指导。
5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构建远程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库存数据。
6 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并严格遵守甲方的区域管理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2.品牌专卖及专营
7 乙方经销XX品牌品牌必须实行专卖(专营),开设正规的XX品牌专卖店,不允许与其它类产品或其它电动车品牌混合经营;
8 乙方承诺不经营与XX品牌品牌有严重冲突的品牌,否则甲方将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有执行国家三包法律政策的权利。
2 有处理乙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权利。
3 有对乙方所属的销售、服务人员提供培训指导的权利及义务。
4 有对乙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支持的义务。
5 依据市场变化有对乙方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权利。
6 有对乙方及其分销商日常销售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处置的权利。
7 有对乙方各类广告发布进行规范的权利。
8 有参与乙方筛选其下属分销商的权利。
9 有处理乙方及其分销商经营行中违反本经销协议及其它相关规定行为的权利。
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有对甲方派驻人员开展工作予以配合与支持的义务。
2 有对甲方市场销售、售后服务有关规定予以执行的义务。
3 有对其分销商进行销售和服务进行支持、宣传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4 在其合同约定区域内,乙方有发展下属分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5 有对其分销商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权利。
5.乙方经销资格的取消
1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本合同一标约定的销量,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经销区域或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2 违反本协议中品牌专卖及专营的相关规定;
3 有其它重大违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乙方授权区域及市场保证
1.甲方正式授予乙方的经销区域为:
省市县乡(镇)
2.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本辖区内县、乡(镇)级分销网点的开发与建设,甲方有权独立开发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开发。
3.甲方正式授予乙方的产品经销范围为:
□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它
4.市场保证金
1 乙方为获得甲方产品在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进而规范市场区域管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市场区域保证金:
元(大写:
)。
2 市场保证金以甲方开具的财务收据为准。
3 市场保证金在双方终止合作之日起6个月之后,经该片区区域经理(含)以上人员审核同意后予以退还。
5.防止串货特别条款
1 串货的定义:
a.从非本协议约定的销售渠道进货3辆以上;
b.向非本合同约定的区域销售3辆以上;
2 处罚措施:
如发现窜货,按1000元/辆接受罚款,直至取消经销资格。
罚金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罚款金额在扣除甲方查处成本以外的部分可考虑给受损失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3 以下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市场的串货行为不予保护:
a.乙方以高于甲方分销指导价进行分销导致的串货行为;
b.乙方不履行对分销商的承诺或义务导致的串货行为;
c.乙方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对本辖区内的乡镇网点的开发率低于60%,导致对未开发网店的串货行为。
4 区域经销商之间的恶意伤害行为,不属于串货行为。
且经核实后对恶意伤害方据以警告、罚款直至取消经销权的处罚。
三、销量目标的确定
甲、乙方商议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确保完成一标销量,并努力完成二标销量,甲方按照乙方的完成等级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6.销量目标
任务级别
一标销量
二标销量
任务销量
7.销量分解(单位:
辆)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一一标
月度销量
季度销量
二二标
月度销量
季度销量
8.销售奖励
1 年度奖励政策
甲方为鼓励乙方超额完成销量,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完成销量
二标任务<销量≥一标任务
销量≥二标任务
奖励级别
10元/台
1 一标部分按照10元/台奖励
2 超过一标部分按照15元/台奖励
说明:
上述销量指除甲方明确计量不计奖励的车型以外的全部车型(包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2 月度或季度奖励
为强化目标化管理的顺利实施,甲方将不定期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月度或(和)季度奖励政策,具体的政策以双方签署的《2011年_月度目标政策协议》或《2011年第_季度目标政策协议》为准。
四、区域管理和市场维护
1.乙方应根据购车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车辆销售,并按甲方要求建立购车《客户档案》;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订的统一市场零售指导价进行市场销售,零售价在甲方出厂价加合理运费的基础上加5%—15%,低于此指导价视为低价倾销,高于此指导价视为价格暴利,由于乙方低价倾销而吸引其它地区用户购车或是向己有经销商区域批量供货(3台以上)均属恶性串货,一经查实,将按照本协议串货相关的条款进行处罚;
3.因乙方价格暴利造成该地区销量未达成销量目标,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来提高XX品牌电动车产品的销量;
4.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考评和巡检,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现象和形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收取一定额度的违约金。
5.乙方不得销售假冒“XX品牌”牌产品,一经查实,乙方承担10000元/辆的罚款,对于售假数额较大的的将依法追纠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经销资格。
乙方为合同区域打假第一责任人。
6.甲方的工作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未经甲方职权部门(营销管理中心)授权,不得擅自收取乙方货款、区域保证金或向乙方借款,乙方货款应由乙方直接付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销售支持政策
为支持乙方提升品牌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给予乙方相关的政策支持:
1.销售支持的项目:
专卖店(含店中店)建设,特约维修站建设、品牌建设(含广告和促销等);
2.申报流程:
1 上述需要甲方支持的市场投放必须先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放。
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任何乙方单方面的投放,甲方不予核销;
2 项目申报的费用,以由甲方销售总经理以上职务签字的请案中所确定的金额为准;
3 销售总经理以下人员的口头承诺或签字,甲方均不予认可和报销。
3.费用承担:
上述销售支持项目,本着甲乙双方共同投入的原则按照1:
1承担;
4.费用报销:
1 促销类:
a.在乙方完成当月一标销量的80%以上,且在完成次月销量的50%以后凭有效见证资料予以一次兑付;
b.如乙方当月未完成一标销量导致的费用无法兑付,但是完成该季度目标销量的80%以上者,在次季度的首月凭有效见证资料予以一次兑付;
c.由于乙方不能完成上述两款要求而导致的费用无法兑付,该费用在完成年度销量的80%以后凭有效见证资料予以全额报销;
d.在本协议的有效时间内,由于乙方完成年度一标销量任务60%以下,导致该类费用无法兑付,甲方酌情予以部分报销;
2 广告类:
a.广告类的定义:
指报纸、户外、灯杆、电视、车体等其它用于XX品牌电动车品牌宣传的媒介投放;
b.投放周期低于三个月的广告投放,在满三个月后,经甲方相关职能部门验证,凭有效见证资料以及乙方的销量进度予以报销;
c.投放周期大于三个月的广告投放,在满三个月之后,按照乙方给予广告发布方的支付进度以及乙方的销量进度,凭有效见证资料予以兑付;
d.在本协议的有效时间内,由于乙方完成年度一标销量任务60%以下,导致该类费用无法兑付,甲方酌情予以部分报销;
3 装修类:
以甲方出台的《2011年XX品牌电动车装修规定》为准。
4 上述费用报销如有重叠(如:
在1个月之内出现多重报销项目),在甲方能承受的最高标准予以报销;
5.本部分如和甲方出台的其它文件相矛盾,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未尽事宜,以甲方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为准。
六、价格管理
1.严格执行甲方核定的出厂价格;
2.甲方设定分销指导价,如乙方的实际分销价格高于甲方的分销指导价2%以上,甲方有权直供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七、订单管理
1.乙方的订单应以传真或E-mail形式下达;
2.正常订单交货周期为5-7天,特殊订单适当延长;
3.甲方确认乙方的订单后通知乙方汇款,并在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货。
4.甲方的销量核算周期为每月的21日至次月的20日,如乙方提前7天订单到达甲方,同时提前5天货款到达甲方,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正常发出,甲方视同该批次订单为有效订单,订单中的销量计入该月度销量。
5.非常规订单的管理办法以甲方出台的《2011年订单管理细则》为准。
八、货款结算
1.乙方以现款或电汇与甲方进行货款结算;
2.如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须按规定予以贴息。
三个月内(含)的银行承兑汇票按1.5%予以贴息;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按3%予以贴息。
3.除以上结算方式之外的其它结算方式,甲方一律不予接受。
九、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6.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托运,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派车自提,乙方须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十、其他约定:
8.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只经营品牌,除协议约定的品牌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品牌。
9.其它未尽事项
——本页面范围内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
售后服务协议
按照国家三包法中规定产品服务“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作为XX品牌品牌电动车的经销商之一,有义务在甲方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XX品牌”品牌电动车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1、建立售后机构
作为“XX品牌牌”电动车的经销商,基于服务于品牌营造、品牌维护、品牌推广、产品销售等目的,应建立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尽量与销售专卖店分离。
乙方售后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手续。
2.有维修甲方各类产品的技术能力、维修工具。
3.有一定维修场地,配件库房设施,专职的服务管理、维修人员和后勤人员。
4.有国内长途电话、传真机,根据条件可配备网络联系设施。
5.针对顾客车辆无法行使需要维修的,有上门服务条件,有一定的服务辐射能力。
2、服务规范
6.甲方不定期派专业服务技术人员走访,听取乙方在经销服务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公司的产品质量、用户需求、服务工作等信息。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条例实行奖惩。
8.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如果乙方不履行甲方的售后服务承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服务协议,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乙方有义务为任何一位使用甲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咨询服务,产品修复后要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乙方应承担因自身维修工作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10.在乙方的责任范围内,甲方通知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接到通知应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为用户服务,并在服务后的三日内向甲方反馈问题解决处理结果。
11.乙方售后服务内容需收费的项目,应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工时定额/配件定价标准合理收费。
12.乙方在为甲方车辆服务时,必须使用原厂配件,如因乙方擅自使用非甲方原厂配件,造成的产品后续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时保留相关权利。
13.乙方发展的下级分销网络,与其终止业务往来后,原用户售后服务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或维修技术水平,避免用户向工商等部门投诉、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一旦发生,甲方保留相关处罚条件。
3、
服务配件补贴
1.正价车辆,甲方给予乙方三轮车20元/辆、豪华款15元/辆、简易款10元/辆的服务维修配件补贴,随车或累计结算,配件补贴只能发放配件,不作现金支取,也不可冲抵整车货款。
2.售后账目核对日:
每月25-28日;
3.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后,若乙方对当地市场不提供售后服务,甲方有权扣留部分维修服务补贴,作为延后售后服务专用。
4.市场发生重特大质量问题(如断车架、烧车等)产生的相关赔付费用,一律转到商家与公司售后的往来账务上,作为商家的配件发放费用;
5.活动车及甲方特别声明不含配件费的车型不提供配件费。
6.乙方应确保在甲方的售后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以保证配件的及时供应;如果乙方的账户款项不足,甲方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停止对乙方的配件供应。
4、配件订单填写规定
1.乙方在下配件订单时,应按照甲方统一印制的《配件订货单》规范填写,以传真的形式至甲方。
2.乙方应提前做好配件需求计划,建议配件订单与整车计划同步进行,以便配件随车发放。
如乙方需要通过快递、物流发放,运费一律由乙方支付;
3.乙方返回至甲方售后的三包旧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当天发车,如需临时追加配件需求计划,订单须提前6小时传真至甲方,否则甲方不保证当天予以发放;
特别说明:
乙方下达的各种配件计划,对当次计划未发放到位的配件,不需要二次下达;
5.随车发运的配件,乙方应于缷车时同步按清单清点,如有差缺、破损的情况,应要求驾驶员签字确认(如系外部或配载车辆,应由配载车辆按价赔偿),并及时与甲方售后服务部门联系,在运输回执上签明;如开箱发现有少发、漏发、错发的情况,应在收到配件后二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我公司将视同准确无误。
6.乙方应有足够的合理的库存配件,以满足市场三包/售后服务工作需要,并根据当地主销车型、颜色状态、数量,及月度服务配件出入频次,组织库存结构。
5、质量信息操作要求
1.发生重大、重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事件发生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甲方要求的所有材料(整车图片、购车票据、合格证复印件、消费者相关资料、赔付要求等)报给甲方。
未经甲方同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重大、重要质量问题、多次维修等导致用户投诉,经协商不能解决;用户强烈要求退换车,商家须填写《退换车申请表》,经甲方签字审批回传后,乙方方可将车辆退回。
未经甲方同意退回车辆,甲方一律不予处理并将退回车辆返至乙方,相关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3.物品从离开甲方工厂到乙方仓库的运输途中,如发生整车或配件纸箱外包装破损、踩压、变形,造成整车、配件损坏、丢失等状况,除当次当场要求物流司机赔付外,乙方还须填写《开箱差缺(破损)申请表》,并附实物照片(用QQ或邮件)、提货时间、开箱时间等证明,报甲方售后人员进行解决。
同时乙方应下达物品损坏、丢失配件订单;
4.裸车发放产生的破损或差缺,乙方应当场当次自行向司机索赔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自提产生的开箱破损,乙方应当场当次自行向司机索赔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三包”服务原则
XX品牌“三包”服务采用“调试修复为主、更换部件为辅及谁经销、谁服务”的原则。
7、三包期限
1.三包标准参照《用户手册》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8、配件清退
1.乙方库存的正常配件不属于三包旧件,不予返厂清退;若因甲方配件错发而导致的库存配件,在甲方确认的情况下一周之内退回冲账,过期不退回视为正常购买入账。
2.乙方返厂配件应粘贴“故障卡”,故障卡规定的栏目必须填写完整。
3.电动车电池原则上在当地服务点解决,特殊情况下,经乙方申请,甲方区域经理以上及甲方售后人员同意,方可返回甲方工厂处理。
4.非本厂件、非三包件、人为损坏、超过三包期限的配件不得退回甲方,否则甲方直接予以报废。
5.经销商返厂件装箱时,应将电机、电池、大件单独包装,注意外包装牢固性(按甲方所定的装箱标准执行),以防托运过程中损坏、丢失,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其它约定
1.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在甲方产品保修手册中登载乙方服务站的地址及电话等。
2.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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