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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农地制度及其价格
刘放生:
中外农地制度及其价格
近年来,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对于为什么要改革、怎样改革及其改革的结果预期,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有的认为,农民地产权的流转,可以加快土地流转和集中,促进家庭农场、资本农场的发展,减少小农:
有的认为,农民有了地产买卖权,就可以通过出卖等方式流转土地,获得可观的进城资本:
有的认为农民地产权长久不变,就可以让农民工走出拥堵的大城市,乐在农村就业,减少“城市病”。
在各种类型土地改革的排序上,有的主张把农村建设用地、小产权房、城中村、城边村、集体所有制城镇(如华西、南街村)等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而把广大的农区土地撇开不论。
在用词上,有的叫“产权”,有的叫“使用权”,有的叫“承包地”,有的直呼“私有化”,不一而足,本文在叙述历史和现状时,不讨论这些名词的定义,尽量多地提供史实和现实。
回答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地制和交易价格两个重要问题。
但由于50多年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准买卖,以至于地制和交易价格的理论与经验普及有限,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世界和中国历史上的地制和交易价格,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地制和地价,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一、世界农地制度的现代转型及其价格
(一) 地制
研究世界近现代农地制度的方法多种多样。
中国社科院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专家丁泽霁著《农业经济学基本理论探索》(中国农业出社,2002年第1版)一书对世界土地制度的理论进行了全面梳理,指出不同的理论框架,有不同的论证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
他从农业经济学要不要研究土地制度、农业经济学研究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怎样研究土地制度、研究土地制度的方法等四个方面说明了不同的理论框架。
南京大学教授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一书,以中世纪中期至19世纪末为时限,在梳理包括马克思《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考茨基《土地问题》、列宁《土地问题笔记》等经典在内的270余种中英文书籍的基础上,改变偏重生产力或纯经济的研究倾向,注重以土地制度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关系的研究,据说是率先在国内学术界提出,中世纪以后英国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地主、租用地佃户和真正的佃户……这四种土地占有方式的结合与搭配,形成了不下于11种土地持有方式,形成了所有权占有和租佃权占有方式之间复杂交错的梯级多层次占有系统。
”其结果是工业部类是较先进和集中体现资本主义的部类,而农业则保留了许多旧的成份,大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经营、小型的家庭农场经营、传统的大地主地产和有所有权的自耕农私有制等多种经济成份混合在一起,庄园领主制的残余与自由经营交织在一起。
这种农业结构的发展与工业资本主义的不相似,同样发生在欧美国家。
(沈汉著《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73—374页码,第376页)
与南京大学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有所不同,日本神父大学教授加藤弘之(留学北大、曾任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公使)与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吴柏均合编的以长三角地区为研究对象的《城市化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一书“城市化与土地制度改革”一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则认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有国家面临或经过城市扩张中的农村土地转让问题。
为保护农民利益,大部分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土地保护和对转让的限制,但由于土地制度及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国的土地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其土地市场也并非以完全市场化方式运行,但其共同特点,一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二是具备较完整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
在书中,作者介绍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及市场体系:
日本65%私有,35%公有,在公共需要时可以征用私人土地财产。
美国60%私有,40%公有(联邦32%,州及地方7%),法律严格保护土地所有权,但政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终结权(如占有、先买权),因此土地并非绝对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可自由交换、买卖、租赁。
德国绝大部分为私有,少部分公有,原则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可自由交换、买卖、租赁,政府具有先买权,一切土地交易必须向政府申请,政府审核后确定不行使专买权时,买卖才能成交。
英国85%私有,15%公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由交易,政府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
澳大利亚72%私有,28%公有,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由交易,政府可以在《地方政府法》规定范围内租赁、购买或收回土地,或通过拍卖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新加坡20%私有,80%公有。
对公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分开,政府只出让土地使用权;对私有土地,允许买卖交易,但受政府严格控制。
中国台湾“平均地权制度”,农场归农民所有,市地归市民所有,富源地全民所有,土地私有权受法律保护,私人在当局法律及土地利用计划限制下拥有土地所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土地所有权转让由政府垄断控制,政府对公有土地无偿使用,对私有土地可有偿征收,土地使用权分为政府公有土地使用权纵向出让和私有土地使用者横向流转两类。
中国香港100%公有,土地使用权制,只租不卖,批租期一般为75年。
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批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可在政府调节下横向流转。
中国社科院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刘振邦(法国国立巴黎农学院经济与社会学系农村经济专业博士后,曾任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西欧组组长、外国农业课题组组长、全球经济专题室主任)所著《当代世界农业》(中原农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一书第一章,撇开抽象的概念和公式,从现代农业的具体层次和内容,全面分析了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西方诸国在坚持土地私有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和法律消减地制障碍的作法。
他指出,在新的产业革命的推动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并没有走上雇工和实行资本主义的经营,而是走向了没有雇工的家庭经营,通过家庭农场实现土地集中,让中小农户利用现代装备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兼业,避免了收入上的两极分化。
家庭农场不仅在土地少的日本和西欧国家普遍存在,也成了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大农场的基本经营方式。
现从他的《当代世界农业》一书中摘录如下:
1、小块土地合并。
法国1884年11月3日的法律鼓励在所有者之间交换小块土地。
1919年3月4日,规定,“把小块土地合并委托给一个代表集体的乡土地重建委员会”。
英国1967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对合并的小农场,政府提供50%的所需费用,对愿意放弃的小农场主,可获得2000英镑以内的补贴,或领取终生年金,每年不超过275英镑。
1963—1968年,每年合并的小农场约4000个。
2、土地继承、出租和出卖不能分割。
联邦德国规定,“凡土地买卖有导致土地小块分割时,政府有权干预”,“在土地交易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方为有效”。
历史上,西、北欧国家在经营者去世时都是遗产平分,战后规定了“一子继承”的分享特权,不允许在几个子女当中平分。
每一个拥有土地的人只能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者要付给共同继承人一笔补偿金。
为了利于农业发展,不得把农用土地转让给非农业经营者。
1960年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不在农村务农的儿女或其他继承人,无权分赠遗产”。
印度也制定了最小规模法,要求低于最小规模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割和分散。
这些政策,限制了土地所有人和占有者进行土地分散,利于土地集中。
3、淡化所有权,加速土地流动和集中。
制定鼓励佃农政策。
西欧、北欧从1950年代开始,通过发展租佃关系来强化占有权和使用权,加速土地流动和集中。
美国法律也强调,要使土地占有者有适当的规模和生产潜力,使他们的生产机会达到最佳程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经济机会、安全和稳定。
有的国家认为,租赁是保存土地、调整土地经营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有效途征。
首先是延长租期,使佃户有一定的稳定感。
法国的租佃法把租期由战前的不少于3年,改9年,意大利由3年改为15年,荷兰12年,以色列不得少于90年。
其次,降低租金。
韩国水稻、旱田地租,1986年分别为20%和10%。
荷兰利用土地银行体系从农民那里购买土地,长期低价租给有前途的中农,年度租金只相当于土地买价的2.5%,并为所有者和佃户之间的转让提供资金。
泰国于1953年成立佃户合作社,由合作社与土地所有者签订20年的租地合同,然后以同等条件租给佃户,维持低租金。
1945年,法国建立了先买权法,1984年8月1日法规定,“给予有承租权者在经营中权利和责任,并实现投资。
”其三,不耕种的自有土地,如不出卖,就必须出租,邻近有先买权和先佃权。
法国规定,“所有农场主都可以要求诉讼法院允许经营邻居2年以上未耕种的地产。
在缺乏和解的程序时,法院确定租金总额。
西欧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
在现代所有制关系中,土地只作为生产资料,同所有制的关系日益松软。
如果所有者出卖土地,只有卖给他的佃户,他的子女亲属都无权购买。
4、支持中农和多种经营方式竞争发展,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
1950至1980年代,西欧国家的农场规模扩大了1倍多。
从1949年到1986年,德国农场的平均规模从8.1公顷扩大到16.8公顷。
法国从14公顷扩大到28公顷。
1990年主要国家农场的平均规模,法国30公顷,德国18公顷,日本1.2公顷,美国(1980年)160公顷,英国64公顷,印度1.7公顷,意大利8公顷,荷兰16公顷。
加速小农转变,稳定大农,积极支持和发展中农是西欧国家土地集中的特点。
1983年,法国5公顷以下的小农场从农场总数的71%下降到26%,大农户相对稳定,10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33000个,中农比重上升到第一位。
大部分国家的租佃经营扩大,租地增加。
1990年,租地占农用地的比重,比利时为70%,法国53%,荷兰38%,英国38%,西班牙和德国35%,意大利25%,葡萄牙和希腊20%,丹麦18%,爱尔兰8%,德国特别鼓励租佃经营,1969年规定,对于租期超过12年的出租者,每公顷奖励170美元,租地占农用地的比重由1949年的20%上升到1990年的35%。
1982年,美国全部自有的经营者的农用地占农用地总数的34.7%,部分自有的农场主的农用地占农用地总数的53.8%,租佃地占11.5%。
1980年,法国全部自有自耕的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45%。
日本家庭经营占农业经营单位的99.7%,租种土地只占农地总数的10.4%。
1960年法国农业指导法的重点是在土地政策上支持发展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
1980年农业指导法进一步强调要“控制土地价格的波动,减轻继承人的负担,保持最大数量的个人责任制家庭农场。
”在荷兰,土地转让必须经过土地事务所批准,他们靠中农的先买权政策,减少了土地的购买者人数,控制了地价上涨。
为了避免地价上涨影响家庭经营和土地集中,德国限制农地价格,不准超过土地纯收益的18倍。
巴西1964年新土地法的目标是“培养家庭式农场”,西班牙制定了家庭农场法,以便于盈利和向继承人转让。
挪威、瑞典通过家庭农场保持就业。
美国也开始废除利于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农场的措施,建立一些解决中小农户的土地政策。
1961年日本农业基本法鼓励“自立经营农户”,要求小农户向农业外转移,防止农用地继承的细分化。
在对待家庭经营问题上,西欧是支持中农,日本支持小农。
支持中农的国家,农场的平均规模都比战前增长一倍以上,没有产生严重的两级分化。
在那里,中农享有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兼业、低税率和优惠贷款。
大农户只有等待全国平均规模扩大、自已变成中农后才有资格购买土地和兼业。
实行土地限额,如日本不超过3公顷,但阻碍了规模经营的形成。
各国不仅鼓励家庭经营,也研究和支持其他有利于集中的经营方式。
1980年代,法国出现两种新的社员所有制形式:
农业土地组合和有限责任农场。
前者是由共同继承人组成的家庭组合,其好处是可以减税和获得农业资本。
有限责任农场则既是经营公司,又是所有权转让的工具。
1953年,西德制定了“土地归并法”,设立了土地归并局。
印度的土地合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如果某村有一半农户(占全村土地的三分之二以上)愿意调整土地,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获准后,未申请的农户也必须参加调整,大部分邦都颁布了土地合并法。
1980年代初,全印度合并的土地4500万公顷,占应合并土地的四分之一。
法国于1960年代建立了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公司,“收购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农场或荒地,整治后再转让给中农。
”从1963年至1982年,这个公司共收购土地145万公顷,占土地市场的五分之一。
这个公司对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促使“实现现有农场的平衡和组成平衡的新农场,避免土地市场的投机倒把和保护农场的家庭经营特点。
”法律还规定,“该公司的先买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防碍现有承租人。
”
5、鼓励提前退休或离开农业,以便对土地进行整治和为安置青年农民提供方便。
法国1963年实行终身退休补贴,从1964年到1983年共有64万个农场主退休,提供让出土地1100万公顷,政府每年为此付出10亿法郎。
1972年共同市场160号指导法规定:
“给予补贴,以鼓励农场主离开农业,但要把由此释放的土地用于改善结构。
”荷兰鼓励贫困户离开农业,把土地转让给土地事务所,由它再卖给中农。
对于离开的农场主,按释放的土地量给予补贴,并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给予补贴。
对于青年农民的安置,比利时40岁以下新农场主可以获得2.5至22.5万比利时法郎的安置补贴。
法国,山区补贴94500法郎,其他不利地区58800法郎,平原地区45000法郎。
芬兰、荷兰、新西兰都执行了这种政策。
为青年农民提供支持。
比利时专门援助40岁以下农民,35岁以下农民可以享受5年贴息贷款。
法国,1981年底,安置一个青年农民,山区补贴8.1万法郎,不利地区5.04万法郎,平原3.25至3.9万法郎,平均6.5万法郎。
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鼓励对农业部门的资本投入。
(以上资料出自刘振邦著《当代世界农业》,中原农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
(二)地价
1、地价理论。
通常可分为西方地租地价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地租地价理论。
西方地价理论诞生于17世纪,经过三百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是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地价理论的新生面。
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地租地价的实质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地租地价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地租的占有是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土地“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
”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因而没有任何劳动价值,只是因为具有了使用价值,才可以被买卖,也才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它的价格。
当然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因为土地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垄断者因此可以获得一定的地租收入,才有了所谓的价格。
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地价的计算等。
地价计算的公式是:
土地价格=地租/利率。
即土地价格等于地租除以利率。
土地价格和地租额成正比,和利息率成反比。
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只考虑地租和利率,没有考虑土地使用价值的供求关系。
(党扬著《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评述》,载《现代商业》2010年第6期)
2、地价实例
法国地价。
法国全国乡村建设与土地开发企业联合会(FNSafer)证实,2010年法国乡村土地价格出现回涨,占交易量三分之一的农业用地价格上涨了1.9%,达到每公顷5230欧元(合每亩348欧元,按1欧元=8.0728人民币元计,约为人民币2809元)。
2010年,法国“乡村住房”市场日趋活跃,交易量达到3.4万笔,比2009年增长14.9%,平均价格上涨6.3%,每套达到16.9万欧元。
私人获得不足一公顷的可用于建筑的土地价格上涨了17.3%,每平米31.20欧元。
高质量的种植葡萄的土地上涨了2.3%,达每公顷9.52万欧元,合每亩6346欧元,森林土地上涨了1.2%,为每公顷1.6万欧元。
(资料来源:
法国拓展财经网报道)
法国中部一个小村庄日前被整村出售。
村庄名叫“库尔贝菲”,位于法国中部自然环境未受破坏的利穆赞地区,距离利摩日市48公里,有铁路和公路通往首都巴黎。
村庄里的建筑物主要由民居和村庄办公机构组成,毗邻利摩日市的13世纪古堡。
村庄包括19座建筑物、马厩、网球场和一个游泳池,售价仅33万欧元(约合44万美元),但头几日竟无人问津。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日本地价。
日本2006年纯农业区域旱田的全国平均价格为10公亩(1亩=6.67公亩)约为93580元人民币,合每亩62428元人民币,与前一年相比下跌3.1%。
而水田的平均价格为1036000日元/10公亩(合每亩69071元人民币)与前一年相比下跌3.3%。
日本农用地价格已经连续12年呈持续下跌的趋势。
加拿大地价。
加拿大萨省有约占加拿大40%的农地,是世界上著名的面包篮子,但农地价格低廉。
根据报道,2010年萨省的农地平均值是一英亩523加元(1加元=6.1025元人民币),而同时期,阿尔伯塔省的农地是一英亩1509加元,曼尼托巴省是一英亩896加元。
萨省36952个农场,每个农场有1668英亩的农地。
萨省农地从1972年到2003年平均每年回报率是9.4%(加拿大新东方农业公司,出处:
http:
//www.neworient.ca)
华人王明2011年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购买20多夸特农地(1夸特合中国900多亩),共花150万加元,合人民币800多万元,约合人民币每亩450元。
出租20夸特,年租金8万加元,合人民币40多万元,每亩年地租人民币25元左右。
自种每夸特土地的小麦能盈利15000加元,约合人民币90000多元,合每亩纯利100元。
每亩硬麦能卖240加元,合人民币1440元,种子、人工、化肥等等成本80加元,约合人民币480元。
2011年土地增值超15%。
农地交易中介费占土地交易额的5%,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南方周末2013年8月1日财富版《在加拿大当地主》)
美国地价。
2006年,美国西雅图的一个县里最好的土地,如果作为农地来卖的话,5000美元一英亩(约合6亩地),但是如果作为建设用地,底价20万美元,相差40倍。
当地政府请了各个方面的专家来制定一个初始的规划,制定出来之后放在县议会的大厅,公布两个月以上,任何人都可以来提意见,最后由议会投票决定,一旦投票决定就成为了事实。
(资料来源:
陈锡文,城镇化中的粮、地、人,来源:
共识网,2013)
西班牙地价。
英国人尼尔最近以区区4.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36万元)买下一个村庄,村庄没有污染,空气清新,水很干净。
西班牙有不少这样的小村,以目前最贵的科斯塔尔村为例,村庄占地24万平米(约合360亩),内有五幢房屋,风光秀丽,售价仅38.5万英镑。
(新华视点,2013-05-28)
意大利地价。
2012年4月,意大利阿布鲁佐省格兰萨索国家公园内的皮奥拉谷村出售,售价55万欧元。
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小村,最早记录出现于1059年,村内有11处石头建筑,部分坍塌;一座13世纪建成的教堂,一半已成废墟;还有两处牧羊人的小屋。
(2012年2月25日羊城晚报)
新西兰地价。
坐落于新西兰南岛南阿尔卑斯山中的奥蒂拉村2010年6月以100万新西兰元价格出售。
奥蒂拉村占地超过20公顷,出售的包括一间小酒馆、一家旅馆、一个消防站、一个火车站、一间村政厅和18间房屋。
(2012年2月25日羊城晚报)
英国地价。
2009年3月,英国汉普郡北部泰斯特山谷中的林肯霍尔特村整村出售。
村庄占地约8平方公里,有22座房屋和农舍,还有一个板球场、一座亭子、一座三层庄园大宅和一家商店,开价2250万英镑。
据说为一著名服装品牌的老板出资买下了这个村。
(2012年2月25日羊城晚报)
二、中国历史上的地制及其价格
(一)地制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的所有关系和使用关系的体系、规章、习惯、传统或法律的表现。
农村土地制度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又包括在土地经济关系上形成的上层建筑。
土地所有关系是指土地在社会各阶层间的分配,即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所有和处置权利。
它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约束和保护。
二是土地所有者可凭借所有权获取收益。
土地所有权可以分解为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土地占有权是指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一般属于所有者,但也可以经过所有者同意后,并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由所有者转交给他人行使。
未以土地所有者同意和法律批准占有的土地是非法占有,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的实际利用权。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一般是合一的,但也可以分离。
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交给他人占有、使用,该人又可以保留土地占有权,而把土地使用权再转交给第三者。
土地制度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中国历来的土地最高所有者离不开国家所有的层面。
原始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
原始社会的氏族社会分化成家庭以后,农村公社作为社会的单位代替了氏族公社。
但农村公社仍是一个社会单位,土地归公社公有、耕地分期分配给村社成员各家庭使用,有受田和归田制度。
山林、牧场、渠道归各家共同使用。
村社成员有使用村社土地的权利,农具和收获物归私有,村社成员对公社公田负有耕种的义务。
公田的收获物归村社公共积累或用于公共事务。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约在夏时代,进入奴隶社会。
奴隶社会及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则是通过公社共同体授田给农民耕作使用,公社是使用土地的基层单位,农民家庭是土地的使用者,土地使用的具体形式是井田制。
随着生产的发展,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井田制逐步消失,进入了封建土地时代。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允许私人占有,允许买卖。
但笔者认为,与西方比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及其农业科技、农业生产率进展缓慢,生产力不发达,在没有一个新的生产力足以冲破封建土地制度之时,封建地制一直延续着。
二是所有权占有者和使用权占有者都处于频繁变动之中。
一次又一次的频繁改朝换代,带来的往往是一次又一次土地的重新分配,“千年禾田八百主,田是主人人是客”,生动描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1、汉、唐、宋朝代土地所有权占有制
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之后,人们把土地所有权视作财产中的特别高尚的形式,把购买土地看作特别可靠的投资,尽管所购买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报酬,可能低于商业等其他投资,但人们还是以购买土地来标示自已拥有的权力和财势。
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也采取一些调整地主与农民的矛盾的土地政策。
但这些政策大都因贵族地主的反抗,或在实际中并未实行,或在实行后不久即被取消。
汉代的“限田议”、“王田令”和“度田”,结果都是一纸空文。
三国时实行军屯、民屯的屯田制,到公元260年,屯田制结束,佃客一部分成为佃农,一部分成为自耕农。
东晋实行占田制,不久就随西晋的灭亡而消失。
士族田庄制,发展于魏晋,到南朝的梁代发展到高峰,以后又走向衰落。
北朝至隋唐实行均田制,北魏末年因地方豪强兼并土地,均田制名存实亡。
唐朝于公元624年至719年先后几次颁布均田令,其内容大体上与隋相同,但与前代一样,随着商业的发展和高利贷的猖獗,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农民生活日益贫困,至唐代后期大地主私有者更加兴盛,均田制解体了,以后,土地归王公、官吏、豪强、地主所有,贵族勋臣都得到大量土地的赏赐,各级官僚享受各种各样的官田,豪强地主利用特殊关系从政府和小市民中,巧取豪夺获得土地。
这些大土地所有者,把他们占据的土地分成若干单位,设置庄园,从皇帝到官僚,从世俗地主到寺院地主,几乎都拥有大小不等的庄园。
宋代实行授田和限田,但很少成效,土地兼并之风逾演逾烈。
《宋史.食货志》说:
“后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
2、明清土地制度
(1)明清土地所有权制度。
明朝依靠农民起义取得政权后,曾试图抑制土地兼并,但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下,土地兼并并无改变。
清代继续执行明代的土地制度。
其地制的形态有:
一是国有土地。
大体上与汉代相似,包括山地、林地、水域、草原、荒地、垦地和没收元代王公贵族的土地、无主荒地、罪犯的土地等。
国有土地也叫官田,官田的占有形式是:
①赏赐给王公贵族功臣等,赏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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