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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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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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一
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保管费费率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材料原价:
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材料销售价格。
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供应单位或生产厂不同时,根据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原价。
1
2、供销部门手续费:
指材料需要通过物资或供销部门提供时,按规定应支付的手续费。
供销部门手续费已包括在材料原价内的不再计算手续费
3、材料运输费:
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全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材料包装费:
指为便于材料运输或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5、运途损耗:
指材料在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点之前的全部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
现场交货材料及无运输途中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途损耗。
6、材料采购保管费:
2
指材料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在工地仓库储存保管期间所发生的损耗费。
7、材料预算价格二(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途损耗费)X(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三)材料采购保管费率
1(一般建筑材料采购保管费为3,。
2(黑色金属、钢材、水泥的采购保管率为2(5,。
3(有色属材料、装饰材料、安装材料及暖卫设备采购保管费率为1(5,。
(四)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划分和规定
1、《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中的“综合调整系数”包含的材料、《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中的“计价材料”一律不再计算材料采购保管费。
定额中
3
的“未计价材料”和列为“单调”的材料按以下规定计算采购保管费。
?
凡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价格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应明确其是否包含采购保管费,凡未明确者一律视为已含材料采购保管费
2、凡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单调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的,施工单位按采保费的70,收取保管费。
施工单位不负责现场保管的不收取保管费。
二、关于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使用说明
二OOO《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行全省统一基价,以基价作为计费基数。
当地材料预算价格与省基价的差额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为此,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特点,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结构类型的典型工程,测算出了建筑工程材料的价差综合调整系数(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待定额颁发并测定后另行公布)。
全市的材料价差调整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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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设厅颁发的二030《四,II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二OOO年南充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3、本市不同结构类型的典型工程资料
(二)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执行二003《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均按本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执行。
(三)调整方法
执行二000《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l2000)
采取单项材料价差调整和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整。
1、单项材料价差调整的有:
?
金属材料:
指定额中的钢筋(含钢丝束、钢绞线、冷拔丝)、钢材(含角钢、扁钢、钢板、槽钢、工字钢、钢管)、压型屋面板、彩色涂层钢板、钢门窗、防盗门、磨石金属嵌条、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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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金属防滑条。
?
木材:
指定额中的锯材、木砖、原木、胶合板、软木板
?
水泥:
指定额中的#425、#525水泥和白水泥
?
砂石:
指定额中的中砂、细砂、特细砂、碎石、豆石、连砂石。
?
砌体材料;指红(青)砖、耐火砖、毛(青)条石、方整石、毛石、水泥煤渣空心砌块、加气砼砌块、砼空心砌块、硅酸盐砌块、烧结多孔空心砖、GRC轻质墙板、泰柏板、三D板、GRC烟道。
?
其他材料:
汽油、柴油、砼板。
2、综合系数价差调整的有:
除单条材料以外的所有定额消耗材料。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表(略)
3、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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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单调材料价差:
2[单调材料定额用量X(各县、市、区单调材料价格一省计价定额基价))。
?
单位工程综合系数调整价差:
单位工程定额材料费X材料价差综合调整系数。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二
《2003年版主材费》总说明
一、适用范围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主材费》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扩建工程,
是编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文件“主要材料费”的主要参考依据,
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修订版)
配套使用。
二、本书共分九章,包括:
第一章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第三章金属贮罐、球形罐、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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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气、电信安装工程;
第五章自控仪表安装工程;
第六章工业炉安装工程;
第七章给排水安装工程;
第八章采暖、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第九章隔热、刷油、防腐蚀工程。
三、编制依据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
定》(SHSG-033-2003)。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修
订版)(中国石化,2000,建字476号)。
四、组成内容
1主要材料实物量及价格
主要材料实物量在编制《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时,根据炼油、化工、化肥、化纤装置的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各章节内容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测算,综合取定的材料含量。
主要材料价格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采购价、主要省市预结算指导价、主要建材产品市场价及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价格目录确定,并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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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工程建设部审定。
2主要材料实物量中均包含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损耗。
3综合材料运杂费费率为5.5%
材料运杂费的计算
材料运杂费是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其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材料运杂费的计算分大宗材料和非大宗材料两类。
(1)其中大宗材料按照里程运价计算。
市内综合运距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自行测定。
大宗材料运杂费计算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有关文件,综合市场实际情况计算。
(2)非大宗材料运杂费按费率运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材料运杂费=材料供应价×材料运杂费率
材料运杂费率标准为
?
水、卫、电气材料:
l8%。
?
有色金属管材、高压阀门、电缆0.25%。
?
其他材料:
0.8%。
3)材料采购保管费的计取
材料采购保管费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其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内容。
材料采购保管费计算公式为
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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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率(%)
材料采购保管费率标准为
?
水、卫、电气材料:
1.6%。
?
购入商品构件:
l.0%。
?
其他材料:
1.8%。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三
采购保管费
出自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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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是指企业在采购、验收、保管材料物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业企业为简化核算工作,将国内采购的材料物资的采购保管费用列作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国外进口材料则列入其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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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管费概述
采购保管费指材料物资供应部门及仓库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保管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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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签证费,检验试验费(减检验试验收入),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等。
一般说来,如果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不多,可在管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核算。
如果数额较大,应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摊入材料物资采购成本。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以核算采购保管费的科目,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采购保管费,贷方登记转入“物资采购”科目应由当期采购材料物资负担的采购保管费。
为均衡年度内各月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的负担,采购保管费也可根据年度内预计的采购材料物资的计划价格成本总额(或买价和运杂费的总额)和材料物资采购保管费计算的预定分配率,来计算应计入各该月份或各批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预定分配率和分配额的计算公式为:
采购保管费预定分配率,
预计全年材料物资采购保管费总额
X100%
预计全年采购材料物资的计划价格成本
某月(或某批)采购材料物资分配的采购保管费=该月(或该批)采购材料物资的计划价格成本(或买价和运杂费)总额×采购保管费预定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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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管费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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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保管费”科目的月末余额,表示实际发生采购保管费与分配采购保管费的差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要将它并入“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当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采购保管费”科目结有借方余额时,要将未分配额并入“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采购保管费”科目结有贷方余额时,要将多分配额并在“预提费用”项目反映。
但在年度终了时,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物资采购”科目。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四
1、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甲供材应以全额价格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内。
2、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X(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或材料单价=供应到现场的价格X(1+采购及保管费率)。
3、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方采购时,双方应依据第2条的方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差价。
4、甲供材到现场,承包方现场保管费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保管费在税后还甲供材料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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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价格X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
5、定额中材料的价格为材料运到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
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6、对于定额综合单价中已计价的材料费,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的不变。
7、建设单位供应的的部分材料应在工程造价合计后扣减。
8、定额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包含: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注:
?
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料)时,甲供材料以全额价格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内。
?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保管费率)或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1+运输损耗率+采购保管费率)。
?
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方采购时,双方应依据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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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价差。
?
甲供材料到现场,承包方现场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该保管费可在税后返还甲供材料费内抵扣);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价格×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
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五
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中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范围内采挖各种颗粒级别的河砂;所称采石,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用各种手段采挖各种规格的砾石及岩石;所称取土,是指用各种手段移动或运走河道管理范围内土体;所称淘金,是指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及土体中提取各种金属和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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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所称许可证制度,是指凡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领取由省水利水电厅印制的《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
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使用。
许可证由河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城市区河段由所在市的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发放。
发证单位按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凡需采砂的法人、专业户或组织单位,均需凭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单位介绍信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采砂许可证。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的全称,负责人的姓名,采砂的性质、种类、地点、范围、面积、方式。
采挖砂石和取土的要申报日采量、年总采量或一次总采量;淘金的要申报预计翻动砂、石、土方数量。
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按核准的项目、范围、时间及有关要求进行采挖。
第六条凡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必须向核发许可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
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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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挖砂、石。
(三)交通部门按照上级批准的航道整治规划疏浚航道。
(四)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凭建房许可证申请,从河道采挖少量砂、石。
第七条收取采砂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八条为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市、县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向省河道主管机关上缴20,,向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上缴30,,每年年终逐级上报财务决算报表
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应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河道主管机关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按预算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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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采砂,或虽经批准,但在采砂过程中,其实际作业对堤防、闸坝、桥梁等水工程设施及河道的稳定安全构成威胁,经河道主管机关核定,
确需停业,而采砂者拒不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水利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湘潭市河道生产作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
文号:
潭政发[2003]43号
发布日期:
2003-4-25
执行日期:
2003-4-25
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潭段湘江、涟水、涓水及其他河流河道生产作业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辖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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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产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生产作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生产作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和犯罪行为。
第四条河道采砂作业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湘江河道湘潭段采砂作业规划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涟水、涓水及其他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批准前,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作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第五条河道采砂作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江河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专业规划。
第六条河道采砂作业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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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河道采砂作业实行生产作业许可制度。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湘江河道湘潭段生产作业许可证统一归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式样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一)符合本辖区内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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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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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
第十三条从事河道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全部上缴财政。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湖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未办理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生产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虽持有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或不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许可的范围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未按照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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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采砂、淘金、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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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作业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作业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生产作业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生产作业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常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27日颁发的关于印发《湘潭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1993]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二?
?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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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采购保管费费率篇六
湖南省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2012年元旦起实施
记者12月6日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湖南省政府同意,我省将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新规定实施之日起按基准费率执行。
按照新规定,湖南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属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风险中等)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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