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docx
- 文档编号:14927070
- 上传时间:2023-06-28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02KB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docx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
论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
摘要:
本文主要阐述了塑造司法警察的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有序地情况下建立一个良好的、正面的、合格的司法警察的形象的过程。
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意义重大。
可是,现实情况是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现状并不理想,而且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
分析司法警察形象塑造存在问题的原因。
提出了解决途径:
1、内强素质,2、外树形象。
关键词:
司法警察;形象;问题;解决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警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的司法力量。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司法警察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直接影响着社会各界对法治社会的评价,关系着构建法治社会的成败。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警察在与当事人、旁听公民以及社会公众交往中时间上的短暂性、对象上的不稳定性和认识上的不完整性。
这种一带而过接触形成的第一印象往往就是全部印象和终极印象,恰恰这一印象又与司法警察乃至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紧密相关,因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给警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并轰动全国的案件不断发生。
公民开始对警察不信任,有更多的抱怨指责,警民关系变得不和谐,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得不到公民的帮助,常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
因而进行警察形象研究,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还是现实的需要。
本文以司法系统的司法警察为研究对象,对警察形象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思考,提出对警察形象建设工作的建议,并初步探索警察形象定位问题,为塑造新时期警察形象,提高队伍的战斗力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警察形象塑造这个论文题目的研究意义在于:
第一、警察形象是警察组织的生命,对警察形象的研究,可以提高警察组织自我管理水平。
进行形象的建设,是对警察组织自身优势的进一步提炼和挖掘,增强警察组织公关和角色意识,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为职能的行使创造条件。
第二、警察形象与警察职能密切相关,形象的转变是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折射,并且可以反作用于职能的行使。
对警察形象的研究,可以深化和拓展对警察职能的研究,为新时期警务改革提供借鉴。
第三、从当前的社会背景出发,根据时代特点对警察形象进行重新定位,使警察的形象更加鲜明高大,增强亲和力,改善警民关系,提高警察美誉度,促进警民和谐。
一、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含义
什么是形象?
形象是指一个社会组织的特征和表现在公众心目中的反映,是公众对一个组织的总体评价。
组织的形象信息是公众对组织形象构成要素的反映或评价。
形象构成要素可分为两大类:
内在形象要素和外在形象要素,其实就是指形象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
形象的内涵是指这一形象的本质属性,它构成了不同形象之间的差异性,具体而言就是形象独特的感性特征,如人物的具体外观及其言谈举止、心理活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等等,它是作家明确写进作品之中、直接呈现于读者面前的部分,形象的外延是指形象以其独特的感性特征所包含的具有本特征的对象。
在公共关系领域,形象被界定为组织的整体特征和实际表现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的认知和评价。
什么是警察形象?
《辞海》中解释“警察”,意思是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
司法警察形象是指司法机关和警察个体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是社会公众对它们的总体认识和评价。
司法警察形象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精神风貌,是司法警察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包括警容形象、执法形象、服务形象、素质形象四个主要部分,它是警察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正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的综合反映。
司法警察的塑造是指司法机关在有序地情况下建立一个良好的、正面的、合格的司法警察的形象的过程。
二、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重要性及意义
司法警察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司法警察是司法机关联系和伸向社会公众的触角,扮演着司法机关的公共关系人员的角色。
司法警察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形象。
因此,建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意义重大。
(一)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是新时期司法机关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
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等,这些都是司法机关的主要责任。
没有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司法工作就很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出色完满地完成这些任务。
只有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合格人才,才能与广大民众契合,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司法机关的光荣使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做出司法机关应有的贡献。
(二)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是建立合格高效司法警察队伍的前提要求之一。
司法警察形象的塑造,可以保证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因为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要求中包括了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同时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这些要求能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建立合格高效的司法警察队伍,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开展司法工作对司法警察的各项要求也越来越高,警察的言行不当也越来越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误解或纠纷。
因此,只有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
(四)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是树立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
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有利于不断促进司法警察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沟通,实现司法警察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在与群众密切接触中树立和改善司法警察形象,在经常沟通与交流中达到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从而树立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五)塑造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是借用社会力量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发展,基层警力紧缺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之一。
基于我国财力和物力,大量增加警察数量来满足警务需要和社会需要是不现实、不科学的。
因此,无增长改善论成为国内外解决警力不足的共识。
无增长改善论就是在不增加警察数量的情况下努力提高警察素质,从而增强警力的理论。
这与塑造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的内含与外延不谋而合的。
(六)塑造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是应对入世,与国际警务接轨的客观要求。
国际合作在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我国市场体制、法律体系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机制逐渐与国际接轨,政府职能迅速转变,国民素质快速提高。
这些都对警察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广泛深入,对当代中国警察工作开展的方式、信息交流渠道、沟通协调途径都提出了更为具体、更为国际化的标准。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要着力塑造好司法警察的形象,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提升国际影响力,实现与国际警务接轨的目的,达到有效合作。
二、司法警察形象塑造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当前司法警察队伍的主流形象是好的。
司法警察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众提供服务,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公众心中树立了良好的警察形象,同时还涌现出了一批英雄人物。
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一)警力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个案件的执行,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到强制移交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
司法警察还担任着维护民商事案件庭审秩序、院机关安全执勤等其他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调配上捉襟见肘,警力不足,连正常工作都无法完成,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
(二)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偏少,不能满足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
法院系统的人员编制基本上是1983年国家核定的,后来有少量增加,但2001年机构改革精简了10%,司法警察占法院人员数量12%的比例也没有调整,而当前的案件数是八九十年代的几十倍。
案件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司法警察工作量的增加,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了缓解人员紧缺的情况,法院只能从社会上聘用人员担任司法警察工作,而聘用法警没有执法资格,也不具备司法警察需要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不能很好地完成法院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
(三)警务装备落后,远不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警械、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保障。
但目前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法警大队必要的装备很多不能按标准落实。
这不仅使法警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制约了警务任务的完成,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给人一种落后、不专业的错误想法。
(四)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不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
在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是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法警有文凭没有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差,协调与处置能力低,稍微碰到复杂一点的事情就手忙脚乱、不会处理。
另外,有个别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这就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在民众严重的形象。
(五)组织纪律松散、团队意识不强。
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应当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如果一支不讲政治、没有组织纪律、没有团队意识、你行我素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是一盘散沙,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在民众严重的形象。
三、造成司法警察形象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一)、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原因。
1、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第一,由于人事管理上进口不严,导致少数素质低下的法警进入了司法队伍,影响了队伍的整体形象;第二,少数法警受不良风气影响,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动摇,反映到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方面,出现了许多社会群众不满意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司法警察身上,但性质恶劣,但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司法警察整体形象。
2、日常执法工作不力。
一是落后的管理方式与公众需求产生较大差距,机械呆板的工作方法和无法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造成群众对司法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三是法制宣传不力,未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监督机制不健全。
治警不严,惩处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一方面,队伍中少数害群之马未能得到及时处置,不能使得后来者引以为戒;另一方面,无法约束法警的思想、行为,导致法警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4、缺乏现代法治能力。
这是警察素质和警察文化的软肋。
不少警察我行我素,不管不顾,普遍缺乏人权观念、程序习惯、取证能力和公关意识。
(二)、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群众容易以偏概全,混淆视听。
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对少数警察形象、作风的非议而形成对警察群体的错误认识;由极少数警察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警察队伍的不信任。
这些有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
2、保障不力,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公安及司法机关的问题之一。
致使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以罚代刑”、“以罚代拘”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察文明的执法形象。
其次,警力不足,任务繁重,基层警察超负荷工作,经济利益却得不到保障,挫伤了广大警察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影响了警察的执法服务形象。
四、司法警察形象塑造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司法警察良好的岗位形象塑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靠一朝一夕,不能单看一时一事,更不能随意应付,必须进行长期的修养和锻炼,坚持系统的学习和提高。
要以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规范化作业为体现,塑造司法警察良好的岗位新形象,推动警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警察的形象应是公仆形象,让人民满意的形象。
因此,司法警察形象建设的目标就是提高全体警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树立起成心为民的公仆形象。
加强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改善警民关系,就必须与时俱进,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使司法警察高大形象在群众中得到升华。
(一)、内强素质。
一个部门形象是自己树立的,警察形象的好坏不是由别人吹捧或批评所决定的,是警察自己掌握着形象毁誉的“切换键”。
内因是决定因素,外因只是个条件,内因决定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而警察形象中的仪表形象、社会形象是外在的,而服务形象、执法形象是内在的,内在形象决定和制约外在形象,而内在形象又是由警察自身的内在素质决定的,如何保持威严、高效、文明、廉洁的“警察形象”,就要培养每个警察的各种自身素质。
1、政治素质:
信念为立身之本,人民群众往往把头戴国徽的司法警察视作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代言人。
所以,削弱党的领导,就会使警察队伍偏离航线,迷失方向。
因此,每一位在职警察和每一位警校学员,尤其是共产党员,都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
在实际工作中,能正确运用党先进的思想理论,去观察、判断、处理问题,努力培育自己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唯有如此,才能在大是大非前保持清醒坚定,自觉严守政治纪律;才能成为党和人民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让党和人民放心、满意。
2、专业素质:
坚持对新入警的警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教育,对其在业务知识方面进行正规化培训,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
同时对在岗警察本着“需要什么练什么”的教学原则,组织民警学习经济、学习法律、学习业务、学习做群众工作,根据实战的需要,组织民警进行枪械训练、体能训练、擒拿格斗训练、驾驶训练、游泳泅渡训练等等,培养危机谈判专家和心理咨询师,掌握各种警事技能,对付各种复杂治安情况,使之能在训练中掌握对各种情况处置的技能以服务现实斗争。
3、道德素质:
道德是法律最为有效的前沿防线。
司法警察的道德素质有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
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评价警察行为的是非、荣辱、功过的基本原则。
纵观公安部、司法部对警察的道德教育历来十分重视。
所以,司法警察更应该恪守公共道德,坚守职业公德。
4、法律素质:
当代的中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法治迈进的阶段,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但是,形同虚设的现象依然存在。
所以,作为执法者的司法警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国家警察的基本素质。
5、心理素质:
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要求警察在不同情况下,在各种矛盾中担当不同角色,要求警察除具备常人的心理素质外,必须同时具备特殊的职业心理素质,包括,冷静的头脑,稳定的情绪,顽强的意志,过人的胆略,处变不惊,独立果断;还包括具有宽广豁达的心胸,丰富细腻的情感,善于关心人,爱憎分明,疾恶如仇。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还决定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接触较多的社会阴暗面,这些都构成了对警察自律、自控、自制能力的考验。
因此,警察不仅要经常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及时排遣疏解、自我调节;更要磨砺自己的意志,使自己逐步具备超越常人的心理承受力和应对挫折力。
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权力,给了我们关心和爱护,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应该也必须成为刚强、勇敢、坚韧的人格象征,而不是软弱、虚弱、脆弱的代名词。
(二)、外树形象。
俗话说:
“三分长相,七分打扮”。
要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除了警察自身良好素质外,更要借助外力,发挥外因的作用,促进内因发展。
从而提高警察的影响力,争取更多的公众支持。
1、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能力,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协助。
深入社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请人民监督、设立警察违纪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改进警察队伍中的不良作风,促进司法警察形象建设。
2、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增强司法警察工作的透明度。
公安及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等传播工具,宣传公安及司法工作。
一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
从而为公安及司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要大力宣传公安及司法工作,既要宣传警察的工作,也要反映警察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警察的理解和支持,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
三是要树立警察队伍的模范典型,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信赖警察。
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及司法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
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暴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
六是要开设与民沟通的渠道。
如设立警民论坛、征集交流话题、组织开展亲民活动,实现警民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
司法机关还应加强与罪犯家属的沟通,促进理解,树立形象。
综上所述,塑造新时期的司法警察形象,对公安及司法工作的发展起着实实在在、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安及司法机关应该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转变警察形象的长效机制,适时进行警察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只有抓好司法警察形象建设,才能永葆警察形象的正义性、纯洁性、公正性,才能更好地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更好地完成司法警察的光荣使命。
参考文献
[1]蔡翠.新时期警察形象建设.山东大学硕士学文论文,2011.
[2]胡成胜.人民检察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3]任立才.关于公众对警察群体评价的调查报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4]熊艳试.试析我国新闻媒体中的警察形象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警察 形象 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