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0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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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中级会计资格基础精讲班讲义032
第三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2】商业汇票的出票(★★★)(P179)(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
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和本票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
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4-2 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2016年)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导致商业汇票无效的是( )。
(2017年)
A.在汇票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汇票上更改付款人名称的
C.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但应当在更改处盖章;
(2)选项CD:
属于商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例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选项B: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
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
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例题4·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2)选项B:
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
“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
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
(2)选项B: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6·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
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B:
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合同专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整个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2)选项CD:
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考点3】商业汇票的背书(P182)(★★★)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附条件的背书: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
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和乙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但要求甲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
(1)选项BC: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选项D: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有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5.任意禁止背书(2013年简答题、2017年判断题)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例题3·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
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2017年)
【答案】×
【解析】
(1)背书人(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因此,丁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2)甲公司已经承兑,丁公司可以向承兑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3)丁公司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6.法定禁止背书(2017年多选题)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2017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该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2)选项BCD:
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包括:
①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②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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