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综合楼监理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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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综合楼监理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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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综合楼监理细则精品
上善天成
(一期)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年月日
审批:
年月日
四川省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XX项目监理部
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项目概况………3页
二.编制依据………3页
三.材料试块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5页
四.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5页
五.降水、土方、护壁、抗浮锚杆工程质量控制………6页
六.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7页
七.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8页
八.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9页
九.建筑电气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0页
十.建筑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56页
十一.空调与通风工程监理细则………58页
十二.消防工程监理细则………62页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63页
十四.旁站监理实施细则………69页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该项目由成都XX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位于郫县红光镇红佳路北侧。
本工程为1栋高层综合楼,由3层商业裙房及11层商务酒店组成,属二类高层综合楼。
酒店下部设2层地下室,主要为酒店机动车位和设备用房,商业裙楼为一层地下室,为商业库房,商业机动车停放于商业裙楼屋面。
各部分建筑面积为:
㈠地上39560平方米(酒店11137平方米,商业28423平方米),地下13200平方米。
本工程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投资控制目标(见附表2)
附表2
项目名称
工期目标
质量目标
投资目标
XX
360天
合格
二.编制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二)各专业验收规范、各专业技术规程
(三)施工合同
(四)设计文件
(五)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六)本工程监理规划
(七)四川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暂行规定
(八)建设部关于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三.材料、试块见证取样送样监理实施细则
(一)原材料见证取样
所有原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经现场见证取样、送样,复检合格,并履行报验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1.钢材
(1)钢材,每种规格钢材按每进货批次取样,同规格钢材进货的数量超过60吨时应加抽一组。
(2)钢材焊接试验,按每层取样一组,当同层同规格钢材焊按接头超过300个时,加抽一组,一周之内,累计不足300个接头,应按每批次抽检。
2.水泥
进场水泥的同厂家,同一品种批号,袋装200吨、散装500吨为一批进
行抽检。
水泥使用日期超出3个月的该批水泥应复试。
3.砖
(1)框架结构用砖,普通标砖、多孔砖3.5万—15万块为一批,不足3.5万按一批取样;空心砌块以一万块为一批,不足者也按一批取样。
(2)基础部分单独取样。
4.砂、碎(卵)石
砂、碎(卵)石分别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5.防水材料
同品牌、同规格的卷材,按1000卷抽取5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每卷取一米长送检;防水材料10吨为一批,每批取2kg送检。
(二)试块制作见证取样及其它
试块制作应由施工单位人员在监理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制作。
1.普通砼试块: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填充墙砖砌工程: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基础部份混凝土抗压试块按普通混凝土取样,防水混凝土抗渗试块按要求单独取样
(三)检验、试验报告单的审查
每一份检验报告单必须由现场监理审查,存放一份;不合格的砂浆或砼试块报告单,应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弹测试,钢筋不合格者,取双倍试件复试。
凡不合格材料,一律清理出场,并报告业主,并在监理日记中详细记载。
四.工程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建筑物的定位应督促施工、甲方及时请规划部门复核。
(二)每层应对建筑物的各轴线进行逐条复核。
(三)每层应对建筑物的层高进行复核。
(四)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变形观测(主要是沉降观测)。
(五)在基础混凝土垫层施工完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放线,现场监理认真复核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给出标高控制点及建筑±0.00的位置,并进行书面移交。
五.降水、土方开挖、护壁、抗浮锚杆工程质量控制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商业部分设一层地下室,酒店部分局部两层地下室,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基坑边坡深度约6—10m。
二、控制引用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
《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
2005
二、施工准备
1熟悉设计图纸和有关基坑工程的规范、标准要求及工程概况,了解工程地形、地质资料及设计意图,参加图纸会审。
2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施工机械、技术力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制度,相应人员的素质和上岗证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该工程基坑开挖及护壁施工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施工技术措施、质量检查及保证措施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劳动力组织、施工计划、工期保证等能否满足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
4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勘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构)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督促或配合施工单位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施工勘察要点详见规范GB50202—2002《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附录A。
5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6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清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7基坑开挖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a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环境措施、监测方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b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三、基坑工程
开挖前应做好降水和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
1在基坑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时,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进行支护后再继续开挖。
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基坑的挖土应分层进行,严格控制每次挖土厚度,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和降水设施。
4、基坑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与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等恢复正常后方可施工。
5、基坑的开挖和支护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
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
雨季施工或基坑挖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工序开始前再挖除。
6、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
7、基坑需要设置坑壁支护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
支护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高压电杆采用钢筋砼灌注桩保护时,应在桩的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挖土。
8、基坑挖至基底标高后,应会同设计、地勘、建设、施工单位检查基底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作出隐蔽工程记录。
9、开挖基坑不得超过基底标高,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基土相同土料填补,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中、粗砂,碎石类土填补并夯实。
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标号砼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10、基坑(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无设计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性土
a、填土前应清除坑(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
b、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至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
c、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
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填方规定执行。
四、雨季施工控制
1、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层分期完成。
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季前完成。
2、雨季施工前,应对施工场地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检查,疏浚或加固,必要时应增加排水设施,保证水流畅通。
在施工场地周围防止地面水流入场地内。
雨前应及时压实已填土层或将表面压光,并作成一定坡度,以利排除雨水。
3、雨期施工时,道路应畅通,道路两侧应修好排水沟。
并应在基坑外侧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
注意基坑的边坡稳定,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护的检查。
五、施工程序
1、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2、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7.1.7的规定执行。
六、降水与排水
1、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专业资质等级、施工机械的技术力量、组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相关人员上岗证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a.降水地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b.井点管的构造、长度和数量、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
必要时应设双电源。
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c.井点降水系统的平、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
井点管沉设方法,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
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的措施。
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d.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3、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4、降水前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5、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位置。
6、井点滤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下入井点孔前,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督促施工单位妥善保管。
7、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井孔应垂直,深度应符合要求,孔径宜上下一致;
b.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如井孔淤塞,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层中,必要时可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c.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中泥浆适当稀释,井点应居中,灌填高度应符合要求,灌填料不得少于设计值的95%;
d.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井内;
e.井点施工时应作好记录。
8、滤水井管的埋设,可用钻孔法成孔。
孔径较井径大250mm以上。
井管下沉前应清孔,并保证滤网的畅通。
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过滤层。
9、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水阀,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10、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
11、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法恢复则应报废,另外设置新的井管。
12、全部降水运行时,抽排水的含砂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粗砂含量应小于1/5万;
B、中砂含量应小于1/2万;
C、细砂含量应小于1/1万。
如发现水层浑浊,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降。
13、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14、基坑内的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15、降水完毕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并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应立即用砂土填实。
如果地基有抗渗要求时,孔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16、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7.8.6的规定。
七、降水工程资料收集: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和开工报告。
2.降水竣工报告书。
3.降水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八、基坑支护
1、开工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重点审查支护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安全可靠,施工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检查及保证措施以及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劳动力组织、进度计划、工期保证等能否满足施工质量、工期要求。
2、审核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按规定进行随机取样检验或试验,对不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准用在工程上。
4、对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应符合JGJ—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中第3.6.3条规定。
九、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和挖掘机、钻机、压浆机、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2、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3、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墙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墙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应进行检查。
4、锚杆孔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锚杆孔距的允许偏差为150mm。
c.锚杆孔深及孔径应符合GB50086—2001《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第7.1.1条4.5的规定。
5、锚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a.锚杆原材料型号、规格品种,以及锚杆各部件质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锚杆孔位、孔径、孔深及布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对于不稳定的边坡,应随边坡自上而下分阶段边开挖,边安设锚杆。
7、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锚杆杆体使用前应平直、除锈、除油。
杆体插入孔内长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95%。
b.注浆管宜与锚杆体绑扎在一起,一次注浆管距孔底宜为100—200mm,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
c.浆体应按设计配制,一次灌浆宜选用灰砂比1:
1~1:
2(重量比)水灰比0.38~0.45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0.45~0.50的水泥浆,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0.45~0.55的水泥浆。
d.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之间,注浆时间可根据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一次注浆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e.砂浆宜用中砂、粒径不应大于2.5mm,随拌随用。
一次拌和的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并严防石块杂物混入。
f.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罐及其管路。
g.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50~100mm,随砂浆的注入缓慢匀速拨出,杆体插入后,若孔口无砂浆溢出,应及时补注。
8、土钉墙构造应符合JGJ120—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0.3的各项要求。
9、土钉墙施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a.应按要求开挖工作面,修整边坡,埋设喷射砼厚度控制标志;
b.喷射第一层砼;
c.钻孔安设土钉、注浆、安设连接件;
d.绑扎钢筋网,喷身节二层砼;
e.设置坡顶、坡面和坡脚的排水系统。
10土钉成孔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a.孔深允许偏差±50mm;
b.孔径允许偏差±5mm;
c.孔距允许偏差±100mm;
d.成孔倾角偏差±5%
11基坑开挖和土钉墙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段分层进行。
在机械开挖后,应辅以人工修整坡面,坡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宜为±20mm,在坡面喷射砼支护前,应清除坡面虚土。
12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砼面层强度达成70%以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
13喷射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射作业应分段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自下而上,一次喷射厚度不宜小于40mm;
b.喷射砼时,喷头与受喷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为0.6~1.0m;
c.喷射砼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根据气温确定,宜为3—7h。
14喷射砼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筋网在喷射一次砼后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20mm
c.钢筋网与土钉应连接牢固。
15.土钉注浆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注浆材料宜选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
水泥浆的水灰比宜为0.5;水泥砂浆配合比宜为1:
1~1:
2(重量比),水灰比宜为0.38~0.45。
b.水泥浆、水泥砂浆应拌合均匀,随拌随用,一次拌合的水泥浆、水泥砂浆应在初凝前用完。
16注浆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注浆前应将孔内残留或松动的杂土清除干净,注浆开始或中途停止超过30min时,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注浆泵及其管路;
b.注浆时,注浆管应插至距孔底下250~500mm处,孔口部位宜设置止浆塞及排气管;
c土钉钢筋应设定位支架。
17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a土钉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b.墙面喷砼厚度应采用钻孔检测,钻孔数为每100m2墙面积为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18.支护工程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射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19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20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7.4.5的规定。
十、抗浮锚杆施工控制要点
1地下水位必须降至锚杆底部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放线定孔,并且钻孔深度及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使用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混凝土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抗拔
十一、.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出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b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e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
3、.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的一般项目验收;
b.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c.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4、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规范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砼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取钻心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十二、资料收集
1.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各有关文件、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开工报告等;
2.半成品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或检验、试验报告;
3.工程竣工图、竣工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自检或专检记录、测量记录。
5、要求施工单位对各种资料进行分项分类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监理部门存档。
六.主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砖砌体
1.逐一检查构造柱的数量、位置、尺寸、配筋。
2.检查每层楼的轴线标高尺寸;门窗洞位置,用皮数杆控制好砖砌体层数。
3.砖砌的分段宜按伸缩缝,沉降缝或构造柱处分段。
4.检查砌筑形式;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砖砌体采用一顺一丁,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丁砖砌筑,宽小于1m的窗间墙,应用整砖砌筑。
5.砌体填充墙施工严格按结构设计总说明
(二)施工。
6.检查砌体垂直度、水平度、预留孔洞位置及大小等。
7.砖墙中留临时施工洞口,宜设置过梁,其侧边距墙角不应小于50cm;
8.砖必须浇水湿润,干砖不得上墙。
砂浆饱满度≥80%。
(二)填充墙砌体与框架柱连接,必须在柱中预埋拉筋或用螺栓连接拉筋。
构造柱、配筋带的设置,以及门窗固定处理均按西南05G701图集或设计要求执行。
(三)钢筋工程
1.材料质量
(1)砼结构所用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钢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应有标志,进场时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取样按热扎钢筋每60吨为一批,圆盘条按进场批次抽样,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按规定取样的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应对该批钢材作化学成份检查或其它专项检验。
(2)三级抗震要求的框剪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不应≥1.25,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1.3;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3)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求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符合规范规定,并办好代换时签证手续。
(4)钢筋冷拉和冷拨应符合规范规定,冷拉后钢筋,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起层现象。
(5)施工单位采购钢筋必须做到“三个不”,即:
“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钢材不采购;无钢材质量检验证明书不采购;钢筋来源不明的不采购”。
2.钢筋加工
(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油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或片状老锈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II、III级
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B.冷拨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3)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A.I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o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2.5倍,平直部分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B.II、III级钢筋未端需作90o或135o弯折时,II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4倍;III级钢筋不宜小于5倍。
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C.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D.箍筋的未端应作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弯钩平直部分长度为箍筋直径5倍,有抗震要求不少于箍筋直径10倍,弯钩形式为90°和180°搭配,或为90°,有抗震要求和受扭的结构为135°。
E.钢筋加工允许偏差全长为±10mm,弯起钢筋和弯折位置±20mm。
3.钢筋焊接
(1)钢筋焊接的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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