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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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属于“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三个责任中的部门监管责任,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予以汇编,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1、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5、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的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6、部门间相互配合、协作的要求
(1)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7、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求
(1)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4)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8、受理举报的有关事项
(1)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3)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9、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1)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2)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10、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11、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要求
(1)有关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2、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处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1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
(1)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受理举报的有关事项
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4)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2、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2)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3)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6)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7)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9)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5、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驻地;
(2)施工作业点(面);
(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6、发现安全问题的处理措施
(1)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5)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7、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对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理措施
(1)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9、安全评价和监测
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10、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1)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2)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3)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1、建立举报制度
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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