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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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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
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如何书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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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
(一审被告):
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民初字第80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的土地面积只有4.65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查明:
“原、被告双方实际过户的土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即3.915亩,原告建房实际面积为3100平方米,即4.65亩,鸿世家园综合楼的规划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除了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外,其认定的3.915亩及4.65亩均无任何证据证明。
而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土面积为7.55亩,一审法院却对协议断章取义,只字不提此内容。
2、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委托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该评估报告只是被上诉人单方面的委托,作为其购买上诉人土地的价格依据,与上诉人并没有关系,土地转让价格是多少,必须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准;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将该份评估报告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无义务接收该份报告并提出异议。
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该份评估报告予以默认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毫无事实、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庭阶段,上诉人提出:
同样是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同一宗土地,受国土局委托进行的评估与受被上诉人委托进行的评估,地介竟相差66.32万元,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请求变更或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并没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确认:
“原告在年7月30日前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同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被告因未及时交费,推迟了立案,但主张权利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应视为有效”的事实,在法庭上被上诉方既未提供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报告,也未提供法院同意其推迟立案的证明,反而提供了一份一审法院立案庭在年9月四日出具的“同意立案”的证据,正好证实了被上诉讼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
因被答辩人诉__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X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请求上诉人继续履行第二期开发协议,签定的六份协议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庭审中也没有明确到底是变更还是撤销。
而法院却越权判决,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背离了事实,且程序不合法。
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二0__年元月十二日
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答辩状【3】
答辩人?
__X?
女?
汉族?
1947年8月22日生?
____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被答辩人?
__X?
男?
汉族?
1923年12月27日生?
原____人。
因被答辩人诉__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
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
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
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__X村村民?
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X村迁往呼和浩特?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
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__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__X村?
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
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
但因年久失修?
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
为安身立命?
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__X明确表示?
“有钱你们早点盖?
没钱就晚盖几年?
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
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
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
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
历经数年艰辛?
努力备料?
经老人同意?
拆掉了破旧的西屋?
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
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
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__X村村民?
也非农业户口?
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
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__X村村民?
亦是农业户口?
原__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
由本人申请?
经村民讨论?
村民委员会同意?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
由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
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
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__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
以及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
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
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
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
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__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__X向被答辩人说明?
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
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年春节回来之际?
答辩人之夫__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
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__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年就已明知?
而被答辩人于20__年才提起行政诉讼?
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
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
被答辩人即便于20__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
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
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
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批复如下?
“行政侵权行为?
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
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因此?
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
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
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X村迁往呼和浩特?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
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
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
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
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
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
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
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
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
自筹资金重新建房?
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
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
受利益的驱使?
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
肆意编造谎言?
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桥西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__X
二○__年七月二十八日
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如何书写呢?
下面是为您精心整理的作为第三人的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
(一审被告):
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董事长。
上诉人因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民初字第80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的土地面积只有4.65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查明:
“原、被告双方实际过户的土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即3.915亩,原告建房实际面积为3100平方米,即4.65亩,鸿世家园综合楼的规划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除了原告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用地面积为3366.25平方米外,其认定的3.915亩及4.65亩均无任何证据证明。
而上诉人提供的与被上诉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土面积为7.55亩,一审法院却对协议断章取义,只字不提此内容。
2、一审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委托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该评估报告只是被上诉人单方面的委托,作为其购买上诉人土地的价格依据,与上诉人并没有关系,土地转让价格是多少,必须以双方自愿协商为准;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利将该份评估报告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无义务接收该份报告并提出异议。
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该份评估报告予以默认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毫无事实、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庭阶段,上诉人提出:
同样是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双方争议的同一宗土地,受国土局委托进行的评估与受被上诉人委托进行的评估,地介竟相差66.32万元,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请求变更或撤销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并没超过诉讼时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确认:
“原告在年7月30日前已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同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被告因未及时交费,推迟了立案,但主张权利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应视为有效”的事实,在法庭上被上诉方既未提供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报告,也未提供法院同意其推迟立案的证明,反而提供了一份一审法院立案庭在年9月四日出具的“同意立案”的证据,正好证实了被上诉讼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人答辩状【2】
核心提示:
因被答辩人诉__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X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只请求上诉人继续履行第二期开发协议,签定的六份协议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庭审中也没有明确到底是变更还是撤销。
而法院却越权判决,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背离了事实,且程序不合法。
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中国建筑局安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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