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利产品说明书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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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产品说明书综述
招商银行银和理财之日益月鑫理财计划B款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
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
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管理人风险:
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持有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6.再投资风险:
由于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持有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
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站或者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各营业网点或合作销售机构开户网点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投资者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的情形,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根据客户不同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目前提供的理财持有期限为30天、60天、90天和180天,产品风险评级为R3(平衡型),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风险承受能力须在A3(平衡型)及以上。
对于个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招商银行,并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
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10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10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
您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风险揭示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等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揭示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仅适用于个人客户)
本人确认购买该理财计划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本人确认招商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招商银行责任或招商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A1□A2□A3□A4□A5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招商银行银和理财之日益月鑫理财计划B款
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招商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合作销售机构开户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
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
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管理人风险:
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
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
如因理财计划项下资产组合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持有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认购,理财计划成立后投资者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6.再投资风险:
由于招商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持有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
如果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
招商银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一网通网站或者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各营业网点或合作销售机构开户网点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投资者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招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招商银行。
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招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招商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的情形,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招商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产品风险评级R3
(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招商银行银和理财之日益月鑫理财计划B款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目前提供的理财持有期限为30天、60天、90天和180天。
投资者选择对应销售代码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成功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将在对应理财持有期限后自动赎回。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金拆借、逆回购、银行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并可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金融资产。
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
)
投资品种
计划配置比例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
0%-40%
银行存款、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资产
0%-80%
资产支持证券
0%-50%
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收益凭证
0%-60%
资金拆借、逆回购等其他金融资产
0%-70%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基本规定
名称
招商银行银和理财之日益月鑫理财计划B款
理财币种
人民币
本金及理财收益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
理财持有期限
本理财计划根据客户不同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目前提供的理财持有期限为30天、60天、90天和180天,实际产品理财持有期限受制于提前终止和延期条款。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理财计划份额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1份。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认购时间
2015年6月1日9:
30到22:
30为本理财计划的认购时间。
认购登记日
2015年6月1日。
成立日
2015年6月2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如有,下同)。
到期日
2025年6月2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和延期条款。
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每日9:
30到22:
30开放申购,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需求,本理财计划提供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目前提供的理财持有期限为30天、60天、90天和180天。
投资者选择对应销售代码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成功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将在对应理财持有期限后自动赎回,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认购/申购方式
在理财计划认购/申购期内:
同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认购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份额,如投资者选择3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30;如投资者选择6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60;如投资者选择9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90;如投资者选择18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180。
上述不同的购买方式视为不同的销售渠道。
认购/申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申购起点份额为10万份,超过认购/申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发行规模
发行规模不设下限,本理财计划总发行规模上限为260亿元人民币,对应销售渠道发行规模上限如下:
对应同业投资者,销售代码23030发行规模上限为60亿元,销售代码23060发行规模上限为60亿元,销售代码23090发行规模上限为60亿元,销售代码23180发行规模上限为80亿元,合计发行规模上限为260亿元。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个人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1亿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如有)二者的较小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申购登记日
理财计划申购后的下一工作日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计算收益。
(如有,下同)。
赎回登记日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成功后,经过对应理财持有期限后的首个工作日为本理财计划的赎回登记日。
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理财产品赎回/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投资管理费率
本理财计划根据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收取不同的投资管理费,如投资者选择3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投资管理费率为0.5%/年;如投资者选择6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投资管理费率为0.45%/年;如投资者选择9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投资管理费率为0.4%/年,如投资者选择18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投资管理费率为0.35%/年。
收益计算单位
每10000份为1个收益计算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对账单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本金及理财收益
1.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
(1)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目前提供的理财持有期限为30天、60天、90天和180天。
投资者选择对应销售代码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成功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将在对应理财持有期限后自动赎回。
招商银行于每个工作日9:
30前公布当日赎回的理财计划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
理财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正常处置或持有到期获得收入的情况下,在扣除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投资者可获得按照招商银行公布的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所得的理财收益。
(2)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计划对应持有期每日年化收益率Xi=理财计划每日资产组合年化收益率-托管费率-对应持有期投资管理费率。
理财计划每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X1+X2+···+Xn)/n,n为理财计划持有期限,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相关费用
(1)本理财计划投资管理费率:
本理财计划根据不同的理财持有期限,收取不同的投资管理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理财持有期限
30天
60天
90天
180天
投资管理费率
0.5%/年
0.45%/年
0.4%/年
0.35%/年
(2)本理财计划托管费率:
0.10%/年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3.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10000×招商银行公布的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计划持有期限÷365
投资者理财收益=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投资者认购或申购金额/10000)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及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如招商银行未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认购/申购登记日(含)至赎回登记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招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实际理财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如理财计划因所投资的资产组合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而延期,则理财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为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含)至实际终止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元,理财产品期限为30天,招商银行公布的理财计划30天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为3.0%,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为:
10000×3.0%×30÷365=24.65元
投资者理财收益=24.65×(100000/10000)=246.5元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元,理财产品期限为30天,招商银行公布的理财计划30天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为-3.0%,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为:
10000×-3.0%×30÷365=-24.65元
投资者总理财收益=-24.65×(100000/10000)=-246.5元。
该种情况下,投资者本金将受到损失。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在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本金将全部损失。
理财计划认购/申购
1.认购/申购份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2.理财计划规模上限:
发行规模不设下限,本理财计划总发行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对应销售渠道发行规模上限如下:
对应同业投资者,销售代码23030发行规模上限为5亿元,销售代码23060发行规模上限为5亿元,销售代码23090发行规模上限为5亿元,销售代码23180发行规模上限为5亿元,合计发行规模上限为20亿元。
2.认购/申购时间:
2015年6月1日9:
30到22:
30为认购开放时间,2015年6月2日后每日9:
30到22:
30开放申购。
3.认购/申购手续:
本理财计划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理财计划认购/申购期内:
同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当地营业网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招商银行认购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份额,如投资者选择3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30;如投资者选择6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60;如投资者选择9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090;如投资者选择180天的理财持有期限,则销售代码为23180。
上述不同的购买方式视为不同的销售渠道。
4.认购/申购起点: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申购起点份额为10万份,超过认购/申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在认购/申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申购,单一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期内累计认购份额的上限应遵守对应销售渠道的发行规模限制,即本理财计划累积认购/申购份额达到对应销售渠道的发行规模上限时,停止认购/申购。
5.认购/申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申购的方式;
(2)招商银行受理认购/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招商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招商银行的确认为准。
招商银行在认购/申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申购份额,视为投资人的申请交易成功。
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登记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申购的份额;
(3)认购/申购撤单:
在认购/申购登记日前的认购/申购期内允许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申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申购的份额逐笔撤销。
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10万份;
(4)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期内认购成功后,认购/申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招商银行,该部分资金在认购/申购登记日前,招商银行按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为认购/申购款项计息。
6.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本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的情形,则招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招商银行将于原定的理财计划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认购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如果理财计划不成立,投资者除无法获得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提前终止
1.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且提前终止时的理财收益率为招商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公布的实际持有期年化收益率: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招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2)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亿份,则招商银行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
一旦招商银行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如有)和理财收益(如有)。
2.风险示例
情景:
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成立3个工作日后,招商银行如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则投资者持有该理财计划至提前终止日。
如招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一网通”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因此,如果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将小于预定理财持有期限,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同时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赎回理财本金(如有,下同)支付: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至持有期限或提前终止日,招商银行不保障理财本金,并在赎回登记日后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支付: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至持有期限或提前终止日,招商银行在本理财计划赎回登记日后或提前终止日3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布的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投资者应得理财收益后,将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如因资产组合中金融资产以及债券违约、延期等情况而导致资产组合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招商银行将对理财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组合进行变现,并将变现后的资产组合扣除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后向理财计划投资者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理财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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