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渠道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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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渠道合作协议
关于互联网渠道合作的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乙方:
互联网渠道合作协议
甲方
企业全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职务: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关资质证明编号:
乙方
企业全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职务: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关资质证明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开展业务的公司法人机构;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甲乙双方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原保监发〔201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互联网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方面开展业务合作(打√为准):
□平台业务:
按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推广和技术支持,乙方为甲方推广所获得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投保人,提供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的服务,并支付甲方推广费或者技术服务费。
□数据业务: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共同发出保险产品需求调研、赠险活动、客户健康管理等服务内容,为实现客户增值服务而开展的乙方潜在客户数据挖掘研究型业务,服务形式和佣金另行协议拟定。
□其他业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产品推荐、业务合作、信息商用、技术支持、产品开发等,同时,甲乙双方还将积极发展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
甲乙双方可以就前述某一项合作项目协商签署具体的合作补充协议。
第五条合作险种:
甲乙双方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范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三、协议期限
第六条协议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一方的经营资质到期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日】通知另一方。
自该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本协议相应终止。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
(二)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操作。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者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和文件,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四)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反贿赂制度;
(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推荐和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欺骗投保人和乙方或者向其隐瞒重要事实。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
(二)甲方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时,必须采用乙方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遵循乙方的承保规定和要求。
未经乙方书面或邮件允许,甲方不得修改乙方提供或者制作的保险文件中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具体要求;
(三)甲方在代表投保人与乙方办理保险事宜时,应获得投保人的明确授权,并且是在投保人明确授权范围内与乙方办理保险事宜;
(四)甲方应当根据业务约定将客户投保资料提交乙方。
甲方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时必要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甲方不能代表乙方做出任何理赔决定,但在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为向乙方递交理赔申请材料;
(六)甲方应就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向银保监会报送互联网销售资格,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维持银保监会关于开展互联网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七)甲方应积极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和争议问题,但对于涉及到乙方提供的产品层面的咨询、投诉和争议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协助解决;
(八)甲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九)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快递方式提供给乙方。
乙方收件信息
收件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协议及附加协议中列明产品的产品资料,若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更新;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向甲方支付经纪佣金,汇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乙方不得僭越甲方与其直接介绍的投保客户达成和签署保险合同;
(四)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介绍的投保客户的合理投保要求,但经审核不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除外;
(五)对于甲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特别约定内容,自乙方确认接受之日起,乙方不得僭越甲方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投保客户洽谈和承保;
(六)甲方认为市场有必要开发新的产品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但是,乙方可以视市场潜力决定是否开发新产品;
(七)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培训、资料交流和具体业务指导;
(八)乙方将对甲方的投保客户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和理赔服务,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其他渠道标准;
(九)对于客户咨询、投诉和争议问题,乙方应配合甲方积极解决,对于乙方产品方面的咨询、投诉和争议问题,若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解决造成客户及甲方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
第十条甲乙双方均应对双方的“保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中使用的“保密资料”一词,应当包括各方因签订或者履行本协议的缘故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资料和记录,以及各种数据、计划、操作过程、产品、程序和系统、有关经营方式的信息等,并且,包括书面或者电子等各种形式的资料)。
各方同意仅将提供给该方的保密资料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将予以保密且不作泄露,除非:
(一)因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机构发出命令,或者因任何法律、条例、法规、传票、传唤或其它法律程序,要求该方披露保密资料,但在披露前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在披露保密资料前已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生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协议内容。
本协议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变更协议应当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三条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颁布、实施或者变更而导致本协议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冲突的,则该冲突之条款将自动失效,但是该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失效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产生影响的,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如果发生下列事件,一方可以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
(一)另一方停止营业、申请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或者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整体转让;
(二)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且在其收到通知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后14日内未予纠正;
(三)另一方所做的任何一款声明或者保证已经不再正确;
(四)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有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或其它金融业务的任何法律或政府规定,而且如果双方继续维持本协议下的合作关系,将会使未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一方因此丧失名誉;
(五)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甲乙双方均保证,在发生本条款项中所列任何事件或者任何若不纠正或补救到令另一方满意则触发本条款所列某一事件时,立即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互联网平台参加庭审活动(如需)。
第十七条双方同意以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对方、法院、公证处等有关各方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等内容。
第十八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八、反商业贿赂约定
第十九条各方同意签订并严格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各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均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方或其他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双方严格禁止其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均违反了双方公司制度,将受到公司制度的惩处。
4.郑重提示:
反对各方及其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均为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2款之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九、反洗钱约定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反洗钱内容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大额现金交易数据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制度,并配备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双方约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准确及时的将相关信息材料向乙方反洗钱接口部门进行反馈。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履行客户身份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如有重要资料遗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十、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或者乙方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之间存在雇主和雇员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防范商业贿赂《特别承诺函》。
附件2: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
附件3:
验收/履约情况报告。
甲方:
乙方:
(签字\章):
(签字\章):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特别承诺函
致:
(乙方)
自:
(甲方)
鉴于,甲乙双方合作签订《关于互联网渠道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为了促进该协议更好地履行,乙方特向甲方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及经办人保证不得向乙方雇员或代理人行贿谋取中标或成交。
二、如甲方或其经办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乙方雇员及其亲属或乙方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乙方有权不予支付尚未支付(包括应付而未付)的主协议项下的款项;送礼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人民币价值的,在支付行贿财物之日起10年内,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索交易合同金额2倍违约赔偿金的权利,甲方应在乙方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并以违约赔偿金为基数,从行贿之日起至支付违约金之日止,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以年息10%计取的罚息。
三、本承诺函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协议补充条款,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人: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
附件3:
验收/履约情况报告
验收/履约情况报告
序号
标的
合同约定的标准(体现合同条款)
验收结果(逐一比照,详细说明标的情况)
验收是否通过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备注
验收人员签字:
各中心/事业部/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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