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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矿井通风技术管理规定
附件1
矿井瓦斯治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xx矿决定设立矿井瓦斯治理机构如下:
一、瓦斯治理领导组
组长:
xxxx
副组长:
xxxx
成员:
xxxx
二、瓦斯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组长:
xx
成员:
xxxxxxxx
三、xx矿通风区是矿井瓦斯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通风区下设通风队、防尘队,负责本矿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
四、xx矿瓦斯治理机构,在领导组组长领导下,全面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安排和落实好矿井瓦斯治理的计划、项目、工程、设备等。
2、配备足够的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安排落实好瓦斯治理资金。
4、研究制定瓦斯治理方案、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6、查处重大瓦斯隐患和瓦斯超限事故。
附件2
矿井瓦斯治理责任制
为加强xx矿瓦斯治理工作,杜绝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各级领导干部瓦斯治理责任制
第1条 矿长是本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抓好以下工作: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瓦斯治理的政策、指令、决定、规定、标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2、依照集团公司确定的“一通三防”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治理规划及瓦斯治理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瓦斯治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督查等重大事项。
4、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瓦斯治理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确保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
5、把瓦斯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分管副矿长。
定期组织检查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瓦斯治理制度、指令、规定、标准的落实情况。
6、负责涉及瓦斯治理重大安全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优先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
7、定期召开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分析、研究瓦斯治理工作形势,提出问题,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制定措施,促进瓦斯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避免瓦斯重大事故发生。
8、矿长每天审阅瓦斯日报(离矿指定专人代理),贯彻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矿井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矿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处理。
第2条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有关的瓦斯治理工作:
l、分管生产副矿长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中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实负责,对瓦斯治理所需人员负责。
2、分管机电副矿长对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和通风设备正常运转,消灭电气失爆及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负责。
3、分管经营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负责。
4、分管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3条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l、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设计方案、规程、措施和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规划、计划等,重点把好“五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关。
2、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
3、矿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业会议。
4、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其中问题应有明确批示,并要检查落实情况(离矿应指定专人代理)。
5、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季修订一次;矿井发生重大瓦斯事故,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协助矿长组织抢救。
第4条各级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瓦斯治理的工作负技术责任,必须做好总工程师安排的一切工作。
第5条 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各科室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搞好瓦斯治理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第6条地测科:
1、提供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会同通风区及时提供准确的瓦斯地质资料。
2、及时探明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有关部门。
3、及时提出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准确地掌握本矿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老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无计划贯通,影响矿井通风或酿成重大事故。
第7条计划科:
l、编制矿井发展规划时,要有瓦斯治理内容,编制矿井年(月)度生产计划时,应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瓦斯治理要求。
2、编制年度专用资金计划,应优先保证瓦斯治理安措工程和设备、仪表的需要。
3、变更瓦斯治理计划,要征得通风部门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8条生产科:
1、安排矿井生产和部署采掘巷道,应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探放水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
3、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瓦斯治理、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监测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4、组织采、掘队组抓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安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瓦斯治理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如工作面采完后及时回收设备、教育工作面职工爱护“一通三防”设施、遵守“一通三防”规定等。
第9条调度室;
l、及时掌握矿井主扇和局扇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燃烧、爆炸、瓦斯突出等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等瓦斯治理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瓦斯治理方面的重大隐患和事故。
3、抓好分管业务,如安排采、掘衔接和组织生产时有关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10条机电科:
1、组织督促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设备管理,消灭电气和机械失爆。
2、严格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防爆设备下井前,必须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3、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4、会同通风部门,搞好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工作,确保矿井局扇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实现采掘供电分开和风电闭锁,确保双风机双电源及其单双日自动切换装置的正常使用。
5、组织有关部门对主、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处理。
6、督促井下机电队(组)做好有关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如停送电检查瓦斯、井下单独作业电钳工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教育机电职工爱护“一通三防”设施、遵守“一通三防”规定等。
第11条供应科:
1、对瓦斯治理所需设备、器材,保质保量及时供给。
2、供给井下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必须符合瓦斯治理要求。
第12条财务科:
1、保证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能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要充分考虑瓦斯治理装备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落实奖惩资金的兑现。
第13条通风区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全面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与实施瓦斯治理长远发展规划与年、季、月工作计划。
2、组织编制瓦斯治理安措工程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各种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单位瓦斯治理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
4、负责矿井风量分配与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各种瓦斯治理参数的测定;矿井瓦斯(包括各种有害气体)超限的处理。
5、负责瓦斯治理设备、仪器仪表的选型、使用维护、检修校正,瓦斯治理设施的施工与验收等;配合机电部门进行主要扇风机技术性能测定与鉴定。
6、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方面的各种图纸的绘制,牌板、台帐的编制,各种报表的填报,各有关规定、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汇报。
7、组织各通风专业队(组)搞好瓦斯治理现场管理,督促各种瓦斯隐患的尽快处理,教育职工爱护“一通三防”设施,遵守“一通三防”规定等。
8、管好用好“一通三防”各种设施、设备、仪器仪表。
9、贯彻执行好“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做到“通风可靠、监控有效、抽采达标、管理到位”。
10、推广瓦斯治理的各种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瓦斯治理效果。
第14条安监处:
1、监督检查瓦斯治理规划、设计、规程、规定、管理细则、措施等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方面存在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3、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瓦斯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有关部门对瓦斯事故和严重违反瓦斯治理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监督检查本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15条劳资科:
l、确保瓦斯治理所需人员按定员配够。
2、确保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考核和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第16条宣传部、职校:
会同劳资部门对瓦斯治理特殊工种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并做好瓦斯治理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各采、掘、机、运、通队组瓦斯治理责任制
各采、掘、机、运、通队组的队长是本单位瓦斯治理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负责好本队工作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相关工作。
各队跟班队长、带班长负责好本班“一通三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每班要进行现场交接,不得损坏和丢失。
否则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重处。
第17条回采队
1、要管好所在区域内的全部“一通三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丢失。
2、要用好通风设施,保证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支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3、要保障采面及其运输巷、材料巷畅通无阻,材料设备存放要整齐,杂物要清除,要保持巷道原来的设计尺寸。
4、炮采面及机采面开上下缺口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队长、副队长、班长、放炮员、电钳工下井时,要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6、采面如出现异常征兆,如瓦斯超限、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超限及高温等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通风调度及矿调度室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7、采面采完后,溜子、支架设备等要及时撤出,以便及时密闭。
8、电气设备要消灭失爆,消灭鸡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的接头,电缆悬挂整齐,不准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
第18条掘进队
l、要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全部“一通三防”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丢失。
2、局部通风机要实行挂牌管理,由掘进队队长负责实行专人管理,要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和双风机双电源的自动切换,不得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和无风作业,做到停风必须撤出工作面人员,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风筒不得挤压、撕裂或断开。
3、队长、副队长、班长、放炮员、电钳工、掘进机司机下井时要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4、严格执行“—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旦瓦斯超限,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立即停电、撤出人员,配合通风队进行处理。
5、矿井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并坚持正常使用。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单双日自动切换,保证正常使用。
6巷道内的材料和设备存放要整齐,杂物要清理,保持巷道整洁卫生。
7、电气设备要消灭失爆,消灭鸡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的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不准带电维修移动电气设备。
第19条机电队及采掘队包机组
1、保证井下采、掘作业点正常供电,停电或检漏断电应符合有关规定。
2、井下采、掘及其它作业点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完善,采、掘供电必须分开。
3、电气设备维修要及时,消灭电气失爆,不准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4、在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电气设备附近的瓦斯,其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5、要保证机械设备安装质量,且维修要及时,避免发生机械撞击和摩擦火花。
6、机电队长、各包机组长、流动电钳工要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7、上机电队负责主扇风机房、地面空压机的管理,负责矿井主要扇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8、下机电队负责制氮机的管理,负责井下局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20条运输区(队)
1、管好运输区(队)所辖范围内为治理瓦斯而设置的各种设施,不得损坏或丢失。
2、运输车辆不得撞击风门等设施,不得同时支开两道风门通行,不得支开风门不关,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3、井下运输轨道要按规定安设绝缘装置。
4、井下电机车运行范围要符合规定。
第21条通风队
l、按时完成通风区下达的通风工程作业计划,特别是永久密闭、永久风门及临时工程和重要工程要及时施工,不得亏欠。
2、通风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3、对通风设施要定人定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正常使用。
4、瓦斯检查员按规定路线、地点、次数认真检查瓦斯,不得空班漏检和谎报数据,并坚持井下交接班;局部瓦斯超限地点必须派专职瓦斯检查员盯岗到位检查,不得擅离职守,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发现瓦斯超限要及时通知采掘区(队)及调度室和其它有关人员,要及时停电撤人,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待问题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5、严格执行瓦斯管理有关规定,按时报审瓦斯报表。
6、井下各作业地点的风量应遵照集团公司颁布的“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备。
7、要消灭盲巷及瓦斯积聚。
8、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
9、要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0、管好用好通风、瓦斯仪器仪表,保证使用正常,灵敏可靠。
第22条监测监控队
1、抓好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证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和校正。
瓦斯传感器、甲烷断电仪、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和空气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3、井下安装的各类传感器种类、数量符合要求,悬挂位置正确。
4、井下所有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甲烷传感器还应增设与光学瓦斯检测仪的检查对照牌。
5、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并有记录可查。
6、井下控制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7、监控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负责打印监测日报、月报表。
遇到报警信号后,值班员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
8、监测监控队负责对当日获得的监测监控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的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
9、监控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五年以上,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要制定监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瓦斯监测技术资料实现档案化管理。
第23条本责任制解释权属xx东煤矿。
附件3
矿井加强通风设施、设备和盲巷管理的规定
通风设施和通风设备担负着矿井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灭火的重要任务,其规格、质量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矿井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设施、设备管理,使井下各种通风设施更加稳定可靠,彻底消除任何形式的盲巷,有效预防通风、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河东矿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井下通风设施并遵照各种设施的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二、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前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要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三、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包括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四、用以调节巷道风量而构筑的通风设施,所设调节风窗必须使用调节板实现风量的可调节,不得用填放砖块、料石等其它物体的方式来进行调节,并应标注调节孔面积和通过风量等参数。
五、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风桥前后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杂物、积水、淤泥,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或调节窗。
六、服务期限超过3个月的通风设施必须全部永久化,严禁用临时密闭代替永久密闭,用栅栏代替临时密闭。
七、由于停电、顶闸、电气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开掘工作面停风时,由当班队长、代班长、瓦检员以及检查人员负责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标,安排专人看管,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八、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准停风,且必须编制停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凡是停风的巷道一律按盲巷管理,必须进行临时或永久性密闭,不得以栅栏代替密闭。
九、回采工作面采完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设备,并立即进行永久性密闭。
工作面回收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回采面全风压通风系统破坏后,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给足够的风量,不得形成盲巷。
十、永久密闭前超过6米的盲峒必须在巷道口砌筑临时板闭,不得以栅栏代替密闭。
十一、封闭的盲巷需要重新启用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生产、调度、安全、地测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开启。
十二、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回收、放顶,顶板坚硬未冒落时须制定措施,强制放顶,严禁出现盲巷。
十三、独头水仓超过6米的须专门安设风机,保证供给足够的风量,且风机必须常开。
十四、溜煤眼不得放空,上方须设置栅栏,防止人员掉入或发生其它事故。
十五、为切实加强井下通风设施、设备的管理,河东矿特做如下决定,凡发现下列隐患问题之一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至2000元罚款直至开除处分。
1、凡在井下作业的队组和人员,不论何种原因造成通风设施、设备损坏时,不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对隐患问题隐瞒不报,贻误处理隐患的时机者。
2、行人、运料过程中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者;
3、防范措施不力撞坏风门者。
4、人为损坏瓦斯传感器或私自甩开瓦斯传感器不用者。
5、调高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点的指使者及实施者。
6、私自断开风筒、人为划破风筒、矿车撞坏风筒、运料划破风筒、放炮震断风筒,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者。
7、私自拆毁密闭或栅栏者。
8、随意移动和开停局扇造成局扇循环风或工作面瓦斯超限者。
9、私自拆除、人为损坏防尘管路、水幕、喷雾装置者。
10、防尘洒水管做排水管使用造成防尘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者。
11、盗用和故意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者。
12、设置单道风门或主要风门不设反风门责任者。
13、损坏或盗窃监控系统井下分站、传输电缆造成信号中断者。
14、人为拆除瓦斯传感器或应安装瓦斯传感器而不安装的。
15、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变动、拆除、毁坏通风设施、设备者。
16、通风系统中平面交叉巷道应设置风桥而不设置或以风门代替风桥、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应设置密闭而不设置或以栅栏代替者。
十六、对发现井下通风设施、设备隐患及时汇报和处理或制止、检举、揭发他人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者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
十七、通风区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井下通风设施和通风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组织开展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下井干部和职工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和学习。
要教育广大职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的意识,切实提高对“一通三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每位职工都懂得“一通三防”工作关乎整个矿井的安全,关乎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
搞好通风工作,不仅仅是通风部门的责任,更是每一位职工的职责所在。
要教育干部职工人人关心通风安全工作,人人爱护通风设施,人人都知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在矿井通风和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懂得如何正常使用和维护。
同时要让广大干部职工都充分认识到,遍布井下的通风设施和通风设备,只有依靠大家的共同维护和监管,才能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把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变成每位职工的自觉行动,真正形成对“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附件4
矿井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巷道贯通管理工作,消除各种隐患,使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更加规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河东矿研究,对矿井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做出以下规定:
㈠、瓦斯排放
一、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
1、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电、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前,通风区必须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处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
2、矿井无计划停电、恢复主要通风机运行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任总指挥,通风区长、调度主任、安监处长任副总指挥,指导瓦斯的排放工作。
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事先应将防爆门或人行小风门、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之后必须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2%的情况下,逐渐关闭风门。
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含1%)以下时,通风区瓦检人员方可进行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低到0.75%(含0.75%)以下时,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3、井下中央配电室、采区配电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准送电。
二、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瓦斯积存浓度分级如下:
①、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风机处符合启动风机的规定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②、现场无计划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含3%)时,由现场瓦检员按照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要求进行排放,安全员、电工协助进行。
③、有计划停风或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④、排放废旧巷道、采空区、火区、密闭区、角联等复杂系统及瓦斯积聚等地点的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瓦斯排放措施中必须根据超限地点实际情况制定,措施中应说明排放顺序、禁止人员入内范围、警戒位置、通信位置、瓦斯量、预计排放时间、送电情况、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顺序等情况。
3、矿井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先靠近进风井底的采区开始,先进风后回风,依次开展,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地点同时排放。
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也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内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5、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6、排放串联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逐级排放顺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方准进行下一个工作面的排放瓦斯。
7、排放瓦斯需启动风机时,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8、排放废旧巷道、采空区、火区、密闭处等原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量,控制风量、瓦斯浓度,增加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9、只有在整个巷道内排出的瓦斯浓度稳定在1%、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1.5%以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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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煤矿 矿井 通风 技术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