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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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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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一、基本条件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建设程序及证照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资料真实、齐全,保存完整。
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生产矿山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基建矿山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自主爆破的矿山应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矿山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爆破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2
安全标准化
矿山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并做到有效运行、持续改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3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矿山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2
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并做到持合法、有效资格证上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4
4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八条)
5
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条)
6
应急管理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与矿山风险特点相适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经过评审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20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7
生产系统
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台阶高度不超过设计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2
与相邻矿山开采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3
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破碎大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第3条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检测检验有效期内,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应重新检测检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7
禁止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及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8
其他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二、安全管理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矿山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
矿山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特种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
矿山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二条
矿山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受控体系和运行机制,按照全员责任制要求,明确管控层级,制定每一层级具体管理制度、监控频率等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4
2
安全生产记录文件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安全生产记录文件:
培训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和装置维护和校验记录、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职工健康档案、交接班记录等。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条
3
图纸
矿山应保存完整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典型剖面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开采现状图(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5、4.16
开采现状图中应清楚标记矿区范围和最终开采境界线,及时真实反映矿区周边相关设施(如重要工业和民用设施,及水利、铁路、输电线路设施和古文建筑等)现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4
安全教育培训
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安全教育培训。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4
新员工“三级”培训、复岗和调换工种培训、职工每年再培训等培训记录保存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
5
外包工程管理
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承包资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区、市)从事施工作业的,要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部有关信息如实录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信息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16号)
发包单位应当与外包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
承包单位属于中央企业或承包地下开采矿山或巷探工程的,要按独立生产系统整理提交书面报告,一工程一报告并每年报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组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检查暨报送书面报告的通知》(青安监〔2018〕82号)
6
应急管理
矿山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风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六条
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事故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20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二、安全管理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受控体系建设和运行
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受控体系和运行机制,按照全员责任制要求,明确管控层级,制定每一层级具体管理制度、监控频率等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
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九条
8
风险公示
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风险点现场公示设置“警示标志牌”,明确风险点名称、应急处置方法以及风险管控责任人员等要素。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场所、工作岗位设置报警装置。
《关于印发《2017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17]36号)
9
其他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三、总平面布置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总平面布置
矿区内所有存在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6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6
2
工业场地
工业场地内主要建(构)筑物布置位置不应受洪水、滑坡、爆破等影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4.2
矿区道路、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按规定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6
3
破碎站
小型露天采石场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
破碎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入料口应设置安全车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1
4
其他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四、采剥工程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开采方式
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与设计一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1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
2
采场管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9
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9
采场坡面倾向不得与岩层倾向一致。
3
穿孔作业
矿山穿孔设备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穿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作业,不能使用湿式凿岩的钻机应安装捕尘装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第6条
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
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采装设备不应同时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2.1
4
爆破管理
成立统一爆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爆破安全。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6.2.1.1
应有爆破设计和爆破作业指导书。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5.2.5.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2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2
4
爆破管理
在矿山主要出入口处设置爆破警示牌,向相关方告知爆破时间。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6.2.2.2
爆破时,爆破安全警戒范围以内的所有设施应停止生产,所有人员和车辆必须及时撤离到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区,爆破人员应撤至指定的避炮设施内,严禁人员、车辆进入爆破警戒线以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21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21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填写爆破检查记录。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6.5.1.11
禁止采用扩壶扩爆破;禁止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13号)第1、3条
5
爆堆安全
爆堆高度,不得超过设备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1.2
爆堆宽度应不影响矿岩的运输线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1.3
坡顶不应出现伞檐,出现伞檐应及时进行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5.7
6
爆炸物品管理
爆破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运输,专人负责。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14.1.1.3
建立爆炸物品的领用、消耗台账,数量要吻合,账目要清楚。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14.3
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证设备的完好、安全、整洁,严禁带病作业。
《爆破安全规程》(6722-2014)14.1.2.1
7
铲装作业
作业前对爆堆进行洒水,减少扬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8.1
铲装设备型号应符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要求,必须与台阶高度相匹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6.3
采装工作面要平整,设备整洁,电缆管线摆放整齐,平盘无积水。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6.3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7
铲装作业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
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3.1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
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小型采石场挖掘机的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3.7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3.8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11
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2.3.4
8
其他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五、矿山运输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公路运输
路面宽度、坡度、缓和坡段长度、转弯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路面平整,不允许出现长1m,宽度0.1m的坑包;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并采取防尘措施。
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配备必要的养路设备,对道路进行养护。
运输道路内侧应设水沟,外侧设车档,且水沟及车档应满足安全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6
矿内各种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3
夜间运输作业的矿山,应设置照明设施,主要运输路段两侧及转弯、交叉处要有夜间识别的反光标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1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6
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
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12
严禁超载,禁止对车厢进行加高处理,严禁抛洒。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运输车辆应符合设计要求,禁止使用报废车辆运输。
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2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应保持适当距离。
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7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
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14
2
铁路运输
铁路的最小曲线半径、线路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1.3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1.7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2
铁路运输
电气化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限界架、安全栅网和防护网。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1.5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
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1.13
3
带式输送机运输
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
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1
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包括:
防止跑偏、撕裂、断带、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信号、电气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7
装料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带有声光报警信号并与输送机连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6
机头、减速器及其他旋转部分设防护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3
不得运送规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3
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3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4.3
4
其他
露天矿山安全现状检查表
六、机电管理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1
机电技术资料
设备应登记在册,主要设备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存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7.1
主要设备要有保养、运行、检修、交接班的维修指南及手册。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7.1
2
供电线路
存在夜间作业的采矿场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或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8.6.5
存在夜间作业要求采矿场、运输道路、破碎站等作业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8.4.2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8.2.1
从变电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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