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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钢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钢铁生产企业,既包括集烧结、炼铁、炼钢、连铸、轧钢、制氧等生产环节于一体的全能型钢铁生产企业,也包括只进行钢铁产品某一环节或几个环节生产的企业及电炉炼钢生产企业(以下均简称钢铁企业)。
第三条 钢铁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其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提高其纳税申报质量,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
第四条 钢铁企业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纳税申报、日常核算等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钢铁企业上述涉税事项的监控管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钢铁企业报送或提供与其纳税有关的报表或资料。
第二章产购环节监控管理
第五条钢铁企业采购原材料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妥善保管与购进和生产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入库单、验收单、成本计算单等,需要销毁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全面掌握钢铁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配备、生产能力及工艺和设备的变化等情况,及时采集上述信息,实施动态监控。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应对钢铁企业当期购进原料、抵扣税金等情况和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比较,对钢铁企业材料购进活动是否正常做出评价。
第八条钢铁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税源管理部门上报《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表》(附件一)。
税收管理员应按月归集钢铁企业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形成原材料数据信息。
第九条钢铁企业应对采购环节实行严格的计量管理,计量数据应当准确。
税收管理员应依据其购入量,按投入产出测算分析法对生产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一)烧结矿、球团矿投入产出测算分析:
烧结矿、球团矿的投入产出主要按铁精粉投入数量进行计算。
每吨烧结矿需投入0.9-1吨铁精粉;每吨球团矿需投入1.1-1.18吨铁精粉(参考铁精粉的不同品位)。
(二)炼铁的投入产出测算分析:
炼铁的投入产出主要按综合入炉毛矿和入炉毛焦炭及电费三方面计算。
(毛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和进口铁矿石)
每吨生铁(铁水)需投入1.75-1.9吨毛矿(参考烧结矿、球团矿和矿石的不同品位),根据综合入炉毛矿投入量计算本期生铁(铁水)产出量。
有富氧喷煤设备的钢铁企业每吨生铁(铁水)需投入0.4-0.45吨毛焦(参考毛焦质量及高炉设备的不同),无富氧喷煤设备的钢铁企业每吨生铁(铁水)需投入0.6-0.7吨毛焦(参考毛焦质量及高炉设备的不同),根据毛焦投入量计算本期生铁(铁水)产出量。
每吨生铁(铁水)需耗电85-130度(参考设备不同和电机大小),根据耗电量计算本期生铁(铁水)产出量。
(三)炼钢的投入产出测算分析:
炼钢的投入产出主要按投入生铁(铁水)、废钢数量及电费三方面计算。
废钢由购进废钢和自产废钢组成,钢铁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自循环废钢统计表》(见附件二)。
每吨连铸坯需投入废钢0.041322吨、生铁(铁水)1.065-1.095吨。
根据生铁(铁水)、废钢投入量计算出连铸坯(原钢锭产品)的产量。
每吨连铸坯需耗电25-40度(参考转炉大小及设备新旧程度)。
根据耗电量计算本期钢坯产出量。
(四)轧钢投入产出测算分析:
轧钢的投入产出主要按投入钢坯数量进行计算。
每吨带钢需投入1.021吨钢坯,耗电84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2吨、废钢0.01吨。
每吨H型钢吨需投入钢坯1.1173吨,耗电126.98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273吨。
每吨盘条直径6.5毫米,需投入钢坯1.0422吨,需耗电126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18吨,废钢0.021吨。
每吨槽钢需投入钢坯1.079吨,需耗电82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31吨,废钢0.042吨。
每吨工字钢需投入钢坯1.102吨,需耗电75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33吨,废钢0.065吨。
每吨角钢需投入钢坯1.0846吨,需耗电79度,同时产生副产品氧化铁皮0.028吨,废钢0.059吨。
税收管理员将上述采集数据填制《企业投入产出计算表》(附件三)计算出理论产出量,按季度与销售环节采集的企业帐目实际产量进行比对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章销售环节监控管理
第十条 钢铁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面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销售日报表等,需要销毁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
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抄报税。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应对钢铁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实现增值税税金等情况和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其销售活动是否正常。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钢铁企业对外销售价格信息的监控,在钢材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采集信息,形成钢材价格变动信息库,为税源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钢铁企业销售合同的审核和分析,并与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比,监控钢铁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钢铁企业存货的监控管理。
对钢铁企业的实际库存、仓库保管账和财务账簿进行核对,以监控其是否存在迟计销售收入和不计销售收入问题。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形成钢材销售业户购进数据信息库,向相关评估岗位或机构提供钢材销售业户购进钢材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密切监控钢铁企业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重点加强对钢铁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信息的监控。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监控主要根据钢铁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按期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
通过掌握的信息,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及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核实认定为关联企业,并由钢铁企业填报《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加强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评价,重点是关联交易对企业总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实现税金的影响和预测。
第二十条关联交易应由销售方提供交易合同,并在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签定长期合同,特别是对价格等主要项目在合同中未确定的,应在价格确定和变动时,在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抵扣凭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钢铁企业应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全面认证,在已认证未抵扣的抵扣凭证装订封面上加注“认证未抵扣”标记。
第二十二条钢铁企业应对取得的抵扣凭证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装订。
(一)对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按发票种类分别装订。
(二)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按已抵扣和未抵扣分别装订。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对钢铁企业报送的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抵扣凭证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正确采集。
第二十四条 对钢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每月进行一次集中书面审核,进行相应的投入产出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进行重点审核。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应严格审核钢铁企业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审核发现异常的,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
(1)本期申报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占总抵扣税额的比例大于2%;
(2)起运地或到达地以外的运输单位开具较大额度运输发票的;
(3)案件高频率发生地区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
(4)运费发生额与运输能力明显不匹配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 对经稽核比对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异常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对其所对应的物流、资金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疑点较大的其他抵扣凭证,应及时进行协查处理。
第五章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
第二十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强化对钢铁企业的税收分析,按季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钢铁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程序、手续、处理等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针对钢铁企业的经营特征,对钢铁企业的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主要运用以下方法并采用以下分析指标:
(一)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法
1.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指标参数对象:
钢铁行业的主要设备为烧结机、高炉、转炉等,要根据不同的设备型号确定不同的评估系数,推算出生产能力的区间值(见附件五)。
2.评估模型:
评估期高炉铁水产量=高炉容积×评估系数×生产天数(评估系数见附件五)
转炉钢坯产量=转炉容量×炉/天×生产天数
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产量
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
(二)投入产出法评估:
1.投入产出评估指标参数值
(1)烧结矿评估指标
主要原料=铁精粉+返矿+印粉、澳粉+氧化铁、除尘灰等
辅助材料=白灰+石灰石粉+硼酸、催化剂等
(2)高炉铁水评估指标
综合入炉毛矿=烧结矿+球团矿+莹石+矿石等
综合入炉矿=综合入炉毛矿-返矿
入炉焦碳=入炉毛焦碳-返焦粉
(3)转炉钢坯评估指标
钢铁料消耗=铁水+生铁+废钢+氧化铁等
合金料=硅锰合金+硅铁+硅铝铁+炭化硅等
2.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投入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
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产量
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
(三)能耗法
1.能耗评估指标参数对象
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生产耗用电力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数量。
2.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
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产量
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
(三)资金监控法
通过对钢铁企业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钢铁企业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
1.具体应用模型:
(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
2.根据公式的平衡关系,按以下方法进行评估分析:
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钢铁企业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钢铁企业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钢铁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在钢铁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发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表》
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
吨、元
主要原材料
期初结存
本期购进
本期耗用
期末结存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矿石、铁粉
烧结矿、球团
铁水、生铁
焦炭
废钢
附件二:
《自循环废钢统计表》
自循环废钢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
吨
自产废钢工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炼铁环节
炼钢环节
轧钢环节
填报人:
附件三:
《主要原材料采购耗用结存情况表》
主要产品(半成品)投入产出计算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
吨、吨/吨
主要产品(半成品)
耗用主要原料
耗料比
理论产出量
实际产出量
对比分析
品种
数量
烧结矿、球团矿
铁精粉
铁(铁水)
烧结矿
球团矿
焦炭
电
转炉钢(连铸坯)
铁水
废钢
电
钢材(各种)
钢坯
电
填表人:
附件四:
《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类型
认定事实
备注
企业负责人签字:
税收管理员签字:
附件五:
《钢铁企业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指标参数值》
钢铁企业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指标参数值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评估系数
评估产量(万吨/年)
烧结机
24m2
24-30
36m2
36-50
72m2
72-85
132m2
132-160
高 炉
128m3
3.0-3.8
13.8-17.5
179m3
3.0-3.8
19.3-24.5
210m3
3.0-3.8
22.7-28.7
350m3
3.0-3.8
37.8-47.9
450m3
3.0-3.8
48.6-61.6
转 炉
8T
8-15T
13.8-25.9
12T
12-20T
20.7-34.6
15T
15-25T
25.9-43.2
20T
20-30T
34.5-51.8
25T
25-32T
43.2-55.3
30T
30-35T
50.0-60.5
40T
40-45T
68.0-77.8
50T
50-55T
85.0-95.0
80T
80-85T
125.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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