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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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轮候
第六条【受理方式】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第七条【轮候条件】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优先轮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四)、(五)、(六)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和居住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主体】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且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父母。
第十条【个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排序规则】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加入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六条【轮候册】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轮候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低保低收入认定、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身份属别、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仍以原轮候次序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未按照上款规定及时变更轮候信息的,视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配租
第十九条【配租计划】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二十条【配租单位】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区主管部门、企业具体实施。
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以及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配租。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企业或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该单位组织实施配租。
第二十一条【配租方案】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方案内容】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交付时间等;
(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配租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
但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租;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配租单位应当在配租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配租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至四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与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予以住房保障。
属失独家庭的,可以按照其独生子女死亡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公布方案】经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认租申请】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书面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确定入围】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定向配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租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或者市或区政府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集中选房】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
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公共租赁住房房号;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
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选房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选房认租】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向配租单位当场交付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并书面承诺如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认租条件的,配租单位有权解除认租协议,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交付认租定金并签订认租协议书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入围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结果公示】选房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
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缴纳认租定金、签订认租协议书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配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与认租人签订的认租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租定金。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租人应当在配租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期不超过三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已交付的认租定金抵扣首期租金或租赁合同保证金,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弃租。
第三十三条【弃租处理】认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租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毁约的。
第三十四条【剩余房源】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三十五条【轮候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符合配租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轮候调换较大建筑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轮候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排序轮候,并在签订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协议前,办理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手续,并在新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入住条件一个月内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一户一套】每一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出多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信息备案】区主管部门、企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租期、租金等信息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日常配租】因承租人退房等原因出现空置房源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
第三十九条【情况变更】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迁出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退租。
第四十条【期满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租。
续租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文本制订】《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租协议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十二条【非户籍住房困难】非户籍人才及其他非户籍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适用人才安居及产业配套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生效期限】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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