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x
- 文档编号:14791076
- 上传时间:2023-06-27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7.88KB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x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
(一)背景
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应该说2001年的这部条例也和现实的需求离的很远了,赶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是城市房屋建设的需求和老百姓的权益在这个时期随着商品房、个人私有住房制度的逐渐完善,所以在拆迁者和被征用之间的矛盾也非常突出。
尤其我们从2004年宪法修订以后,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明确规定,只能因为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私人的财产,而且要给予补偿。
另外在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私人的财产,并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2007年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已经明确授权国务院就房屋征收的问题制订相关的行政法规。
应该说2001年的条例随着形势的变化,一方面和现实的需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也和新的宪法条文和《物权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因为原来我们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是不区分公和私的,无论是因公拆迁还是因私拆迁,都是使用这样一个条例,而且都是同样的程序。
而且在这个条例里面实际上政府是管理者,而拆迁的主体、征用的主体实际上都不是政府自身,或者说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把政府设计为管理者,而不是当事人。
所以这部条例和《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有着严重的冲突。
所以从法律的位接来讲,也是必须要调整,下位接的法律要与上位接的法律相一致,这也是和新世纪以来日益增长的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有关系。
几个方面的原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化解社会的冲突。
因为这些年因为拆迁问题引发的恶性事故有很多,甚至于为了阻止拆迁有自杀的,有各种各样的暴力事件,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和老百姓,和社会之间的裂痕。
政府有它的苦衷,老百姓有老百姓的不满,所以这里面确实是产生了大量的冲突。
所以修订或者说重新制订一部关于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条例就非常的必要,它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需求。
实际上,我们叫做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个说法严格来说不太准确。
确实我们是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是修订而来,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新的制订,不是一个叫新的征收管理条例,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实际上立法的角度和规范的角度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新的条例是从2007年,也就是《物权法》制订的时候就开始制订这样的条例,应该说从2007年初就开始启动,中间经历了三、四个年头,2011年的1月1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于21日正式对外发布,而且自发布之日起就开始生效。
(二)法律制订的过程
这部法律制订的过程应该说还是很值得去回味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参与的程度是非常高,学术界、社会的相对人或者老百姓,还有各个部门包括经济学界、评估的行业、政府、城市建设的部门等等,参与的政府部门之多,包括社会关注的程度之高都是空前的。
而且在这个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是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收回来的意见将近10万条,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梳理。
当然这个过程中冲突是非常多的,比如说地方政府是要有这个建设的愿望,确实中国的发展、城市化程度还不是很到位。
据有关的报道我们城市化程度才47%,所以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城市建设很多地方刚刚开始,所以任务非常艰巨。
如果说在征收补偿方面,如果价位过高,就意味着城市建设的成本会非常高,所以对政府方面来讲有很多的苦衷。
但是对于被征收的老百姓来讲强调权利的保障,私有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障,要求公平补偿,这方面的愿望也是很强的。
在这里不能因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虽然为了城市建设个人有义务配合接受征收,但是他要求合理的补偿。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利益冲突很多,而且参与度很大。
随着这个过程反复的协商、沟通,我觉得这个条例的制定其实很好的体现了我们国家社会的充分参与,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的博弈,但是最后能够通过比较理性的程序和路径达到妥协,相互的让步,我觉得这个条例这些方面还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其实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都能够满足,实际上是要相互做一些让步的,因为这是多元共存的机制。
其实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多元共存的一种法律机制,兼顾多方面的需求。
(三)条例在制订过程中的指导思想
这部条例在制订过程中有几个指导思想:
1.统筹兼顾
因为我们国家城市化进程、工业化进程需要用地,需要重新的合理配置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这些资源。
另一方面,又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为一辈子的积蓄就买一套房,如果说不受保障的话,老百姓的利益会收到很大的侵害。
实际上这里面的利益还有很多,比如说城市的建设,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就是两个轮子,一个是工业化,一个就是城市化。
所以城市化的速度放慢,也意味着我们的经济增长会在很大程度上放慢。
所以跟经济的发展速度、资源的保护,也跟房子建设的上下游的产业链,也包括农村人口有序的进入到城市,就是城市化转型。
跟这些都有关系,所以这个条例确实牵涉的利益链是非常之广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立法一直是非常强调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经济利益、城市利益、社会利益都要考虑到。
而且在我们的很多制度中也体现了统筹兼顾的思想。
2.补偿的公平
以往的冲突有很多实例,比如一些自焚的案件,和政府冲突的案件,争议的不是该不该争,就是公平不公平。
不能说我本来是老城区改建,我本来是二环、三环的房子给赶到五环、六环去,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在这里就是在补偿的方式、标准、评估各个方面如果不公平的话,都会对老百姓心理造成一定的伤害。
所以这次《条例》是非常强调公平补偿。
怎么来体现公平?
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这个目标。
3.程序参与和保障
要在整个的流程里面,无论是从征收开始还是补偿的过程,还是决定后的执行,一定要给予老百姓话语权,过去应该说是开发商强势,老百姓又往往认为政府和开发商站在一起,所以老百姓的话语权相对少一些,在程序上没有保障,而且公开程度也不够,老百姓也不知情。
实际上有时候政府还是各方面考虑到的,但是由于透明机制不健全,所以导致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一种猜疑。
包括老百姓对于各个补偿多少也不清楚,就相互猜疑,所以就导致要价很高,谁最后搬迁谁好象得到的最多,又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人们和政府要价,这个实际上是和制度不完善有关系。
所以为了保证征收行为的理性,也为了切实保障老百姓的权利,所以在《条例》的制订过程中,是非常强调参与。
制度设计也是强调参与,但是在制订过程中实际也是有参与的,据有关的报道,我们的立法部门召开了几十场的专家座谈会,而且也调研了很多地方,另外也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几十万条意见,所以在这个《条例》的制订过程中也是非常强调公开。
我们在法律制度的设计里面也是非常强调公开,也是我们常常讲的要有知情权、表达权还有参与权,当然还有一种监督权,这种程序权利也是我们国家这些年来法制发展的一个突出成就,就是老百姓的话语权会越来越多。
这个条例的制订在我们国家的行政立法历史上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事件了,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征收与补偿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
按照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六个部分的内容:
(一)征收和补偿条例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
按照总章部分的规定有这么几条:
1.补偿公平的原则
在第二条里面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但是必须要补偿公平。
这个是和我们的指导思想有关系,为了实现补偿的公平,在补偿的标准上、补偿的方式上、评估的制度设计上、公开的制度上,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说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
过去很多争议都是争执不下,可能是先拆了再说,这样对老百姓是非常不利的。
这次就明确规定,在实施搬迁以前必须是先补偿到位了,先补偿到位就意味着要先做征收决定,而且没有补偿完毕的不能让老百姓搬,尤其是强迫搬。
所以这样一个制度设计实际上也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切实能够使得补偿公平到位。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公平。
这个公平实际上是两个意思,一个是政府对老百姓征收以后要给予公平的补偿,就是一种合理的或者说等值的补偿了,涉及到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公平就是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不能说给张三补300万,给李四就补100万,这个不公平。
怎么来实现这个公平呢?
这次在制度设计里面其实有很好的一个制度,就是你的补偿结果要公开,在被征收范围里面不能说想补多少就补多少,必须要达到公平,大家互相是可以查阅其他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结果是什么,而且在征收的过程中比如说你调查确定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权属这个也要公开。
本来别人是100平米,你补了120,这个就是不公平。
所以这个公平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和老百姓关系上要确保公平,再有老百姓之间也要有公平。
过去为什么老是有人到最后搬呢?
就是怕别人多得了自己少得了,这次在制度设计上还是比较精细的,这两面都有公平。
当然更重要的可能是政府对老百姓的补偿,也要公平,也要一视同仁。
因为这个都是取决于政府,但是在下一个层次,就是老百姓之间的,当然也取决于政府的补偿行为,从结果上来看应该是相当的,而不应该是畸形,有的人得了很多,有的人得的很少,这个是不合理的。
2.决策民主的原则
在这里强调老百姓对过程的一种参与或者说为了保证科学性有很多制度的设计,比如说在这个过程中凡是列入到征收项目的,都应该进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包括五年的规划、年度的计划还有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专项的规划等等,进入到规划就意味着它是一种生存的考虑。
不能说想当然,另外也还规定,比如被征收人数量比较多的时候,要通过政府的集体讨论,而不是个人说了算,这都是体现了一种民主。
而且在制订规划和确立补偿方案的过程中,老百姓应该有参与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到旧城区改造,在有多数人如果认为它原来定的补偿方案不是很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
在这里实际上都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
决策在科学涉及到很多方面:
一个方面要确实保障到老百姓的权利,当然还有公共利益。
当然公共利益要在合理的法规里面,不能超出比例原则。
是不是必须?
如果这个工程项目不是必须,而且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实际上不应该采取的。
这里面应该采取一种理性的精神,我们这些年城市建设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就,但是实际上有一些也不一定是很科学的,所以在这里强调征收和补偿,一定要保证它的科学,尤其是征收决定做出来一定是科学的决策。
3.程序正当
该听证的要听证、该告知的要告知、该公开的要公开,要有老百姓充分的权利。
应该说这种正当性,除了前面讲的决策民主要参与,涉及到个人权益的时候,是要听取个人的意见,个人要有话语权,有机会为自己进行申辩,在这里程序正当也有很多制度的设计。
前面讲的公开程序的设计就是体现了正当性的要求。
4.结果公开
应该说结果公开也是程序正当的一部分,为什么它单独作为一个原则?
是因为它确实非常重要,涉及到老百姓之间的公平与否,另外也是对政府有效的监督,就是你所做的行为是不是公平合理、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则,在这里结果公开体现在征收决定是需要公开的,补偿方案是需要公开的,被征收人的面积、地点、权属关系是要公开的。
如果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做了补偿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公开的;最后每户的补偿结果是要公开的。
可以看到在很多环节都是强调公开。
四个原则里面最核心的是两个,一个是补偿公平,一个是程序正当。
除了总则里面规定的原则,如果要把其他部分里面的一些重要精神填补进来,实际上还包括比如说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际上是补偿公平的要求了,但是也有学者把它作为原则来强调。
(二)征收和补偿的主体
这次的条例在这方面是做了非常大的改进,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里的主体是开发商,不是政府,政府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这次的《条例》是做了180度的调整,政府从管理者的身份恢复到原本的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征收。
这个也是经过了立法过程中充分的讨论,原有条例是做了调整了,这个《条例》我们认为政府是恢复到应有的地位和身份,因为这个《条例》是很明确,只能为公共利益征收,那谁可以为公共利益征收?
当然只有政府,开发商是不允许的。
所以这次对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大概有这么几层意思:
1.县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和补偿的主体
具体来负责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应该说这个主体身份是比较清楚的。
其他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者说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都不是主体,他们或者是代表政府来工作,或者是受委托来进行房屋的搬迁工作,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
所以出了问题是由政府来负责的,这个和原来的条例是非常大的区别,原来是开发商是作为和老百姓直接发生关系的主体,这次是彻底的调整了。
房屋征收部门
在补偿主体里面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就是房屋征收部门,这往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里面都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过去就是拆迁管理部门,这次是定位为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具体负责的部门,但是严格意义上它是一个代表主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
由它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在法条许可的范围里面,也可以委托给别的具体实施单位去做,但是要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所以房屋征收部门是作为征收主体的一个管理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比方说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它来签,因为政府作为补偿主体不能所有的征收事务都政府亲自来完成。
因为从工作上、现实运行中不太可能。
所以要由征收管理部门去实施运作,包括方案的立制,包括补偿协议的签订,包括相关的监督实施等等。
当然重大的决定是由县、市人民政府去决定,而不是征收补偿管理部门来决定,这个要区分清楚,小一点的问题是可以由征收管理部门来决定,但是重大的都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
比如说征收决定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补偿方案的敲定最后也是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和老百姓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我们要做出补偿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决定。
包括最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也是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
可能过去政府不是在最前面,这次的条例是调整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当事人,所以弄不好就会成为被告,打官司直接告的就是政府,而不是征收管理部门,所以这块是需要强调的,与过去相比是有一个重大的改革。
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这次也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单位。
主要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比如说进行具体的谈判、具体的搬迁,在这个过程中为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都可以由实施单位里做。
但是这个单位应该是事业性的单位,不能盈利,盈利是企业性的单位,因为一盈利受利益驱动就很容易发生冲突。
过去的拆迁过程中之所以发生很多冲突,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拆迁单位就是企业,就是以盈利为单位的,当然受利益驱动,会把老百姓的利益弄到最低、最少,所以这也是老百姓最为不满的方面。
这次规定征收实施单位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还保留了征收实施的单位,原因是像市县级人民政府很难亲自去做这个具体工作,而征收管理部门要做这个工作往往受编制、人员的局限,不可能几十个人来做,或者几百个人来做,这里面大量事务性的工作由政府来做也有一定的问题。
而且搬迁还有其他的涉及到很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需要专业技术性的人员。
所以完全由政府和政府的部门来做是比较艰难的,所以仍然保留了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当然这个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要强调专业化,不能让一些不懂专业或也不懂法律的人来做,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很多问题。
实施单位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建设,包括制度、人员、规程、流程方面的建设。
发改委、财政、土地等等,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涉及到很多部门,比如说财政涉及到补偿款的问题,比如说发改委规划的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很多专项规划里面,会涉及到各个部门,这个都是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各个部门配合。
前面也讲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很多部门都会涉及,所以是牵扯的面非常广的一种管理。
所以征收和补偿主体是比较新的一个制度了。
2.征收的职能
实际上征收从流程上来讲涉及到征收、补偿、执行,当然还有它的责任、救济,但是最核心的是这么几块。
第一大块制度就是征收制度,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内容,在条例中专门对征收决定是做了规定,涉及到这样一些内容:
(1)征收标准
我们立法它的转型原来是从环节上规范管理,就是拆迁环节。
这次的《条例》实际上把公和私完全分开了,“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征收补偿”是受这个《条例》调整的,因私人利益或者纯商业利益取得利益的是要靠买卖,靠市场的合同和当事人之间协商。
比如说这个地方要做商品房开发,涉及到一些住户,那么他们是不是愿意把房子让出去,这个就要谈判,如果谈判不成,开发商是无法往后进行的。
因为按照《民法》资源自愿自治的精神,你没有强制力,也不能通过法院去强制,因为达不成协议,在这里应该说征收和补偿条例是强调公私分明。
《征收补偿条例》只强调因公征收,因私的房屋买卖不受这个条例的调整。
有的同志会问,受哪个条例调整呢?
是受《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相关的一些条文,不受这个《条例》,因为都是横向的私人之间的事情,就是强调自愿、自治的角色。
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这个征收的意义实际上是强制性购买,你为了公共利益的话是必须要让步的,虽然我们强调要公平补偿,但是不能说为了个人利益就把公共利益牺牲掉,如果大家都不愿意搬迁,那么我们的城市化就无法推进了。
应该说在立法中讨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公共利益?
这个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叫公共利益?
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认定也不一样,它是不同环境、不同阶段可能对公共利益的认定都不一样,所以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别的国家有几种做法,有的是用概括性的,也有的是具体规定。
日本对公共利益在相关的法条当中列了几十种,列的非常详细。
也有的国家是混合使用,实际上我们国家也是采用概括、列举、混合适用。
公共利益在我们国家定的太窄,我们确实处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比如说你的城市建设要5%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其他的都不属于,那城市化就没有办法推进了。
但是如果定的太宽,那一切都是公共利益了,老百姓的利益又无法保障了。
而且确实我们城市发展的冲动很强,也要理性化。
我们国家这些年的发展太快,实际上速度也要压一压,这里把公共利益范围定的适当一些,可能是相对比较理性的,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讨论非常激烈。
公共利益也有人主张的比较宽泛的,说城市规划里的都是公共利益。
这里也确实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城市规划的效力问题,如果城市规划里允许私人说了算,那城市规划就实现不了,也存在这个问题。
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太宽了,所以就导致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且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这么大的决策能力,所以很多情况下不要政府全盘的采取一种强制性的推进,可以通过司法上的自愿、自治,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所以立法实际上是比较折中了,就是公共利益既不能定的太窄,也不能太宽。
那就有了现在的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规定。
所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共利益列举了这么几项:
一项是涉及到国防外交需要的工程建设肯定是公共利益,这个是国家主权的需要,包括像建一些外交使馆肯定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第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简单的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的,是属于公共利益的。
当然这里面有的是国家的,有的是属于地方老百姓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还有就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等,包括市政工程建设也是属于公共领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有很多都是需要建设用地,有一些社会事业越来越发达,它是需要的。
比如说文化设施,这些年来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很快,我们的文化事业也要跟的上,那么在这里可能也是需要很多建设用地。
再有市政工业事业,原来有一条立法里面就是政府办公用房,后来取消了。
实际上政府如果确实需要这种建办公用房的话,是归到市政公用事业里面了。
不是说政府办公用房就不算公共了算商业项目了,没有必要单独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的部分。
再一个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五年规划里要把我们的安居保障房从10%提升到20%,从国家的建设规划蓝图是非常好的,对一些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提供帮助的人是一个很好的信号。
但是这个工程建设肯定是需要政府,所以这里肯定是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再一个是旧城区改造,应该说旧城区改造在实践立法过程中讨论很激烈,旧城区改造是不是公共利益,要注意到这里还不完全,不是所有的旧城区改造都属于公共利益,因为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然危房改造没有问题的,应该说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旧城区改造是不是一定是公共利益?
居民区就愿意住的比较朴实一点、破旧一点,但是我在这里生活安逸,我祖祖辈辈都在这里,我有感情因素、邻居之间非常友好的关系,不愿意去搬。
所以旧城区改造到底是不是公共利益,到底谁来决定要不要列到征收的范围内,一直是有争议的。
两次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条文规定也不一样,有的规定最早的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强调要不要进行改造,有旧城区的改造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
后来觉得旧城区改造不仅仅是被征收人的利益,涉及到整个城市的利益,所以旧城区改造是列入到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年度的计划,而年度的计划要经过当地人大的审定,实际上是人大说了算,因为人大能够代表这个地方的公共利益,所以这个地方实际上说的是人大,而不是被征收人群体自身,所以也有观念上的一些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也在不断的调整。
实际上我们立法过程当中很多条文都是改来改去改了很多遍,而且有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声音。
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概括性的一个规定,前面五项是列举性的。
除此以外因为纯商业利益,不受这个《条例》的调整,这个《条例》属于一个公共的公法的范畴。
当然要注意,公共利益里面是不是绝对没有商业利益?
不能这么理解。
有的公共利益可能是纯公共利益,有的公共利益的公共项目是要开发商来开发的,开发商肯定是要有一定的商业利益在里面的。
所以实际上有很多情况是混合,当然主要是为公共利益,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面要做一个比较准确的理解,不能说有商业利益都不叫公共利益,或者是绝对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所以在这里是以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是不排除有开发商来开发有商业利益的追求,不能说一有开发商就变成商业利益,这个理解不太准确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