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情形统计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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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情形统计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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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情形统计汇总表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形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科目
统计内容
执法机构法律性质
执法机构编制性质
执法人员编制
性质
执法人员资格证
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参公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行政编
参公事业编
其他事业编
执法辅助人员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
财政全额拨款机构
财政差额拨款机构
自筹经费机构
省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市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县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乡级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分项合计
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总计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在相应科目下填写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县级情形后与本级情形一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二、执法机构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机构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人员项向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在执法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执法经费项下的“比例”指的是该项经费在整体执法经费中所占比例。
3、“分项合计”指的是本表第二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共计”指的是本表第一行相应“统计内容”下的总数量。
4、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五、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六、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7、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表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形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执法机构名称
所属
部门
法律性质
编制性质
执法人员编制(人)
执法人员资格(人)
执法经费来源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参公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
行政编
参公事业编
其他事业编
其他
只持有政府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含省级政府和有发证资格的地级市政府)
只持有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
同时持有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执法资格证人员数量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筹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利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行政执法主体无所属部门的,无需填写“所属部门”项;有所属部门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3、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机构无需填写此表,有关情形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填写;“派出机构”应当单独填写,由所属行政执法主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执法的,填写本表后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
驻乡、镇、街道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派出部门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需填写。
五、“法律性质”“编制性质”和“执法经费情形”,请在相应栏目下填写“√”;“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人员资格”,请依照相应的人数填写。
六、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八、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等功能区的执法主体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另表填写。
九、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件2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形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科目
制度名称
政府层面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与公布制度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部门间执法协助机制
部门间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规范裁量权制度
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执法礼仪规范制度
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度
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其他创新制度(一并填写制度名称)
政府层面制度建立情况
省级(“是”或者“否”及建立时间)
市级(数量)
县级(数量)
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数量
省级(数量)
市级(数量)
县级(数量)
建立相应制度的行政执法主体比例
省级
市级
县级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二、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形和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形,填写“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市级政府法制机构;市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级政府层面的情形、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情形和下级法制机构上报的情形,填写“市级”“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省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级政府层面情形、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报送情形和下级法制机构上报情形,填写“省级”“市级”“县级”科目下的内容并上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表格由各政府法制机构留存,无需上报;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不同级别将“市级”“县级”上报的本表一并报送至国务院法制机构。
3、“比例”指的是符合相应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占行政执法主体总数量的比例。
成立时刻精准到“日”。
4、执法协助、执法和谐统计的是政府层面是不是成立各部门之间和下级政府之间的常态化协助、和谐机制的情形。
五、“是不是成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或“否”。
六、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八、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九、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表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形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科目
制度名称
规范裁量权制度
执法案例
指导制度
执法礼仪
规范制度
执法文书
示范文本制度
其他创新制度(一并填写制度名称)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相应制度建立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填写本表后由所属部门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二、“是不是成立相应制度”项下填写“是”或“否”。
3、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五、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件3
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形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内容
统计科目
功能区数量
与本区域人民政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以设立(或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政府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设置下属机构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数量
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下属机构以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下属机构以设立(或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政府组成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功能区管理机构数量
功能区的批准机构和成立依据情况
法规
规章
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决定
政府决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填写;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填写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治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自然爱惜区、历史文化爱惜区等。
3、本表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治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治理或代管的功能区治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治理的功能区范围。
4、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五、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表
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等功能区执法主体情形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功能区情况
功能区管理机构情况
功能区名称
批准机构和成立依据
机构名称
是否与本区域人民政府“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是否设立下属机构
下属机构的执法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
以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名义
以设立(或者管理)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政府组成部门的名义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功能区治理机构填写,报所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本表所称的功能区指的是在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区域类型之外设置的治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园区、风光名胜区、自然爱惜区、历史文化爱惜区等。
3、本表的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功能区指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治理(乡级含镇、街道办事处)的功能区。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但由下级人民政府治理或代管的功能区治理机构,计入下级人民政府治理的功能区范围。
4、本表统计情形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件4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形分类统计汇总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年度起讫时刻:
统计科目
行为名称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
确认
行政
给付
总计
项目
警告(书面)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
、
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许可证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小计
扣
押
冻
结
查
封
强行拆除
强制扣缴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
小计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小计
行政收费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数量
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数量
小计
工伤认定
婚姻登记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确认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他
小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数
最低生活保障户数
自然灾害救济人数
其他
小计
次数
省级
市级
县级
金额(万元)
省级
市级
县级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各行政执法主体报送情形在相应科目下汇总填写;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数据纳入本表相应科目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汇总。
二、相应数据为零的,请填写“0”。
3、有关执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由国务院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无需填写。
4、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五、查封、强制扣缴,填写折抵金额。
六、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八、未成立执法统计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填写此表。
九、本表只统计2021年度的情形。
附表
2021年度行政执法情形分类统计表
制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
制表时刻:
统计年度起讫时刻:
统计科目
行为名称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
确认
行政
给付
总计
项目
警告(书面)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
、
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许可证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小计
扣
押
冻
结
查
封
强行拆除
强制扣缴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
小计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
小计
行政收费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数量
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数量
小计
工伤认定
婚姻登记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确认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他
小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数
最低生活保障户数
自然灾害救济人数
其他
小计
次数
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行政执法主体填写利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
二、相应数据为零的,请填写“0”。
3、有关执法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批准的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由最终核准或批准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由国务院部门最终核准或批准的,无需填写。
4、查封、强行拆除,填写折抵金额。
五、阴影区域无需填写。
六、省级以下垂直治理机构的有关情形由省级主管部门填写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中央垂直治理机构的情形无需统计。
双重治理机构有关情形由所在地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上级主管部门无需汇总。
7、省级指的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情形按市级科目统计。
八、未成立执法统计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填写此表。
九、本表只统计2021年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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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执法 主体 执法人员 情形 统计 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