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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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论文关键词:
科技立法 科技创新 科技专家陪审制度 知识产权审判
论文摘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愈来愈显著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科技与经济的进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高效增加的源泉。
进入新世纪以来。
科学技术进展加倍日新月异,依托科技创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经济进展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
科技创新可否取得成功,取决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更取决于制度对其是不是接纳和支持。
法律是最具权威的制度保障,对科技创新有着庞大的推动和增进作用。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成功而奋斗》中指出: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进展战略的核心。
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方方面面。
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计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薪投入.着力冲破制约经济社会进展的关键技术。
加速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加速成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进科技功效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深化科技治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舞技术创新和科技功效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鼓励机制、市场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舞创新的环境.尽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材,注重培育一线的创新人材,使全社会创新聪慧竞相进发、各方面创新人材大量涌现。
”可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重要方面,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愈来愈明显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慢慢形成体系,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确实是我国第一部科技大体法,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进展。
另外,在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标准中也增强了对科技进展的调控。
如合同法就将技术合同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
我国成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前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高作权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
还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系列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大体成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爱惜体系,爱惜范围、爱惜水平慢慢与国际接轨。
但是,活着界科技迅猛进展的态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保障不足的弱点慢慢暴露,科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要紧体此刻以下4个方面:
2.1部份法律标准的操作性不强
部份法律标准的操作性不强在必然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精神。
操作性不强,太多归纳性、原那么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大量的法律条款停留在口号、纲领、政策的层面上.有的那么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
如此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标准与社会实际是脱节的,严峻阻碍了法律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减弱了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鼓励作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背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如此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鼓励与制裁机制。
又如,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节是我国科技立法早就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却将该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口号加以解决,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高校、研究院互动进展的标准及政策,结果致使了大量科技功效停滞于高校、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内。
因此,仅依托一样的标准、政策来解决科研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是很难奏效的。
2.2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能够分为假设干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大体法律,第三层次是一样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
作为科技大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只是其中的第三层次,更别说部门规章了。
南于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显现了在调剂同一科技活动时法律标准相互冲突的现象,一项科技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址政府的利益,各部门、各地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出不一致、不和谐、乃至彼此冲突的规定是时常发生的。
乃至于在这些规章的执行进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会充本地址爱惜主义和部门爱惜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不支持、不配合,乃至故意作对。
这些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科技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对我国的科技进展具有严峻的不利阻碍。
2.3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别离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不同程序的司法爱惜机制。
关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别离由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机制必然产生程序内耗,无益于提高司法效率,且增加当事人讼累。
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趋突出。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进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技术性,处置难度往往大于其它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等涉及高新技术功效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点.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中别离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显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和矛盾冲突的情形另外.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往往会自相矛盾.或由于在先生效的刑事裁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差,致使在后的民事裁决难以与之相和谐。
这种“三审分立”无益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保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取得有效保障
2.4知识产权爱惜的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补偿一样是补偿性补偿。
侵权行为人对其非法行为所支付的补偿金额仅为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的全数价值。
因此,侵权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在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后,还有“剩余”,同时受害人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更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就难以取得有效爱惜。
相较之下.由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处惩性补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处惩性补偿,使非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以达到制裁、遏制非法行为人的目的。
在无利可图.乃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就会舍弃其侵权行为。
3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完善
3.1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立法制度的完善
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
科技对经济快速进展的作用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是要从制度层面增进科技进展.必需制定良好的法律,用法律增进科技进步和经济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增进科技和经济的进展,我国公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律原那么性较强,部份可操作性较差。
为了更好地增进科技进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在科技立法的进程中,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比如,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投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国家的研发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用法律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法国在这方面给咱们提供了专门好的先例,它在2O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展法》中明确规定:
到1985年.科技投人应占国民经济总值的2.5%这一规定实现后,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1995年,这一比例要达N3%。
其中企业的投人到1988年应达到1.2%这种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国近20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加和科技事业的稳步进展:
科技立法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
当法律的规定已经掉队于科技进展的需要的时候,咱们应顺应科技进展的客观规律,依照情形的不断转变和新情形的显现,适时适本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科技进展对法律制度的需要。
依照我国目前的情形,科技立法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科技法律制度必需牢牢跟从科技进展的步伐,针对科学技术引发的社会关系的转变,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转变的科技进展和社会进展需要。
在某些领域,不仅要采取“紧跟立法”,还要与“超前立法”相结合。
关于超前性、探讨性强的科技活动,相应的法律标准也要具有超前性,才能更有效地引导科技活动的健康进展,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合理性、有序性。
科技立法应具有鼓励性。
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方法,可谓林林总总、不胜列举。
咱们以为,全然的方法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律鼓励.包括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鼓舞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二是直接的经济鼓励,如激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商业活动;鼓舞科技人员将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分派,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真正有利可图,使知识产权真正有市场价值。
通过如此的方法,成立起对科技创新的有效鼓励机制
3.2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司法制度的完善
从依法保障和增进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当前咱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成立科技专家陪审制度。
现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制度是一项大体的诉讼制度。
英国近代闻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度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尤其在现今高科技迅猛进展的时期,各类技术含量高、复杂性、专业性的案件大量显现,实行专家陪审尤其重要。
2020年2月t9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运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表现的科技创新功效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增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专门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水平的高低。
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越发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发重大,乃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紧密相关。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需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要通过量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能够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能够依照具体情形和特殊需求.探讨聘用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方法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能够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有助于表现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作用,有利于缩短程序提高效率,有利于保证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诉讼活动依序推动.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水平及审判人员业务水平]。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入社会化、民主化的价值判定,增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增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对避免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及提高审判效率将会起到踊跃的作用。
第二,成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
这是对科技专家陪审制度的补充,若是某些科技案件没有吸收专家评审员,能够通过咨询科技专家来解决部份专业问题。
知识经济时期,科学技术的专业性和现代诉讼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使得专家的知识权威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任。
科技专家往往是某一个领域的权威,对相关科技领域的明白得比较透彻,有着比较准确独特的观点和观点。
在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由于案件情形的复杂性和较强的技术性,科技专家作出的咨询意见,在必然程度上有助于法官正确明白得和适用法律。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构需要强化咨询意识,高度重视咨询机构的辅助决策作用。
能够依照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成立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咨询专家库.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提供科学、公正的咨询意见。
第三,培育高素养高科技的法律人材。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技术、既精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又精通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相对稳固的队伍,而我国目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整体业务素养不高。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工作亟待增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形。
开辟培育高素养审判人员的新格局。
在知识产权法官学历教育方面.应该打破以常规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旧格局.踊跃推动以培育把握高新技术知识的专家型和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为主的新格局的形成。
还应该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面向社会招收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
另外,法院还应该尽可能维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固.为专家型和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同时,还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实践理性。
英美知识产权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最大奉献.确实是将知识产权审判那个以前被人们以为“几乎无太多话可说”的领域中产生的知识。
变成了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交流、对话因此能够分享的知识J。
而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缺点在于不能像英美知识产权法官那样以适当方式将自己的审判体会转化为可言说的“实践理性”。
因此,在人材成长环境方面,应该打破以前就案办案的旧气氛,注重培育学术志趣.尽力营造学术气氛,踊跃构建群体调研的新环境。
每位知识产权法官都应该进一步增强学习和研究,专门是增强对我国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律、TRIPS协议和其它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学习,增强对复杂、疑难和新颖类型案件的研究。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借鉴国外审判实践体会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重要途径。
比如,美国实施的是联邦和州并存的双轨审判体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成立了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负责专利诉讼的全国性、专门性的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所有来自全国地址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上诉案件,而且还包括对美国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成立是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在程序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美国专利权的司法爱惜带来了重大阻碍,对创新者的鼓励功能大大增强了。
日本成立类似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性质的“专利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侵权裁判标准的统一:
同时,日本还引进专门委员辅助法官的陪审参与制度.以确保法院的中立和公平。
另外,国外诸多知识产权司法爱惜发达的国家,均采取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审理的模式,乃至在一些爱惜程度很高的国家,如泰国还采取了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式对知识产权予以专门的爱惜。
当前.我国应当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审判方式.从而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降低诉讼本钱,提高审判效率。
“三审合一”的实质确实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爱惜的科学性。
在不冲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的方式.整合审判资源,积存审判体会,提高审判质量。
3.3成立知识产权侵权处惩性补偿制度
处惩性补偿(punitivedamages),又称报复性补偿(vin.dictivedamages)。
是指补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补偿。
处惩性补偿是加重补偿的一种原那么,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惩罚以避免以后重犯,同时也达到警示他人的目的。
处惩性补偿最初要紧适用于诽谤、歹意解决、诬告等使受害人蒙受精神痛楚的案件。
随着侵权理论的不断进展,处惩性补偿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处惩性补偿制度要紧适用于侵权案件。
在知识产权的创作进程中,权利人往往花费了大量的时刻和精力才取得知识产权。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极易被复制,专门是在当前运算机网络和高新技术迅猛进展的条件下,知识产权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给权利人带来庞大的损失,不仅挫伤了权利人进行不断创新的踊跃性,也无益于社会的科技创新。
因此,在确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补偿数额时。
应当依照民法通那么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大体原那么.法官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体会,依照侵权的性质和传播的程度。
不仅裁决被告补偿侵权带来的实际损失,而且还进行必然数额的处惩性补偿,形成冲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的震慑力,避免和惩戒以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鼓舞和爱惜权利人的创新功效和创新精神。
总之,日新月异的科技进展与相对稳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需要咱们正确熟悉和明白得。
咱们应以进展的目光来看待法律对科技进展的调控作用,成立符合科技进展客观规律、符合我国大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体会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构建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保障,从而鼓励和增进我国科技创新的蓬勃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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