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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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
在全国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
同志们:
XX年1月,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税务总局党组根据中央《实施纲要》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
两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构建惩防体系的实施办法,总局将这些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编印成《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已经发给大家。
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
“抓好《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钱冠林同志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指出:
“编写这本书,是税务部门落实中央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实现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提出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加快建立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基本框架。
”3月中旬,《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书籍已发到各省局。
3月下旬,总局发文,要求税务系统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为有利于税务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特别是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和领导干部抓好试行工作,根据总局党组安排,利用这次“一把手”培训班的机会,我们大家专题学习研究这一课题,以在今后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一、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一)新时期党的反腐败战略方针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也经历了一个积极探索和不断发展的过程。
八十年代之前,开展反腐败工作主要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进入转型发展阶段,腐败问题逐渐严重起来,反腐败斗争引起党内高度重视。
1993年,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中纪委二次全会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提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
“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是我国反腐败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系统性特点的战略对策,主要强调的是以打击或惩治腐败为主,具体表现为集中力量严厉查处腐败大要案件。
十五大提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总体上仍延续惩治为主的反腐败战略的同时,补充了预防对策的成分,在相关文件中被称为“治本措施”或“源头治理措施”。
十六大提出“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反腐败思路出现三大变化:
提法上从“反对腐败”到十六大的“反对和防止腐败”;反腐败界定为从“政治斗争”到“政治任务”;反对和防止腐败必须立足于“制度反腐”。
实现了反腐败以“打”为重点到“打”与“防”并重的战略性变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崭新命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发展了十五大以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反腐倡廉方针,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XX年1月,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科学总结了党执政55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提出了有效反对和防止腐败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体现了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精神。
《实施纲要》总结的六条基本经验是: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实施纲要》明确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要求(指教育);强调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指制度);提出了加强对权力行使制约的措施及办法(指监督);强调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指惩治)。
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看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基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二)税务系统反腐倡廉的不懈探索和创新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十多年来,税务系统随着形势发展,按照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和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特点,不断探索,创造出许多新的工作经验和思路,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坚持不懈地进行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深入人心的理论和观点,为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5年以来,税务系统围绕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十五不准”)、《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开展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1999年制定下发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8年,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要求。
税务系统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很有影响的大要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取得明显成效。
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是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二是利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的案件屡有发生。
税务系统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XX年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总局提出了强化“两权”监督的总体要求。
会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决定》,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
《决定》将税款征收环节、税源管理环节、税务稽查环节、行政处罚环节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划分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制定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初步建立了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制度体系,首次体现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过程监控的工作思路。
XX年底,总局提出“三个贯穿于”指导思想,即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
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系统把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工作方针。
XX年1月,中央《实施纲要》颁布以后,税务系统于XX年3月率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出台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六个机制,即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和科学的评估预警等六个机制。
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对教育、惩治、预警等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
XX年3月,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XX年底,制定下发了《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教学大纲》、《税务系统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廉政预警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同时对416项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进行分门别类的梳理,选出与六个机制相关的内容,组成六个“方阵”,即以主要法规为龙头,相关法规为配套的法规体系,形成了与六个机制相配套的基本制度。
编辑成册后,定名为《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由税务出版社出版,以税务总局名义下发。
《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的印发,标志着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实现了《实施意见》提出的“XX年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的配套实施办法”的第一步目标。
这一基本框架的形成,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和理论创新,是对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深化,具有鲜明的税务系统行业特征。
这也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是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防体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框架。
近期和长远目标是:
XX年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的配套实施办法。
XX年前,惩防工作进一步深入。
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具有税务系统特点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税务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税收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成
总局《实施意见》提出,构建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贯彻“四个坚持”:
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中央多年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格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税务系统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总局党组领导下取得的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本经验;坚持“三个贯穿于”的工作方针。
“四个坚持”指导思想的提出,既全面贯彻了中央《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又紧密结合了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以制度机制为核心、责任机制为总抓手、教育机制为基础、监督机制为保证、惩治机制为重要手段、预警机制为必要条件,各机制既独自发挥作用,相互之间又互为补充,相互影响。
(一)制度机制
《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是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载体,是一个相对完整、环环相扣的制度体系。
看起来《试用本》是制度汇编,但与一般的制度汇编不同。
不同点在于,是从税务系统的实际出发,用6个实施办法、34个主要法规和64个相关法规制度组成的六个“方阵”,每个“方阵”都是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
惩治与预防腐败,就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就是通过加强自律与他律,使干部“不愿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
自律与他律重在统一,要害都在“律”。
自律是基础,如果没有在道德与修养上的自我约束,就有可能自己把自己打倒。
他律是关键。
大量事实表明,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强制力和惩处的威慑力,可以规范从政行为,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下、置身于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以他律促自律。
依靠制度的强制力,保障思想教育功能的实现。
分析许多案例,我们对干部不断加强教育,但仍有少数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后这些干部剖析自己“理想信念树立不牢”,但是教育得不够么?
不是的。
税务系统干部接受学习教育的机会是很多的,但由于考核或督促不够,教育易流于形式。
只有将教育纳入制度化轨道,实现教育的刚性,使其真正“范导人心”,显得尤为迫切。
近年来,我们对领导干部实行了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
进一步夯实了教育基础,也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依靠制度的刚性保证惩治的严肃性。
制度具有惩治和预防的双重功能,是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
它既可以是一种诉求于外的强制手段,通过剥夺权利、处罚经济利益等方式,来强化腐败者对腐败后果的恐惧心理,从而达到缩减乃至消除腐败机会的可能性。
又可以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使其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逐渐内化为人的一种自觉自愿行动。
因此,制度既“禁于未然之前”,又“禁于已然之后”。
(二)责任机制
责任机制就是以明确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为重点;以领导班子“一把手”负主要责任,班子成员、各部门履行岗位责任,强调“一岗双责”;实行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职能分解责任,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主要内容就是明确领导责任,分解部门责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的专职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要增强“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实践证明,只有“一把手”担起责任,才能推动工作,取得最大效应。
在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中,各级“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起着示范和指导作用。
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多学一些,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要主动研究本系统本单位反腐倡廉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把教育、制度、监督各项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抓好落实。
要注重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实行“一岗两责”。
普遍来看,“总责”负得较好,但“一岗两责”在一些单位落实得还不够到位。
惩防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一把手”既要负好总责,又要调动班子一班人的积极性,主动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我们讲党组统一领导,既强调各级“一把手”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亲自抓,又强调其他成员要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两者是并重的,不能忽视,更不可偏废。
同时,领导班子要为“一把手”唱好“主角”创造条件,为研究、部署、督促工作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今年是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各个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一年,能不能抓好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特别是今年能不能有所突破、抓出成效,既是对总局决策的态度问题,也是对各级党组和领导班子团结力、战斗力、执行力的考验。
希望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广大干部作出表率,抓督促,抓落实。
要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
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工,把纪检监察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依靠群众开展工作,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的重要保证。
抓惩防体系建设,必须按照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对《实施办法》的分解,把每一项具体内容落实到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责任目标、责任人,建立一目了然的“责任关系网络”。
明确上下责任,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原则,自上而下地开展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较好地把各种力量有机整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要落实考核追究。
追究是落实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责任制落实的难点。
愿不愿追究,敢不敢追究,取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和是否具有坚强的党性。
一是要解决追究谁的责任的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不是简单地将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还要明确分管领导、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
二是要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要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三是要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
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改变过去那种“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亲”的现象。
四是要解决追究效果问题。
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
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建立健全惩防体系需要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多层面的共同努力,所以我也要把考核追究作为多刃剑,真正能够触动每个工作环节,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教育机制
教育机制是以税务系统日常教育为基础,以廉政培训为切入点,以反腐倡廉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为完成各项税收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教育中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构建税务系统“大宣教”格局。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是基础。
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教育机制,主要依托《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税务系统反腐倡廉教育教学大纲》这两个文件。
要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注意面向全体税务人员。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税务系统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形成“大宣教”工作格局。
在惩防体系建设中,教育是各项工作的基础。
少数同志还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轻视教育的作用,忽视教育的功能,甚至有极少数同志抱有“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反腐倡廉,重在修德。
应当看到,人的道德修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教育的作用是潜在的,潜移默化的,不能因急功近利而忽视教育的作用。
反腐倡廉任务越是繁重和艰巨,教育工作越是不能放松,其地位和作用越是不能动摇。
要重视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结构调整、人们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对党员干部思想观念的深刻影响,进一步从理论上正确回答干部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的、深层次的问题,力求干部的思想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拍。
反腐倡廉教育要抓出特色,抓出成效,关键是要在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三方面做文章,在教育的深入人心上下工夫。
在落实上级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任务时,不搞上下一般粗,不简单地当“传话筒”,每一项内容都要结合当地实际,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按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要求,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
始终把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到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去,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教育的核心,紧紧抓住什么是正确的权力观和怎样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等问题,常抓不懈,务求实效;通过加强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注重以突出主旋律、弘扬正气为主导,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身边人启迪身边人,以勤政廉政先进典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让其学有榜样,见贤思齐,使之常修为政之德。
反腐倡廉教育必须不断扩展宣教工作领域,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专项活动。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工作规律,牢牢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积极开展廉政文化系列活动,深入宣传反腐倡廉新动态、新成果和新面貌,增强廉政文化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社会覆盖面,营造有利于税务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就是以领导干部和权力集中的执法环节、人员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关口前移、过程监控,充分发挥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关键作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和谁来监督、怎么监督和监督结果如何运用的问题,使监督内容与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相互对应,既明确了监督与管理的有关要求,又实现了实体与程序的直接对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监督的重点对象,回答了“监督谁”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主负责人和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重要岗位人员是监督的重点。
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回答了“谁来监督”的问题。
《办法》规定了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从内部监督制约层面上看,划分清楚专门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督责任,使“一岗两责”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明确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突出政治纪律和法制意识在各项工作中的首要地位。
二是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办公厅(室)、巡视等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一并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两责”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考核结果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存入廉政档案。
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
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分工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
班子成员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形成领导权力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
强化民主议事程序。
决策专业性或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推行事前咨询论证制;决策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事前征求意见制度;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推行重大事项票决制,保证决策的公正。
四是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为依据,提出了六项具体监督事项。
重申《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着重强调人事、纪检监察同为重大事项的受理部门,明确规定每个班子成员必须将个人重大事项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领导干部无论有无需报告的事项,每年都必须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亲自签字,做到“定时、定项、零申报、记入廉政档案”。
此外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廉政谈话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约谈”和“函询”等制度都从条件、程序、时限及主要内容上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明确了监督制约的主要方式。
通过党组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廉政谈话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方式,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利用日常检查,执法检查和监察、审计检查、专项治理、过错追究、明察暗访、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
实行政务公开、信访监督、述职述廉等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积极参与地方行风评议,主动接受地方党政、司法机关、审计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是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是为了把握反腐败工作规律,增强反腐败工作预见性,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反腐败措施,提高遏制腐败的防范力。
构建预警机制,是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课题,还处在边探索、边构建的阶段。
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规和规章,也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
但税务系统还是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全面掌握廉政信息,逐步建立反腐倡廉监测系统,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重点,制定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实现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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