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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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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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自身的相对优势,跟踪和把握学术前沿,注重创新与突破,加强交叉与融合,使学科方向更加凝练,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突出。
各级重点学科,通过1~2个建设周期,力争达到更高一级别的重点学科水平,并成为学校学科建设树立典范。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是,加强优势学科,重视特色学科,突出重点学科,鼓励交叉学科,扶持新兴学科。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三个层次进行项目申请与立项建设。
立项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绩效优先、滚动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框架。
第六条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检查和督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展,协调和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制订学校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经费管理,处理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确保各级重点学科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应有相关组织负责本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制订本学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学科的申报及其建设计划的执行、检查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重点学科成立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的学科梯队。
每一重点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1名,根据研究方向设置若干个学术带头人,其中一级学科3~5名,二级学科2~3名。
每个研究方向组建1个研究团队,其组成成员由3个及以上学术骨干组成。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术带头人负责学科研究方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学术带头人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带头人对学院和学校负责。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拟申报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十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含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分别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在硕士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及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中遴选,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至少形成两个(一级学科应形成三个)及以上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对推动学校学科的发展,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学科具有一定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拥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1.梯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学术职业道德和合作、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2.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具备较深的学术造诣,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指引学科梯队成员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本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梯队建设及学科基地建设等方面起带头作用;
3.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起带头作用,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学术骨干应具有副教授职称和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起骨干作用,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人才培养质量较高。
(五)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每年有稳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及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专著和科教研成果;
(六)具有较好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拥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一定数量且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有良好的校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基础。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及《湖北工业大学学科梯队成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附件材料。
(二)学院组织评议推荐,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公示后,由各学院签署审核意见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就申请项目的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资金额度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评审。
(四)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听取学科带头人公开答辩的基础上,主要就申报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现有水平、建设目标是否先进、提出的建设措施能否确保实现、拟从事的科学研究的创新性、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学科梯队成员的组成情况等进行审查和审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明确意见。
(五)通过学科建设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学科经公示后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获批准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正式填写《湖北工业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分解任务书,交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按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任务书和年度分解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年度检查和建设期满评估验收的依据。
(六)学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签订聘约,聘期与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致。
第四章建设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各重点学科要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包括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研究室(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等具体计划,使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凝炼学科方向。
各重点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二)汇聚学科队伍。
按照“学术大师+创新团队”的要求,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保证学科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三)加强科技创新。
深化校内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通过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营造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力争在若干重大领域取得突破,提升学科自主创新能力。
(四)构筑学科基地。
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提高创新研究平台建设水平。
(五)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六)转化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服务。
利用学科优势,积极解决企业难题,加强与企业的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实现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七)加强信息管理,扩大学术影响。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网站,在遵守保密规范的前提下,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定期发布信息,促进科研协作,扩大学科影响,提升学科知名度。
第十五条二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一)至少有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形成特色,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课题,能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学术水平。
建设周期内,国家级重点学科成功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省部级至少6项;省级重点学科成功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省部级至少4项;校级重点学科成功立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须获得国家级奖励;省级重点学科须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力争获得国家级奖励;校级重点学科须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逐步建成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科梯队。
建设期满,博士学位获得者不低于30%。
(四)建设期内,除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活动外,国家级、省级与校级重点学科要分别主办1次国际、国家级、国内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
(五)建设高水平的实验(研究)室和资料室,具有承担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
(六)校级重点学科中无硕士授予权的新兴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建设的基本条件,建成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按照省级重点学科的标准进行建设,建成省级重点学科。
省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申报博士点基本条件,建成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建成国家级重点学科。
第十六条一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中科研项目与成果获奖等方面应不低于上述二级重点学科目标与任务的2倍,有3个以上具有特色且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包括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划拨专项经费、学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院与学科点的配套经费等。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按1:
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校级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学校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投入。
学院和学科点须通过多渠道筹措相应比例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
硬件建设费主要用于改善重点学科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平台的建设,特别是用于能促使科研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软件建设费主要用于学科图书资料建设,支持学科梯队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出版高水平论著等。
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根据各重点学科年度检查结果下达下一年度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申请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第二十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目标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挪用。
其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
各重点学科在年终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的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报告中应特别说明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按照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对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年度检查和期满验收评估。
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五年,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为三年。
学校每年对重点学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建设期满(五年或三年)进行期满验收评估。
重点学科检查与验收评估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进行量化评定。
评估指标体系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拟订,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重点学科须在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建设成效等,并于每年12月中旬之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经学院审查后的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报告,次年1月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其项目任务书和年度任务书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含优势与特色学科)的期满验收评估时间级程序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校级重点学科期满验收评估程序为:
(一)学科带头人撰写重点学科建设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及学科下一步发展的思路。
(二)所在学院组织进行验收评估,合格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提交给学科建设委员会,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
验收结果在全校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的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次。
检查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滚动淘汰管理或下一轮重点学科立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年度检查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学科,学校在下一个年度将继续进行投入和建设;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学科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更换学科带头人,限量投入建设;年度检查不合格且评估结果处于末位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期满验收评估结果在良好及以上等次的一级重点学科及优秀等次的二级重点学科,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验收评估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仍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该重点学科资格。
验收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学科,方可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遴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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