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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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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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加强劳动治理的需要,爱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依照《XX天然气股份劳动合同治理暂行方法》,并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油田公司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治理的工作目标是: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起以劳动合同治理为要紧方式,企业依法自主用工,劳动者依法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运行机制,实现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流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归口治理,并具体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在股份公司劳动用工打算内使用的各类劳动用工(不包括借聘用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任务;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纪律;
(九)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保守商业隐秘的责任;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具体问题,均采纳签订专项协议书的形式明确。
专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项协议书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专项协议书要紧包括:
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培育假协议书、学习培训协议书、内部退养协议书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畴包括:
(一)原有职员。
是指1999年4月9日前在XX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在册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内
部退养的人员。
(二)新增职员。
是指列入股份公司打算治理,1999年4月9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
油田公司借聘职工及不由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直截了当组织生产或安排工作并直截了当支付工资的人员,均不列入签订劳动合同的范畴。
第九条因企业重组改制后用工主体的改变,从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新疆石油治理局划入油田公司的原有职员、新增职员,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从新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要约。
由油田公司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印发给职员本人。
关于出差在外或远离所在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设法通知本人或限期召回。
(二)草签。
职员对《劳动合同书》若无异议,并愿连续与油田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时刻内草签劳动合同,并作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职员对《劳动合同书》若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刻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单位反映,由油田公司派代表与职员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草签劳动合同。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草签劳动合同。
在规定的时刻内职员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也未草签《劳动合同书》的,视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油田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签订。
依照职员草签的合同,油田公司与职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职员下岗进入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在与油田公司按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与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在规定时刻内不与油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视为自愿与油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新增职员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从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调入油田公司的职员,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从股份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职员(包括从集团公司调入的职员),油田公司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按下列规定与职员协商确定:
(一)原有职员劳动合同期限,均按与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或新疆石油治理局签订的期限确定,即:
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重新签订时仍签订无固定期限;原签订有固定期限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刻,均以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为准;原劳动合同差不多到期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进行续订。
关于职员个人要求将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按有固定期限或缩短原合同期限签订的,经与油田公司协商一致后,能够按重新约定的期限签订。
(二)新增职员,在操作、服务以及一样性治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中级以上治理、专业技术岗位的,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油田公司专门需要的高层次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要紧操
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油田公司依照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8年。
(三)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难以确定的,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新增职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内应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为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为9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2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5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80日。
职员改变工种(岗位)的,以及从股份公司内其他用人单位调入油田公司的人员,能够约定30日至90日的试用期。
续订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托付代理人与职员签订。
受托付人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能够向他人转托付一次。
受股份公司总裁的转托付,油田公司总经理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变更,不阻碍职员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连续有效。
职员个人不得托付他人代签。
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
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鉴证,鉴证费由油田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能够约定合同生效时刻。
没有约定生效时刻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刻。
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刻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生效时刻。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十七条专项协议书的签订。
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培育假协议书由油田公司托付各用人单位与职员签订;学习培训协议书由油田公司托付培训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与职员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由油田公司与职员签订。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岗位协议书期限一样为3年,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协议书即为岗位协议书。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原有职员劳动合同期满,油田公司将依照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操作、服务和一样性治理、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3年;中级以上治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超过5年。
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同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假如职员提出续订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符合股份公司内部离岗退养条件并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假如职员提出续订的可续订至其退休;
(三)专门需要的高层次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要紧骨干续订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依照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新增职员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能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实行期满前预报制度。
各用人单位应在职员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上报油田公司人事处。
人事处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通知到本人,并组织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职员在股份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流淌的;
(二)职员病休、脱产学习、内部退养、休培育假以及被油田公司长期派往外单位工作等缘故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但仍与油田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
(三)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四)职员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
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
内容的;
(五)油田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七)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缘故,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依照生产工作需要,须变更职职员种(岗位)的;
(九)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
(十)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油田公司和职员依照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能够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显现时,劳动合同能够变更。
第二十二条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所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治理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
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效。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缘故,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油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四)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自然或
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职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职员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员作开除、除名处理的,其劳动合同自开除、除名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纪(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指挥和治理,后果严峻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
(五)泄露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商业隐秘或侵害油田公司及
所属各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对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损害达10万元以上的;
(六)已与油田公司以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以上的;
(七)被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其中包括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田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的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季度或半年考核不合格的,或虽考核合格,但考核结果排序累计两次均处于末位的,实行内部待岗,半年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生产或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用人单位和油田公司。
第三十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拒绝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一)涉嫌违法犯罪,同意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悬而未决的;
(三)借用、租用油田住房、公款、公物尚未还清的;
(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五)职员从事的重要工程、设计、研究项目或重要生产(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离开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缺失的;
(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未作处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峻困难企业条件,能够裁减人员。
但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早30日向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形,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刻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法等;
(三)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意见;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职代会或全体职员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明白得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油田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职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假如职员有要求,油田公司应当在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缘故。
第三十五条油田公司与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将职员档案转到职员同意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或有关部门,职员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油田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比照地点有关规定,储存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的职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第五章权益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职员依法享有选择职业和岗位的权益、取得劳动酬劳的权益、休息休假的权益、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益、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职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爱护单位资产,爱护油田公司的知识产权,保守油田公司的商业隐秘,服从用人单位在生产、技术和经营治理方面的指挥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职员的工资分配、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劳动爱护、培训、住房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制度,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
职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要为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点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油田公司工作年限(包括石油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运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刻运算。
(四)关于某些患专门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员,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由油田公司协商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医疗期能够适当延长。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发给病假工资;满6个月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规定发给疾病救济金。
第四十条职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依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形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严峻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职员伤医疗期内按规定发给工伤津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员非因工致残和经大夫或医疗机构认定为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
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职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
第四十二条油田公司和职员应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职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有关待遇。
经股份公司批准,油田公司可依照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形,为职员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并鼓舞职员建立个人储蓄性保险。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员任何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依照实际情形,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标准在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职员违反油田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规程等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造成经济缺失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油田公司可按企业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员进行索赔。
劳动者应赔偿油田公司下列缺失:
(一)油田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二)油田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具体包括培训费及培训期间发生交通费、食宿费、工资、奖金、津补贴等;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职员同意油田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出资安排学习培训的,应保证在学习培训终止后提供最低五年的服务(工作)年限。
职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干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劳动合同和附件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与甲方协商一致,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油田公司支付一次性合同期限违约金,并同时赔偿对油田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费:
(一)劳动合同期限违约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年限,每提早一年赔偿2000元。
(二)职员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缺失费标准为:
副处及以上治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含高级技师)8000元;中级治理、专业技术人才(含技师)5000元。
对一样性治理、技术、操作、服务人员可不作赔偿要求。
第四十七条职员劳动合同期满由油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照职员在油田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八条油田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
(二)(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照职员在油田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油田公司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五)款
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照职员在油田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油田公司月平均工资的,应按油田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条由职员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办理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油田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职员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二)(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标准同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按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员在油田公司的工作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职职员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职员资的,除在规定的时刻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酬劳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三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支付职员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四条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关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第五十五条职员泄露油田公司商业隐秘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索赔;职员侵害油田公司知识产权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国家或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第五十六条职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即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若职员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不负责赔偿和补偿,职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机关赔偿。
第五十七条油田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与职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先由油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能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油田公司所属用人单位和职员都应自觉履行。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列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由油田公司人事处统一运算。
第七章劳动合同治理
第五十九条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握和紧密配合油田公司人事处做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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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 行业 劳动合同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