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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DB13(J)45-2019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施行日期:
2019年3月1日
2术语
2.0.1施工现场
从事施工中任何工序或作业的场地。
2.0.2施工安全技术
研究施工中的安全问题,针对施工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的技术。
2.0.3安全技术措施
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2.0.4安全记录
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2.0.5安全防护装置
配置在施工现场及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生产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
2.0.6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爆破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
2.0.7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0.9洞口作业
孔与洞边口旁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上的作业。
2.0.10攀登作业
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0.11悬空作业
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0.12交叉作业
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2.0.13脚手架
任何固定的、悬挂的或活动的临时结构,用于承载工人和材料或通入此种结构的支撑构件。
2.0.14吊装作业
将结构构件或设备用起重机械(或提升设备)提升至设计位置并直至固定的过程。
2.0.15施工现成临时用电
是相对于施工现成以外正式工业与民用“永久”性用电而提出的一种专属施工现场内部的用电,是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提供电力并用于现场施工的用电。
由于这种用电是随着建设工程露天施工而进行的,并且随着建设工程的竣工而结束,因而它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移动性和露天性。
2.0.16外电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不包括通讯线路。
2.0.17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
这个电压系列上的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Hz—500Hz)有效值50V。
2.0.18接地、接地体
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经过导体与埋入地中的金属导体相连接,称为接地。
埋入地中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
2.0.19接地电阻
接地体对地电压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的电流的比值,称为接地电阻。
如接地体中通过的电流为冲击电流(如雷电流),求得的电阻为冲击接地电阻;如接地体中通过的电流为工频电流,则求得的电阻为工频接地电阻。
2.0.20路基
按照路线位置和一定技术要求修筑的带状构造物。
是路面的基础,传递由路面传递下来的行车荷载。
2.0.21压实
对土或其他筑路材料施加动的或静的外力,以提高其密实度的作业。
2.0.22路面
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供车辆行驶的构筑物。
2.0.23桥梁
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等跨越河流、山谷等天然人工站障碍物而建造的建筑物。
3基本规定
3.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
3.0.2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0.3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0.4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0.5施工企业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0.6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0.7施工企业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都应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0.8施工企业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0.9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0.10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等情况,影响安全施工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修改、补充和完善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3.0.1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人员状况、工程结构、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作业条件、使用的材料、机械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性分析,从管理、技术、防护设备等方面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消除不安全因素的针对性措施。
3.0.1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按工程的分部分项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详细交底,交底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交底日期。
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1施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
4.1.2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大小向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派驻比例为: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或者相应造价的工地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
2建筑面积10000—50000平方米或者相应造价的工地2—3名专职安全员;
3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造价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各施工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1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实施。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4)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7)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8)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9)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0)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包括企业中的安全、技术、教育、财务、劳资、设备、工会等各职能部门都应在其职能范围内分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包括企业经理、主管安全副的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安全员、各工种工人等,都应按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2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考核办法,并认真执行。
4.2.3在各类经济承包合同中,应确定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4.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3.1施工企业应制定年度职工伤亡控制指标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4.3.2施工现场应根据目标管理内容制定落实责任目标的考核规定和考核办法,按月分解考核,要有考核记录和考核结论。
4.4安全生产检查
4.4.1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检查记录。
每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后,应进行定量分析和安全评价,通报检查结果。
4.4.2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应立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
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患措施,如有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4.3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应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4.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5.1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如个人工作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5.2施工企业职工每年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时间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需接受又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企业待岗、转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5.3施工企业新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剖析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保护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5.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5.5生产班组必须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在班前要对所有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班组长负责组织班前安全活动,针对专业特点、当天施工任务和生产条件,召开班前安全生产会。
不得以布置生产工作替代安全活动。
4.5.6各类培训教育及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记录。
4.6意外伤害保险
4.6.1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6.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
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保险费摊派到被保险人承担。
4.7事故处理
4.7.1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7.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企业必须队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4.7.3施工现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并填写登记表按月向企业汇上报。
4.8安全记录
4.8.1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必须齐全,并严格按照本省规定的统一表式和填写要求执行。
4.8.2施工现场在进行安全策划时,应确定安全管理资料收集、记录、编目、归档、储存、处理的部门和人员。
4.8.3安全管理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并作到收集及时,编制认真,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5施工现场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5.1.2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针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活设施问题,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5.1.3项目安全控制宜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安全施工目标;
2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3项目安全计划实施;
4项目安全保证计划验证;
5持续改进;
6兑现合同承诺。
5.1.4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评价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安全动态管理。
5.1.5在进行平面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因素,作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
5.2封闭管理
5.2.1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连续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围挡。
围挡材料采用硬质材料,作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5.2.2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置灯箱或霓虹灯。
5.2.3施工现场应制定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口设置警卫室,由专职门卫人员值班。
5.2.4施工现场的大门进口处应设置“七牌两图”,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和安全标语。
七牌:
1工程概况牌;
2安全生产纪律牌;
3三清六好牌;
4文明施工管理牌;
5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
6工地消防管理牌;
7进入工地必须佩带安全帽提示牌。
两图:
1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5.2.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时应整齐佩带企业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5.2.6施工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在危险部位规范、整齐地悬挂统一内容和式样的安全标志牌。
5.3施工现场
5.3.1城市主要路段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钢筋加工场地、木加工场地、混凝土搅拌场地、砂石料堆放场地,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地面。
其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地面硬化,保证平整坚实,无浮土,不积水。
5.3.2施工现场宜有循环干道。
道路上不得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5.3.3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和塔吊等基础应设排水设施,形成排水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5.4材料堆放
5.4.1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分类、分规格整齐、稳固放置。
材料堆置高度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材料堆置高度
材料名称
堆高限度(m)
说明
钢筋(直筋)
1.2
露天堆置
钢筋(盘筋)
1
铸铁管
1.2
露天堆置。
在两排管中间应加垫,侧边设立柱,以防滚落。
原木
2
露天堆置
成材
3
露天堆置。
每0.5m高加横木
水泥
1.5
库存。
堆放在0.3m以上的垫空板架上。
砌块
1.5
露天堆置
耐火砖
横卧3层、立放2层
横卧每层应加塞垫,并设立柱,以防滚落
袋装材料
1.5
装卸时应搭设可靠的踏板
5.4.2施工现场堆放的工具、构件、材料应挂定型化标牌,标牌上注明其名称、品种、规格、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
5.4.3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建筑材料、构件、工具及时清捡规整;建筑垃圾及时清扫集中运走,作到工完场清,因故不能及时运走的,应分类型集中堆放整齐,并标明名称、品种。
5.4.4施工现场拆除下来的模板支撑、脚手架料、垂直提升设备等杆件和施工余料,应及时分类运往规定地点堆放,不能马上运走的应堆放整齐。
。
5.4.5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由专门仓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5.5临时设施
5.5.1施工现场应设置生产性临时设施、物资储存设施、办公和生活临时建筑。
生活区、办公区应与施工区有明显的分界,并设置坚固、美观的导向牌。
5.5.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避开取土、弃土场地。
5.5.3施工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均应进行设计,竣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在建工程高度
5m以下
5—15m
15—30m
30m以上
最小安全距离
2m
3m
4m
5m
5.5.4临时建筑物与建筑工程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表5.5.4临时建筑物与在建工程的最小安全距离
5.5.5施工现场的仓库应采用非燃材料搭建,用于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应与其他仓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加设安全标志。
各类仓库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符合用电和防火规定。
5.5.6施工现场的职工宿舍不得设置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室。
5.5.7施工现场的宿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内高度不低于2.6m,墙面应刷白,室内和门前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或不低于水泥砂浆标准的其他材料硬化。
2应干燥、保温、通风,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3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15人。
应设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人床铺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生活用具放置整齐。
4宿舍内应有卫生、防火、治安、防煤气中毒和消暑防蚊虫叮咬措施。
保证宿舍周围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5宿舍用电必须安全。
灯具高度不低于2.4m,低于2.4m时采用安全电压。
5.5.8施工现场食堂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2食堂室内高度不低于2.8m,设透气窗,墙面抹灰刷白,地面抹水泥砂浆,灶台上镶贴瓷砖。
设污水排放设施,并有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3生、熟食必须分开放置;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每天应对餐具进行消毒。
4食堂距厕所、垃圾场所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场所不少于30m,或设置有效隔离措施。
5食堂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责任到人。
5.5.9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应抹水泥砂浆,便池镶贴瓷砖。
2设纱窗、纱门,门口醒目标明“男厕所”、“女厕所”字样。
5.5.10有人住宿的施工现场应设立满足职工洗浴的淋浴室。
5.5.11施工现场应设饮水处,保证职工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开水。
5.5.12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
严禁随地吸烟。
5.5.13生活垃圾应及时处理,袋装或盛放在带盖的容器内,不得与施工垃圾混放。
5.6现场防火
5.6.1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设立消防领导小组,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6.2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器具和专用水源、电源,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
立管直径不小于50mm,设加压泵和泵房。
5.6.3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凡在危险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5.7保健急救
5.7.1大型施工现场应设医务室,由专职医生值班。
一般施工现场应配备保健药箱和一般常用药品,并由医生巡回医疗。
施工现场均应配备急救器材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
5.7.2施工现场应建立职工登记制度,对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来源地、健康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每天进行人员清点。
5.7.3施工现场应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增加职工的卫生防病知识。
5.8综合治理
5.8.1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建立职工活动室,并加强管理,保证职工的学习和娱乐。
5.8.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将责任分解到人,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8.3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不扰民的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
5.8.4施工现场应针对施工工艺采取防尘和防噪音措施。
在允许的施工时间之外必须施工时,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5.8.5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和随意抛撒建筑垃圾
6土石方和基础
6.1一般规定
6.1.1土石方和基础施工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
6.1.2在夜间或自然光线不足的场所进行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6.2施工准备
6.2.1土方开挖前,应该进行必要的地质调查、场地水文和基坑周边环境勘察。
6.2.2基坑边界周围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6.2.3对临近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开挖时影响其基础和地基的稳定。
6.2.4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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