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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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完整版
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3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
52XXXXX92006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
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万
元整(小写¥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万元整(小写¥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
因矿山涉及约万元诉讼债务(小写¥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万元整(小写¥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
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
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市xxx镇xxx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内容
甲方同意将省市砂石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该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采矿证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已按时缴纳,矿山从首次开采至今生产正常,矿业权属无争议。
二、转让方式、费用
1、甲乙双方属不同法人的两个企业,本次转让是为了调整各自的产业结构,以适应社会生产结构经营,促使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本次转让方式未作价出售。
转让资产包括采矿权和矿山总资产、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元(大写)。
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全部缴纳。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转让费用按付款计划逐年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年计划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若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并赔偿乙方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体转让费的10%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盖章,经登记机关审批核准后,办理完采矿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转让前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共计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转让审批机关一份。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年月日
探矿权转让合同
探矿权转让合同模板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
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
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
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4.3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双方地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3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12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
52XXXXX92006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
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万
元整(小写¥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万元整(小写¥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
因矿山涉及约万元诉讼债务(小写¥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万元整(小写¥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
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
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市xxx镇xxx金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内容
甲方同意将省市砂石矿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该采矿权许可证号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采矿证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等有关费用已按时缴纳,矿山从首次开采至今生产正常,矿业权属无争议。
二、转让方式、费用
1、甲乙双方属不同法人的两个企业,本次转让是为了调整各自的产业结构,以适应社会生产结构经营,促使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本次转让方式未作价出售。
转让资产包括采矿权和矿山总资产、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元(大写)。
3、经甲乙双方协商,对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乙方全部缴纳。
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转让费用按付款计划逐年交清,否则,甲方有权按年计划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若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资产整体转让费,并赔偿乙方采矿权转让费、矿山总体转让费的10%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盖章,经登记机关审批核准后,办理完采矿权变更手续后生效。
2、如有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转让前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一切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共计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转让审批机关一份。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年月日
采矿权转让合同
采矿权转让合同
甲方:
西峡县福源化冶有限公司(转让方)
乙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的采矿权转让等事宜拟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享有采矿权的西峡县军马河乡西鱼库村小杓组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
4113232010017130053223)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期限:
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60万元。
本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支付20万元,办理完矿山三爆器材手续,并在首次领取三爆器材后5日内支付130万元,无因甲方与他方经济纠纷导致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矿山正常生产满3个月后10日内支付60万元。
上述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后10日内支付50万元。
三、在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三爆器材由甲方监管,监管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发放,乙方应按国家数额建设器材的保管设施建立彩点账册。
四、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前期矿山勘查,审批的图纸、文件、资料等矿山现有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复印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笔20万元款项的同时交付给乙方,乙方交付130万元后,所有证照原件甲方交付给乙方。
甲方原与矿区乡、村、组及村民个人签订的土地,林木补偿等合同原件,甲方也应同时交付乙方。
五、采矿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由双方依法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在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如果有证照需要年审、换证,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上述首笔款20万元支付后,乙方有权进入矿山开展修路,架电等前期准备工作,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有专业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必须有爆破证的人员进行作业。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均由乙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八、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采矿权转让补充协议
协议人:
煤矿(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协议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执行董事
鉴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实行)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进入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集团)并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为确保企业的生存权利,双方在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时采取了估价方式确定了“煤矿”(以下简称“煤矿”)采矿权及企业资产的价值。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双方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鉴于乙方系贵州省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任何的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为此,甲方同意乙方对自身进行兼并重组。
二、鉴于本次兼并重组工作的推进时间过于紧迫,导致双方只能被动采取暂估价的方式确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的“煤矿”采矿权及企业资产的价值。
为了实现公平交易,双方对原合同中交易价格做如下调整: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按照合法程序,共同聘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单位对甲方采矿权价值及企业资产进行公允评估。
评估结果必须报经双方一致确认。
2、评估结果确定后,乙方仍然按照《采矿权转让合同》中确定的合资合作方式对应出资,出资额度应达到新公司股权51%的规模。
三、如双方未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本协议第二条所涉评估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解除已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等与甲、乙双方采矿权转让有关的一切协议、法律文件,双方互不承担因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四、若评估结果作出前,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必须注入资金,则甲方按照原估价自行代替乙方垫付出资,待评估结果确定后再据实注入。
(双方共同确认的评估结果作出前,如乙方未实际向甲方注入资金,则乙方仅为甲方名义上的控股母公司,并不实际取得甲方的控股权)。
甲方的所有权利仍归甲方原出资人享有及行使。
甲方在行使企业权利时,乙方不得擅自干涉,还应配合甲方完善相关法律
手续,协助办理有关证照。
五、乙方对甲方实际进行合资合作前,所有与甲方相关联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债务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在乙方仅为名义上的控股公司但尚未实际出资期间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包括扩能扩界、关闭矿井)和劳务纠纷、商务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
甲方承诺不得因此给乙方(含集团下属其他企业)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失,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因第三人追索承担了经济法律责任,则甲方应及时偿还乙方代为承担的所有费用。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因第三人追索承担了经济法律责任,则乙方应及时偿还甲方代为承担的所有费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煤矿采矿权、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即标志着甲方已并入乙方组建的煤矿企业集团,为此,乙方有权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随时监督、检查、指导甲方的煤矿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据此组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如因甲方违法、违规给乙方造成法律及经济责任,则甲方应予全额赔偿及承担。
八、甲、乙双方应尽全力保障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
甲方应为乙方实施的兼并重组提供一切合法、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财务账目。
九、在乙方向甲方实际注入资金前,因本次兼并重组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并购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及交纳。
乙方实际参股甲方公司后,相关费用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据实分摊。
十、鉴于乙方组建煤矿企业集团必将产生运营成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属企业提供生产管理咨询、产业信息咨询等必将产生劳务开支,为此,甲方同意向乙方缴纳保证金万元(小写:
¥.00万元)。
与此同时,甲方还应于每年的月日前向乙方缴纳管理费元(小写:
¥.00万元)。
若乙方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调整集团下属企业的保证金、管理费的额度或收取方式时,甲方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十一、一方不履行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造成兼并重组工作无法正常推进,视作其单方违约,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履行已签订的所有协议。
十二、双方对相互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十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兼并重组工作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的合作关系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煤矿年月3
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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