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口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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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口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雨水口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
雨水口井箅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DB11/053-95
(节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雨水口井箅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平装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的雨水口井箅,也适用于铺装在机动车可能行驶或停放的地面上的雨水口井箅。
2、引用标准
GB9439灰铸铁件
G1348球墨铸铁件
GB6416铸件尺寸公差
JTJ01-8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
3.1雨水口(井)
汇集路面地表径流排入管道的竖井入口。
3.2井箅
雨水口上的进水格栅,由井圈和箅子组成。
按箅子形式可分为平箅式、偏沟式、联合式等。
按安装形式和数量又分为单箅、双箅、多箅式。
3.3井圈
固定在雨水口上放置箅子的支座。
3.4箅子
置于井圈内,用于阻挡纸屑、杂物流入雨水口的栅形盖板。
3.5止口
相互配合的两种另件中,用于控制内装另件轴向位置的阶梯孔。
3.6止口深度
箅子在井圈止口处的嵌入深度。
3.7间隙
箅子外缘最大尺寸与井圈内缘最小尺寸之差。
3.8井圈支承面
井圈内支承箅子的平面。
3.9井箅接触面
箅子与井圈支承面相互接触的平面。
3.10泄水能力
地表径流在单位时间内通过雨水口井箅的排泄量,计量单位1/s。
3.11试验荷载
测试雨水口井箅承能力时,规定施加的荷载。
3.12锁定装置
用于防止箅子脱离井圈的安全装置。
4、分类
雨水口井箅分为重型、中型和轻型三类。
见表1
雨水口井箅分类表1
雨水口井箅类型
标志
使用范围
重型
中型
轻型
A
B
C
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场所
非机动车道
地下人行通道
5、技术要求
5.1原材料
雨水口井箅可用灰口铸铁、球墨铸铁、钢、及非金属材料制作,但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5.2凡用于机动车道的雨水口井箅外形尺寸,应符合《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中各种雨水口尺寸的安装要求。
5.3箅子安装于井圈后的间隙应满足表2要求。
间隙值表2
井箅材料
(a、mm)
金属
非金属及复合材料
2-6
5-10
5.4止口深度应满足表3要求
止口深度值表3
井箅类型
h(mm)
A型
B型C型
≥40
≥30
5.5箅条间的孔隙宽度应小于28mm。
5.6箅子上平面的平面度应为100+1-2mm。
5.7箅子置入井圈后应低于止口深度b1=0-2mm。
5.8箅子与井圈的接触面应进行校平加工,以保证两者的接触平稳。
5.9铸造成型的箅子和井圈应清洁平整,不允许有裂纹及有影响使用的冷隔、缩松等缺陷存在。
5.10非金属材料制成的箅子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11雨水口井箅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表4的规定。
5.12泄水能力
井箅泄水能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试验荷载与允许残余变形表4
类别
试验荷载
(kN)
允许残余变形(mm)
直观检测
重型
中型
轻型
≥220
≥150
≥30
1.5
1.5
免检
试验卸载后,井箅不允许有裂纹出现。
表5
箅型
泄水能力1/s
单
箅
A
≥25
B
≥25
双
箅
A
≥40
B
≥40
注:
C型雨水口井箅和非金属雨水口井箅可按设计要求。
5.13必要时应按使用要求,在箅子与井圈间安装锁定装置。
6、试验方法
6.1承载能力试验
雨水口井箅应按单位产品(箅子与井圈成套)进行承载能力试验。
6.1.1试验荷载与允许残余变形见表4。
6.1.2加载设备
6.1.2.1加载设备所能施加的力应不小于500kN,其台面尺寸必须大于雨水口井箅最外缘尺寸。
测量仪器精度应高于2级。
6.1.2.2试验附件
a、刚性垫块
刚性垫块尺寸由200mm×500mm,厚度等于或大于40mm,上下表面平整,强度、刚度大于试件的材料制成。
b、橡胶垫块
在刚性垫块与雨水口井箅之间需放置一弹性橡胶垫片,垫片的尺寸应大于刚性垫块,厚度应大于8mm。
6.1.3试验步骤
6.1.3.1加载前应使刚性垫块中心与雨水口井箅几何中心重合。
6.1.3.2试验时,以每秒1-3kN的速度向刚性垫块中心加载,在施加2/3试验荷载后卸载。
此过程反复进行5次,然后测量雨水口井箅的残余变形。
6.1.3.3以上述相同的速度加载至表4中规定的试验荷载,保持5分钟后卸载,进行表4中的直观检测。
6.2泄水能力试验
6.2.1试验模型基本要求
试验坡度:
横坡1.5%;纵坡2%。
路面粗糙度:
0.013-0.014。
6.2.2试验用雨水口形式
最少要选用偏沟式单箅、双箅两种。
6.2.3试验要求
6.2.3.1进水形式
试验应从模型上游集中进水。
6.2.3.2水深测量
水深测量应采用滑轨上滑动测针进行。
6.2.3.3泄水量测量
雨水口井箅泄水量测定采用实验室标准量水堰,测量误差≤3%。
6.2.3.4规定水深
测量平均水深应为4cm。
7、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7.1批量与抽样
按批量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取样。
产品以同一用途、同一规格、同一类、同一种原材料在相似条件下生产的井箅构成批量。
一批为100套井箅,不足100套进也作为一批。
7.2出厂检验
7.2.1按5.3、5.6、5.7、5.8、5.9要求,对雨水口井箅进行逐套检验。
7.2.2加载试验,每批随机抽样2套雨水口井箅进行试验。
如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再抽取4套重复本项试验。
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雨水口井箅为不合格。
7.2.3每批产品必须有该批材质的出厂检验报告。
7.3型式检验
7.3.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生产满6个月;
b、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
c、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使用材料变更;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后恢复生产;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g、使用单位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按5.2-5.3要求,每次随机抽取20套雨水口井箅逐套检查。
如果有2套以下(含2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视为合格。
有3套以上(含3套)不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型式检验不合格,该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
采取措施后,须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7.5当进水形式或过水断面改变时,要进行泄水试验。
8、标志及证明书
8.1每套雨水口井箅的箅子上应有清楚且永久性的下列标志:
a、雨水口井箅专用符号标志;
b、制造厂名称;
c、重、中、轻类别标志,分别用A、B、C、在箅子上标明;
d、生产年份
8.2出厂证明书
经检验合格,产品应填写合格证。
其内容包括:
a、证明书编号;
b、制造厂名称;
c、产品类型;
d、井箅泄水能力(单箅、双箅);
e、生产质量检验结果;
f、承载能力试验结果;
g、制造厂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8.3合格的箅子与井圈应有合格标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负责起草。
由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管理处、北京市通县大杜铸造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玉琴、魏计书等。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王憬山、盛奕节、李瑞三、国菊、王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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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雨水 口井箅 技术 要求 试验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