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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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进出口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绪论
到达合同是按D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
装运合同是指按F组和C组成交的合同。
进出口贸易实务:
又称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也是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对外经济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一个国家的企业为出售或购买有形商品而订立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合同条款,即交易条件的具体化,其中包括买卖货物的品名和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保险、价款的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进出口贸易的核心。
是进出口贸易关系有效成立的证据;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合法权益的依据。
国内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国际贸易惯例(或称国际商业惯例):
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订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条约: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品牌:
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品名的含义:
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
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后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凭说明书买卖:
说明书并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或分析表及其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的性能及构造特点。
按这种方法进行的交易就叫凭说明书买卖。
凭样品成交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的交易。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的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的买卖。
原样(也称代表性样品)(Original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复样(也称留样)(DuplicateSample):
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的样品。
。
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回样(ReturnSample):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封样(SealedSample):
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凭产地名称买卖:
指在有些农、副、土特产品的交易,因其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其品质方面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风格和特色,而产地正是这些商品品质和特色的标志。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sofGoods):
是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
商品的等级(GradeofGoods):
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商品的标准:
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
它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商品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商业组织规定。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
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
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年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
指卖方只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商品销售,而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说明商品的具体品质。
G.M.Q.标准通常适用于国际市场上的木材和冷冻鱼虾泪水产品的买卖。
我国很少使用。
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指允许交付的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商标:
是商品的标记,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记,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词汇、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形成。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ppt第二章)
净重:
凡商品本身重量除去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
实际皮重即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通过衡量每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而求得的总的包装重量。
以毛作净: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
平均皮重,指从整批货物中抽取一定的件数作样品,称其实际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量,平均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出整批货物的皮重。
约定皮重:
计量时以买卖双方事先磋商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习惯皮重,指一些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较定性,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
理论重量:
根据件数计算有固定规格和体积的商品的总重量。
数量机动幅度:
指卖方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PPT第二章)
运输包装(TransportPacking):
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运输标志:
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
指示性标志:
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警告性标志:
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口麦头:
是运输标志的主要标志,多数用几何图形并配以简单的文字或代码组成。
销售包装(SellingPacking):
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条形码:
是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物品条码标志:
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
定牌:
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定牌中性:
是指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
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
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品或品牌的包装,即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没有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标签:
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志。
第四章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Ex(pointoforigin)原产地交货。
Ex用于贸易术语,其英文含义是“deliverat”的意思,即货物在某地交货,其后面应注明具体的交货地点。
FOBStowed即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FOB(FreeOnBoard)的术语
(1)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prepaidto(namedpointof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inlandpointofdeparture)freightallowedto(namedpoint)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inlandcarrieratnamedpointof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6)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F.A.S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制定装运港)。
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海洋轮船船边,船上装货吊钩可及之处,或交至由买方或为买方所指定或提供的码头,负担货物交至上述地点位置的一切费用和承担任何灭失及/或损失的责任。
C.&F.(namedpoin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
(P48)
C.I.F.(namedpoin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
(P49)
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P49)
船舷为界:
表明货物在装上船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上船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和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CFRExTackle:
即CFR钓钩下交接。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外的费用。
船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IFLinerTerms即CIF班轮条件。
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商品的价格:
通常是指商品的单位价格,简称单价。
滑动价格:
是指现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
“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要求在订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InitialPrice),同时规定如原料价格、工资发生变化,买方保留调整价格的权利。
硬币或强币:
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尽可能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收回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即所谓的硬币或强币。
软币或弱币:
在进口业务中,则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即所谓的“软币或弱币”。
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折扣
成本(cost):
主要指采购成本,也称进货成本,是贸易商向供货商采购商品的价格。
费用(expenses/charges):
主要指商品流通费。
包括包装费、仓储费、国内运输费、认证费、商检费、垫款利息、经营管理费、银行费用、出口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预期利润(expectedprofit):
指出口商的收入,是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
佣金:
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折扣:
卖方按照原价给买方以一定的减让。
外贸企业的盈亏核算:
是出口总成本与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的比较,是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DEQ全文是DeliveredExQuay,即码头交货,它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卖方要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卸至码头,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买方处置货物后,风险转移。
DES全文是DeleveredExShip,即船上交货。
它是指卖方要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在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
买方自行卸货和办理进口手续。
它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暗佣:
是指交易双方虽对佣金已达成协议,但并为在合同中表示出来,佣金按双方约定另行支付,称为暗佣。
出口总成本:
是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
它的构成因素有进货成本和国内费用。
如是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还应包括出口税。
暗折:
是指交易双方虽对折扣已达成协议,但并为在合同价格条款中表示出来,折扣由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另行支付,这种做法称为暗折或回扣。
待定价格:
是指交易双方就其他条件取得一致,合同已成立,但规定“价格待定”或合同中没有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价格的情况。
出口盈亏额:
是指出口销售的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
差额为正数则为盈余额;差额为负数则为亏损额。
出口换汇成本:
是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
是衡量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交易盈亏的重要指标。
暂定价格:
是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格调整条款:
是指在订约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同时规定,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等的变动来计算合同最终价格。
固定价格:
是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后定价格:
是指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价格,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
第三篇货物的交付
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
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地点:
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选择港(OptionalPorts):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
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
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转运(Transhipment):
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班轮运输(linertransport):
也称定期船运输,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
班轮基本运费:
指货物在预定航线上各基本港口之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
核心班轮:
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
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定线不一定定期:
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基本港(BasePort):
是班轮公司的船一般要定期挂靠的港口。
非基本港(Non-BasePort):
凡基本港口以外的港口都称为非基本港口。
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
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可租赁整船和租赁部分舱位。
定程租船(VoyageCharter)(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
定期租船(TimeCharter)(期租船):
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并支付租金。
(一般定期租船)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光船租船)
程租船运费:
指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
装卸时间(装卸期限):
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滞期费(demurrage):
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速遣费(despatchmoney):
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舱面提单:
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又称甲板提单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B/L)(最主要的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联运提单:
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他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再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费用。
备运提单:
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但尚未装船时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集装箱提单:
指凡由集装租箱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称为集装箱提单。
直达提单:
指承运人对自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货物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多式联运:
指利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完成某项运输任务而言,它包括陆海联运、陆空联运和海空联运等。
在国际间进行的这种联运,即为多式联运
记名提单:
在收货人栏内写明特定的收货人。
不记名提单:
在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OrderB/L):
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人的指示”(ToOrderof…)字样。
背书:
转让提单的手续,指提单的所有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表示转移提单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海上货运单(SeaWaybill,OceanWaybill):
是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也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联合起来完成一票货物的铁路运送。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TroughWaybill):
适用于国际铁路联运,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
承运货物收据(CargoReceipt):
适用于对港、澳联运。
其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
国际多式运输:
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多式运输经营人
(1)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
(2)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多式运输单据:
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MTD)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大陆桥运输:
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象征性交货:
是与实际交货相对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邮包收据:
邮局受到寄件人的邮包后出具的收据,它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包的凭证。
提单: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受到货物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已装船提单:
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必须载名船名或装船日期
装卸率:
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清洁提单:
指托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晾之类评语的提单
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按一定的金额按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先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货物运输保险:
被保险人(theinsured)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计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insurer)(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保险利益(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补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
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
(可要求全额赔偿)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并未灭失,但若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会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格。
(可要求全额赔偿,也可要求部分赔偿)
全部损失:
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指由于承包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该部分损失不是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而是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指货船遇险,威胁到船、货等各方共同的安全时,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种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种损失即为共同海损,它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按比例进行分摊。
施救费用(SueandLaborExpenses):
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和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抢救货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
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保险单据:
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规定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后者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大保单,使用最广。
是承包一个指定运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适用于外贸公司按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是通过银行办理结汇的必要凭证之一。
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条款。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
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据。
背面不载有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保险条款。
批单:
是在保险单出立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它具有补充,变更原保险单内容的作用。
自然灾害:
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外来风险:
是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第十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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