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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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9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反映。
附件:
1.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2.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3.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及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南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环保在线监控验收规定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一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
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范,实施验收比对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检测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实施指导,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的技术验收。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3、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比对监测等技术检测评估,且技术检测评估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要求;
5、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污染源单位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负责验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应当重新向原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对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二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第一部分
重点污染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一、验收监测条件要求
(一)验收监测前提条件。
1、CEMS已经安装在重点污染源上,经安装、初调和调试,并试运行90天,初调、调试结果应满足HJ/T76-2007CEMS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2、在安装颗粒物CEMS或气态污染物CEMS的地方开设直径为8-10cm或边长为8~10cm的监测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与CEMS探头应尽量靠近,监测孔设置应符合GB/T16157-1996的要求,并配套了符合监测要求的监测平台,设有通往平台的安全通道;
3、检测颗粒物CEMS准确度时,被测设施的生产能力应达到其最大生产能力的70%以上;检测气态污染物CEMS相对准确度时,被测设施最大生产能力应达到50%以上。
4、提供CEMS的文件一套(主要为仪器使用说明书、详细的CEMS初调和调试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以及运行维护记录等)。
(二)验收监测必要条件。
1、颗粒物CEMS准确度检测要求:
提供HJ/T76-2007标准8.2.2条相关校准的所有计算资料,包括参比方法与颗粒物CEMS同步测量时,同时间区间CEMS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的数据对15个以上(包括舍去的数据对)的原始记录,据此得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
2、气态污染物CEMS相对准确度检测要求:
(1)气态污染物CEMS线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达到要求(可以提供符合中国计量法规要求的计量检验报告);
(2)用于检测或校准的标准气体,应溯源到国家标准,不确定度≤2%,并在有效期内;浓度范围:
低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20%-30%;中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50%-60%;高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80%-100%。
(3)以氮气为介质含氧量3%-15%的标准气体。
(4)为使检测结果更具可比性,校准参比方法使用仪器的标准气体应为校准气态污染物CEMS的标准气体,故以上标气由安装气态污染物CEMS的国控重点源单位提供。
3、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相对误差检测要求: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应达到要求。
二、验收监测采用的参比方法
表1验收监测采用的参比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参比方法
1
颗粒物
(烟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
二氧化硫
定电位电解法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NDIR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3
氮氧化物
定电位电解法或紫外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4
流速
皮托管法(GB/T16157-1996)
5
烟温
热电偶或铂电阻温度计法(GB/T16157-1996)
6
氧量
电化学法或氧化锆氧分析仪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三、验收监测工作开展
验收监测1天。
比对监测时,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从而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用参比方法进行验收时,颗粒物、流速和烟温至少获得5个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获得9个数据对,并取参比方法测量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分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计算方法见公式1~9,比对监测验收指标见表2。
(一)颗粒物相对误差计算。
Rep=(Ccems-Ci)/Ci×100%(公式1)
式中
Rep――颗粒物比对监测相对误差,%;
Ccems――颗粒物CE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Ci――参比方法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二)流速相对误差计算。
Rev=(Vcms-Vi)/Vi×100%(公式2)
式中
Rev――流速相对误差,%;
Vcms――流速C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烟气平均流速,m/s;
Vi――参比方法测定的测试断面的烟气平均流速,m/s,可与颗粒物测定同时进行。
(三)烟温绝对误差计算。
△T=t2-t1(公式3)
式中
△T――烟温绝对误差,℃;
t2――烟温C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平均烟温,℃;
t1――参比方法测定的平均烟温,℃,可与颗粒物测定同时进行。
(四)气态污染物、含氧量准确度计算。
(公式4)
式中
RA――相对准确度;
(公式5)
n――数据对的个数;
RMi――第i个数据对中的参比方法测定值。
(公式6)
(公式7)
di――每个数据对之差
CEMSi――第i个数据对中的CEMS测定值。
注:
在计算数据对差的和时,保留差值的正、负符号。
(公式8)
cc――置信系数,由t值表查得的统计值和数据对差的标准偏差表示:
(公式9)
Sd――参比方法与CEMS测定值数据对的差的标准偏差。
(五)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表2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监测指标
比对监测项目
比对监测验收指标
颗粒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15mg/m3;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气态污染物
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20µmol/mo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20µmol/mol~≤250µmol/mo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250µmol/mol时,相对准确度≤15%。
当参比方法测定烟气中其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相对准确度≤15%
流速
相对误差
当流速>10m/s时,不超过±10%;当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烟温
绝对误差
不超过±3℃
氧量
相对准确度
≤15%
(六)在线监测数据记录方式。
验收监测的当天,在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或排污单位的数据中心打印或记录与参比方法现场采样或现场监测同时段的在线监测数据(分钟平均值),实施现场验收的单位同时进行签名确认。
四、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现场验收监测完毕,需编写并提供技术检测评估报告一份,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提供的在线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仪器安装、初调、调试、性能检测(线性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以及试运行的有关记录和报告;验收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站房建设,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排污口、采样点位和监测项目设置规范性,监测仪器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一对一监测),以及验收比对监测报告等。
五、验收监测质量保证
(一)监测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使用参比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二)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测量颗粒物时,采样体积保证在500升以上;气态污染物监测前后,均需要用标准气体校准,测定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5%,超过规定时,应检查仪器,消除因素后重测。
(三)检测使用的参比方法按表1选择。
(四)使用的检测气体可溯源到国家标准,气体的不确定度满足本方案的要求。
(五)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结果和环境条件、仪器的维护、校准、调节、启动、停止运行以及突发事件等。
(六)检测期间,不得对CEMS系统进行额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一、验收监测条件要求
(一)COD已经安装在重点污染源上,经初试、调试并试运行60天,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MTBF):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监测仪≥360h/次,其他项目如TOC、UV、TP、pH、NH3-N等在线监测仪≥720h/次。
仪器性能技术指标检测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要求;
(二)提供受测COD的文件一套(主要为仪器使用说明书、详细的仪器初调和调试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以及运行维护记录等);
(三)除COD外的其它污染项目在线监控设备(pH、氨氮、总磷、总氮、氰化物、六价铬等)的验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验收监测选用方法
验收监测包括实际水样比对测试和质控样考核两部分内容。
(一)实际水样测试,与实验室分析结果比对计算相对误差。
(二)质控样考核,以相对误差表示。
表3验收监测选用国家规范
序号
监测项目
国家规范方法
备注
1
CODcr
重铬酸钾法(GB/T11914-1989)
2
总有机碳(TOC)
重铬酸钾法(GB/T11914-1989)
HJ/T70(高氯废水时采用)
3
紫外(UV)水质在线监测仪
重铬酸钾法(GB/T11914-1989)
HJ/T70(高氯废水时采用)
4
pH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
5
氨氮
钠氏试剂比色法(GB/T7479-1987);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GB/T7481-1987)
6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
7
总氮
过硫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GB/T11894-1989)
8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7486-1987)
9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
三、验收监测工作开展
(一)仪器实际水样比对实验的测试方法。
验收监测1天。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以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与表3所示的国标(或行标)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监测,比对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与国标方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至少获得6个测定数据对,计算实际水样比对监测相对误差(pH为绝对误差)。
80%数据对的相对误差应达到实际水样比对监测验收指标(见表4)。
计算方法见公式10(pH除外,为绝对误差)。
A=(Xn-Bn)/Bn×100%(公式10)
式中
A――实际水样比对监测误差,%;
Xn――在线监测仪第n次测量值;
Bn――标准方法第n次测量值。
表4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验收指标
仪器类型
比对监测验收指标
比对监测方法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监测仪
总有机碳(TOC)水质在线监测仪
紫外(UV)水质在线监测仪
±10%(CODcr<30mg/L)
用接近实际水样浓度的质控样替代
±30%(30mg/L≤CODcr<60mg/L)
实际水样比对
±20%(60mg/L≤CODcr<100mg/L)
实际水样比对
±15%(CODcr≥100mg/L)
实际水样比对
氨氮(NH3-N)水质在线监测仪
±15%
实际水样比对
总磷(TP)水质在线监测仪
±15%
实际水样比对
pH水质在线监测仪
±0.5pH
实际水样比对
(二)质控样考核。
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2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三)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在线监测数据记录方式:
比对完成的当天在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或排污单位的数据中心打印每一次样品的监测数据并由委托方人员签名,实施现场验收的单位同时进行签名确认。
四、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现场验收监测完毕,需编写并提供技术检测评估报告一份,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提供的在线监控设备使用说明书,仪器安装、初调、调试、性能检测(线性误差、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等)以及试运行的有关记录和报告;验收人员现场检查站房建设,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排污口、采样点位和监测项目设置规范性,监测仪器数量是否满足要求(一对一监测),以及验收比对监测报告等。
第三部分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其它相关验收内容及要求
验收内容
要求
仪器房
面积≥7m2,专室专用,尽量靠近采样点,不大于50m。
供电电压AC220V,50Hz,电源容量不小于5KVA
稳压:
电源电压波动不能大于±10%,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
防雷:
仪器房应有引雷装置的防雷设施,接地电阻<4Ω
适当功率的冷暖两用空调(用于满足仪器的运行条件:
站房温度控制在25℃±5℃,相对湿度控制在85%以下)
排污口
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范;排污口个数符合要求;污水排污口观察明渠、测流渠设置规范;污水流量计选用符合要求;排气筒(烟囱)高度、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设置规范。
监测监控内容
废水污染源:
废水排放量、COD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线仪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放总量的70%以上。
废气污染源:
烟气参数、烟气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线仪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放总量的70%以上。
视频监控:
排污口排放情况的现场视频监控(可选安装)
取样方式
采样点具有代表性,与参比对照监测点位尽量接近。
采样口尽量设于取水井的中央部,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当水深大于1米时,在表层下1/4深度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在水深1/2处采样。
烟尘、烟气CEMS安装位置应符合HJ/T76-2007标准的规定。
CEMS的安装位置与标准不符时,必须进行比对试验,并要符合要求。
在线监控设备
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应性检验
数量(一对一的连续在线监测方式)
确保仪器运行正常,按规范对仪器进行定期的校准或检查
数据采集、
通讯及传输
通讯端口(具备数字接口),并公开协议。
能够及时、完整、可靠地记录最新采集到的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和运行状态标识
将监测仪器的工作状态和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完备地报送到省环保局的在线监测系统资源服务器
同时能够正确地接收、转发该系统对现场监测仪器及相关设备的远程测控指令
数据有效性要求:
每小时不低于45min的数据
数据传输要安全、经济、稳定、保密
联网验收
通信稳定性
现场机在线率为90%以上;
正常情况下,掉线后应在5分钟内重新上线;
单台数据采集传输仪每日掉线率为5次以内;
报文传输稳定性在99%以上,当出现报文错误或丢失时,启动纠错逻辑,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重新发送报文。
数据传输安全性
对所传输的数据要按照HJ/T212中规定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处理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服务器端对请求连接的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
通信协议正确性
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要符合HJ/T212中的规定,正确率100%。
数据传输正确性
系统稳定运行一星期后,对一星期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比接收的数据和现场的数据完全一致,抽查数据正确率100%。
联网稳定性
系统稳定运行一个月,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现场故障模拟恢复试验
现场验收过程中,人为模拟现场断电、断水和断气故障,在恢复供电等外部条件后,在线监测系统应能正常自启动和远程控制启动。
在数据采集传输仪中保存故障前完整分析的分析结果,并在故障过程中不被丢失。
数据采集传输仪完整记录所有故障信息。
本技术指南参照国家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有: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2、《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7);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
附件三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
及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南
第一部分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验收技术指南
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中的分级要求定出的建设标准,各市建设的在线监控中心需达到或者超过规范中订立的最低配置要求。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验收技术指南
各市的在线监控站(排污单位)联网的验收以该监控站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到广东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为准。
联网验收通过的在线监控站,应把验收指标要求作为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的指标要求,持续地报送在线监控数据。
一、验收步骤
(一)城市向省申请验收,提交需要验收的监控站名录,指定计时的月份。
(二)省核准验收市申请的监控站名录和时间。
(三)在线监控站(排污单位)与市监控中心联网,市监控中心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省监控中心网络互联互通。
(四)城市在线监控中心平台向省在线监控中心平台报送数据。
(五)指定的月份最后一天过后三天以后,由省在广东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中检查相关监控站的验收指标。
(六)若监控站的数据符合验收指标要求,则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二、验收条件
(一)城市需核对在线监控站的点位的基础信息,包监测点位设置、监测因子及应测次数等。
(二)城市的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平台需按《广东省自动监控信息交换技术规范》(粤环函〔2007〕1163号),按照数据源节点的要求,向省的在线监控中心平台报送在线监测数据。
(三)省的在线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入口如下:
实时数据:
历史数据:
(四)报送的监测数据统一使用的单位:
监测因子
单位
pH
COD
mg/L
水流量
M3/h
氨氮
mg/L
氧
%
余氯
mg/L
烟尘
mg/m3
气温
℃
SO2
mg/m3
气压
Mbar
NOx
mg/m3
烟温度
℃
烟排量
m3/s
三、验收指标要求
待验收的在线监控站在一个月内的:
●市监控中心与省监控中心网络连通率>=99.9%,丢包率<=1%
●实时监测数据连通率>=80%
●历史监测数据完整率>=80%
四、验收指标计算方法
实时监测数据连通率:
【单日单因子连通率】=1天1种监测因子正确的实时监测数据的个数÷应报个数×100%
(因为实时数据要求每30秒报一个数据,故此处的应报个数为2880)
【单日单监测点连通率】=1个监测点中的所有监测因子的【单日单因子连通率】平均
【单日连通率】=监控站里的所有监测点的【单日单监测点连通率】平均
【实时监测数据连通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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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重点 污染源 在线 监控 系统 验收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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