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复习进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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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复习进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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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复习进程
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
最全的残保金政策知识解答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一
01
问: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02
问: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答: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
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03
问:
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4
问:
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行政依据是什么?
答: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5〕72号),其中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
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
05
问:
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
保障金主要用途有: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助;6.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06
问:
保障金由地税代征以来的效果如何?
答:
湖南省地税系统自2006年开始代征保障金。
10年间,湖南地税部门站在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高度,着力发挥自身征管职能和信息管费优势,积极探索和创新税收与保障金同征同管的新措施新办法,构建了政府主导、残联委托、地税代征、部门协控的保障金代征体系,保障金征缴面进一步扩大,征缴质效明显提高。
10年来,湖南省地税系统累计代征保障金21.32亿元,为促进湖南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07
问:
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
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
一是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二是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的计算基数;三是适当扩大了保障金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四是规定了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对征收主体进行了明确。
原由财政部门代扣的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
08
问: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二
09
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0
问:
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11
问: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2
问:
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答: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3
问: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
可以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4
问:
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季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4
保障金月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5
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16
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答: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三
17
问:
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答: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18
问: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19
问:
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
问:
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
21
问:
保障金的缴费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答:
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22
问: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23
问:
用人单位在办理保障金申报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4
问: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怎样申报缴纳保障金?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以前由财政部门代扣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费人登记,进行保障金费种认定,并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应缴的保障金。
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五
33
问: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答: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用人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再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4
问: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报告;
(2)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证明资料。
35
问: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6
问:
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费?
答: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7
问:
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答:
可以。
用人单位多缴的保障金可以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抵扣下期应缴费。
但当用人单位既有应退保障金又存在以前年度欠缴保障金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先将用人单位的应退保障金抵扣欠缴的保障金,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38
问:
用人单位申请退费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单位签章的《基金规费退(抵)费申请表》;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3)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退款报告;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在职残疾人和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相关证明资料;
(6)退款所需的其他证明资料。
39
问:
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40
问:
哪些违反保障金管理的情形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答: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41
问: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答: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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