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信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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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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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总则
为引导我省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节能减排,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进我省从铸造大省向铸造强省转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和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靠近资源、能源产地以及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应符合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铸造企业,已有的铸造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于2020年前逐步搬迁出一类地区。
在二类区新建和已有铸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中心城区禁止新建铸造企业;已有铸造企业限制大规模扩建,其污染严重的生产环节必须于2020年前迁出中心城区,企业主体逐步实现退城入园。
在三类区新建铸造企业和已有铸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鼓励铸造企业重点在已形成规模的铸造工业园区、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内进行建设,实现集聚发展。
说明:
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二、生产工艺
(一)铸造企业应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铸造成型工艺,如砂型铸造(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等)、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低压等)、熔模铸造、V法铸造、实型(消失模)铸造等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提高铸造企业工艺技术水平。
(二)对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铸造企业,鼓励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
对拥有已准入铸造高炉的铸造企业,在确保铸件品质的前提下,鼓励直接采用高炉铁液—感应电炉短流程工艺生产铸件。
(三)鼓励使用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
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铸件酸洗工艺等落后的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熔炼部分。
1、铸造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如AOD、VOD、LF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备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推广采用大容量(15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水冷、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城区范围内禁止新上冲天炉),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提高铸造企业装备水平。
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冷风冲天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铸造用燃煤加热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
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无磁扼(≥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及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2、企业铸造用高炉必须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鼓励企业使用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装备。
(二)造型、制芯部分。
铸造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设备,鼓励使用粘土砂静压造型主机、差压铸造机、自动浇注机、自动造型线、多功能制芯中心和铸造专用机器人等先进设备。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设备。
2015年前逐步淘汰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三)落砂及清理部分。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清理设备、消音设备和除尘设备。
(四)旧砂回收部分。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旧砂处理设备。
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
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水玻璃砂(再生)≥60%。
(五)产品检验部分。
铸造企业或所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必须具备与其产能和质保相匹配的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具有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企业规模
(一)现有铸造企业。
1、采用砂型铸造、V法铸造、实型(消失模)铸造工艺的铸造企业(不含铸管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铸件材质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产值。
2、采用其他铸造工艺的铸造企业(不含铸管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低于表1所列吨位时,年度产值应不低于表1所列产值。
3、采用离心铸造工艺生产球墨铸铁管、灰铁管的铸造企业,其铸管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表1所列吨位/产值。
4、其他(有色)铸件的(除铝合金、铜合金外的有色铸件)铸造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表1所列产值。
(二)新建铸造企业。
一类区禁止新建任何铸造企业,其他地区新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类别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吨位/产值。
表1:
铸造企业铸件最低年生产能力
序号
铸件材质
现有铸造企业
新建铸造企业
一类区、二类区(吨)
三类区(吨)
产值(万元)
一类区
二类区、三类区(吨)
产值(万元)
1
铸铁
4000
3000
≥2000
一律禁止新建
8000
≥5500
2
铸钢
3000
2000
6000
3
铝合金
1000
800
2000
4
铜合金
500
300
800
5
其他(有色)
——
——
6
离心球墨铸管
100000
≥50000
200000
≥100000
7
离心灰铁铸管
20000
≥10000
30000
≥15000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限制新上普通铸件产能,鼓励生产耐高低稳、耐腐蚀、耐磨损精密铸件。
六、能源消耗
(一)铸造企业需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二)铸造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6)。
表2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铁液1480℃)
冲天炉的熔化能力(t/h)
能耗指标(kg标准煤/t金属液)
>3~≤5
<140
>5~≤10
<135
>10(水冷炉)
<125
表3无芯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热炉纯熔化)
感应电炉容量(t)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1
<630
1.5
<620
2
<610
3
<600
≥5
<590
表4感应电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t)
≤0.5
1
2
3
≥5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现有企业
730
720
610
640
585
新建企业
615
590
575
610
570
注:
1、主要熔炼设备指用于铸钢件生产的电弧炉和中频无芯感应电炉。
若炉子容量在两档之间,一律按低档容量计算。
容量超出最大一档的,按最大一档计算其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2、对于以氧化法生产各种合金钢的电弧炉,其指标值以表2所示相应值乘以折算系数1.1得出。
3、对于生产碳素钢但出钢温度超过1700℃的电弧炉,其指标值以表2所示相应值乘以折算系数1.05得出。
表5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t)
≤0.15
0.3
0.5
1
2
≥3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700
680
660
640
630
620
表6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t)
≤1.5
3
5
10
20
30
≥50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现有企业
800
780
770
760
740
720
700
新建企业
770
740
720
700
680
680
680
注:
1、主要熔炼设备指用于铸钢件生产的电弧炉和中频无芯感应电炉。
若炉子容量在两档之间,一律按低档容量计算。
容量超出最大一档的,按最大一档计算其吨金属液综合电耗。
2、对于以氧化法生产各种合金钢的电弧炉,其指标值以表2所示相应值乘以折算系数1.1得出。
3、对于生产碳素钢但出钢温度超过1700℃的电弧炉,其指标值以表2所示相应值乘以折算系数1.05得出。
表7电阻炉熔化铝合金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t)
≤0.15
0.3
0.5
≥1
能耗指标(kW·h/t金属液)
830
800
750
700
表8其他燃油(气)炉熔化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设备名称
燃气铝合金熔化炉
燃油铝合金熔化炉
能耗指标(t标煤/t金属炉料)
<0.28
0.35
七、土地使用
土地供应时,要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投资强度等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八、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粉尘、烟尘和废气: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200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精密铸造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氨气及其他有害气体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
排放应符合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废渣、废砂:
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立铸造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构,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砂、废水、废气等进行集中回收、再处理和综合利用。
(四)噪声:
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满足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九、安全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
(一)企业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
(三)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提供必要的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四)企业必须配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用具。
工作场所须符合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GB/T28001-2001(或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十、人员素质
(一)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能、技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十一、监督管理
(一)山西省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铸造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各级有关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铸造企业进行备案、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铸造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未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工商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山西省范围内已有铸造项目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必须对照本准入条件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前完成行业准入。
对届时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已有铸造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金融部门不再给予融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三)省经信委负责山西省内铸造企业的准入实施,全省经信系统要积极协调本级国土、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检查辖区内铸造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
对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由省经信委进行省内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积极上报工信部争取国家准入。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省铸造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订。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经信委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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