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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
合同名称:
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受托方:
签订时间:
2019年月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有效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工程名称:
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
工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设计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设计依据
2.1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甲方给乙方的基础资料。
2.3乙方采用主要技术标准: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
第3条工作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阶段
投资及规模
设计内容
1
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2934万元,其中建安费为2202万元
本项目对全桥进行维修加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铣刨重铺桥面铺装,空心板梁梁底病害维修加固,病害墩柱维修,空心板梁、墩柱维修加固后防腐涂装、附属结构(绿化带、伸缩缝)处理等、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协助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现场服务、协助编制竣工图、协助建设单位办理项目规划报建。
说明:
本表投资额为工程估算结果,最终的总投资额以相关财政主管部门核定额为准。
第4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1
中标通知书
1
第5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方案设计图
8
编制各专业方案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签订本合同及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设计人在_7_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本项目方案设计图。
2
初步设计图
12
编制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方案设计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向委托方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图。
3
概算书
12
满足财局要求
随初步设计文件一同提交,并送3份电子版文件。
4
施工设计图
12
编制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设计人向委托方提交本项目施工设计图。
5
预算书
12
满足财局要求
随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提交,并送3份电子版文件。
6
经审核后的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电子文件(PDF和CAD格式)
3
随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提交。
说明:
5.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应及时通知甲方接收,甲方收到成果并签收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合理的异议,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第6条收费
6.1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元),其中包含一期工程段设计费人民币元整(¥元),二期工程设计费人民币元整(¥元)。
设计费计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估算建安费(万元)
设计费基价及余额速算(万元)①
专业调整系数②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③
附加调整系数④
施工图预算编制系数⑤
竣工图编制系数
计算公式及收费额(万元)
2×②×③×④×⑤
1
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设计
2202
77.8650
6.2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后的预算为基数计算,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最终结算价以有关部门审定的概算价为准。
6.3本合同的设计费已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本合同已明确约定数量的图纸资料文印费等。
第7条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方式:
收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收费额
(元)
收费时间
第一次
30(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
第二次
20
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
第三次
20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第四次
10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可支付至合同价的80%。
第五次
20
余下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评审设计结算结果办理一次付清。
说明:
7.1各阶段的设计费,在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资料后,甲方按上表付费时间支付给乙方。
7.2实际设计费按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的概算审定价计算,多退少补,在最后一次付费时全部结清。
7.3若甲方未按期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后应于7天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
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在5天内协商解决。
7.4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有效发票。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提供付款申请报告或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5甲方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的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乙方设计需重大修改或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条款外,甲方应根据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7.6甲方要求乙方比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赶工费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7.7如遇到国家设计规范发生修订与变更时,乙方依照新规范或修订后的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甲方应根据修改工作量增加设计费用。
7.8甲方要求超出本合同规定份数要求的设计文件,由甲方另行支付工本费。
具体约定为:
所有设计文件折算为/规格,/元/张进行按实结算,由乙方出具有效发票报销。
7.9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第8条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如本项目有需要,由甲方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
如本项目有需要,由甲方负责组织和承担与项目相关的参观考察工作和经费。
8.1.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甲方的上级或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项目停缓建的,甲方均按本合同第7.2条的约定支付设计费。
但因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合格原因规划设计文件不被批准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设计费。
8.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且甲方应根据乙方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赶工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8.1.5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6甲方变更所委托设计项目的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要求乙方作较大返工时,乙方应在接通知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若提交预算后3日内仍协商不成的,则乙方有权停工。
因乙方提交设计资料的深度、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要求造成甲方要求乙方返工的,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8.1.7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成果后五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并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提交的成果符合甲方要求。
8.1.8如甲方要求将本项目部分工作分包给本合同以外第三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三方合同,甲方向第三方直接支付分包费用,并由该第三方直接对甲方负责,乙方对该第三方的设计成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改使其达到合同的要求。
8.2.2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报建报送工作。
8.2.3负责向甲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
8.2.4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在不违反合理设计周期的前提下,乙方应尽力满足甲方的要求。
8.2.5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5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6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在10天之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2.7在整个工作期间,无论是在工作现场之内或之外,乙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及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环境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条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8如乙方需分包,分包人的选定须经甲方审查批准,乙方、分包人、甲方可签订三方合同,甲方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部分费用,但不免除乙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8.2.9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的要求,乙方必须根据越秀区协税护税办公室《关于申办财政工程款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缴纳本项目的应缴税费。
越秀区现有代征点如下: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局代征点
广州市东川路2号四楼
徐小姐
37668816
房管局代征点
广州市吉祥路28号大厅
张小姐
83197488
教育局代征点
广州市寺贝通津12号
梁小姐
87752524
第9条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不论乙方是否开始设计工作的,乙方均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上述费用在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9.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全部不予退还,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讨合同解除前的逾期违约金以及第9.1条规定的标准的设计费。
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9.1条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如果项目暂停时间超过1年,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要求设计费。
9.3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费用及顺延设计期限。
9.4因甲方责任造成规划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设计费用及顺延设计期限。
9.5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造成设计延误及乙方不能及时得到设计费以及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及顺延设计期限。
9.6因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导致该设计未通过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阶段设计文件审核,由此产生的所有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9.7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9.8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因延误减收的设计费不超过延误部分设计费的20%。
乙方延误连续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9.9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定金。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没收定金。
9.10乙方应指定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联系人。
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对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联系人有所变动,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10条知识产权
10.1乙方拥有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说明、电子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产生的数据等)的著作权(版权);并且乙方为出版、学习、内部交流等需要可以复制、出版相关的设计文件。
10.2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拥有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的完全使用权。
10.3乙方的设计不得有侵犯本合同以外第三方任何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情形,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受损部分设计费为限。
10.4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10.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11条保密
1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本次设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11.2涉密人员范围:
双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有关人员。
11.3保密期限:
长期。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关于保密的条款将持续有效。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掌握相关方保密内容的本合同各方应将相关方提交的载有保密内容的信息资料归还相关方,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相关方的保密内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
11.4泄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12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2.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2.3除本合同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本着善意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及/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或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及/或部分不能履行及/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部分及/或全部免除责任,并由甲方、乙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13.2不可抗力时的设计费用支付:
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时,乙方在合同终止日为止所提供的一切服务都应得到报酬,退还未完成部分的设计费。
一旦应付款已付清,乙方将提供甲方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设计文件。
第14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1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变更本合同应签订补充合同。
14.2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14.3本合同各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起解除。
14.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各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项目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14.5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本合同中结算、清理及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第15条通讯和送达
15.1通讯是指本合同各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决定、指令、同意、证明等各类书面形式的函件。
15.2通讯由专人递送的,各方指定的联系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由特快专递递送的,联系人签收后或者快递公司出具收件人拒收信件的证明的,视为已送达;由传真递送的,接收传真一方联系人应立即在接收到的传真件上签名确认,并将载有上述签名确认的传真件立即传真至发送传真一方,发送传真一方收到上述传真后,传真件载明的通讯视为已送达;由电子邮件递送的,必须同时采取传真方式递送。
15.3本合同各方变更通讯递送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及/或传真的,应得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在得到书面确认前各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讯送达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及/或传真递送通讯。
第16条其他
16.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6.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16.3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
出国费用等其它费用(合同约定的制装费除外)由甲方支付。
16.4本合同一式十份,甲六份、乙方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6.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报、传真)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缔约生效日期为有效签署或盖章确认之日期。
它们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采购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6.8其它约定事项:
无。
16.9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公司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页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受托方名称:
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2019年月日签字日期:
2019年月日
附件一
中标通知书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委托方:
(全称)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
受托方:
(全称)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方义务
2.1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受托方报销任何应由委托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受托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受托方义务
3.1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受托方不得为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托方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环市路小北立交桥大中修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委托方六份,受托方四份。
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019年月日签订时间:
2019年月日
附件三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总则
1.1.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委托方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1.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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