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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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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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编号:
YC-2009-06
银川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住房保障局
银川市监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为年月日。
现房销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
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
数为层(不含阁楼层),其中地上层,地
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规划批
准建设的用途为【住宅】【车库】【办公】【商业】,该商品房朝向为。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土地抵押情况
签订本合同时与该商品房预售阶段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
商品房价款:
1.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
元整。
2.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
元整。
4.
。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按面积计价销售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
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收到退房款之日止,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
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
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
返还买受人。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约定面积
2、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二)按套计价销售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买受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
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出卖人
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
约定误差范围。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
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差异: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房价不变;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
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
差比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约定面积
2、双方自行约定: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贷款方式付款及期限
;
4、其他方式
。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
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一)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1、取得《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
(二)非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1、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设计变更内容送达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
(2)供热和采暖方式;
(3)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数量、位置
(4);
(5);
买受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计息时间为至。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付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出卖人房屋质量、设施设备、装饰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质检部门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自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设施设备、装饰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按约定的装饰、设施设备的价款双倍赔偿;
(2)关于补修和违约金的约定
;
(3)
。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住宅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执行。
2、
3、
(2)非住宅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约定的使用条件: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于年月日前通暖;
5、
6、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
2、绿地
3、公共建筑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六条出卖人承诺本住宅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严格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达到%的标准。
第十七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一)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市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并取得《初始登记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款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
。
(二)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对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作如下约定:
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由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双方共同办理。
双方同意共同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如在约定期限内出卖人未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受人可在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出卖人提交的相关登记资料。
3、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出卖人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买受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提供给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
1、物业管理用房;
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和屋面使用权;
6、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就下列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由地名办批准命名;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由地名办批准命名;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在使用(出租)商住楼的底层营业房时,不得从事餐饮、娱乐、服务业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通过【招标】【议标】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
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
(二)出卖人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号:
_______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_______方承担,标准为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上停车【泊位】【看管】费_____元/月,地下停车【泊位】【看管】费______元/月;自行车看管费_____元/月,电动自行车看管费_____元/月,摩托车看管费______元/月。
(三)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承诺遵守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相关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项方式解决:
(一)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签订补充协议的,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现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_____份,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签章):
乙方(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包括房屋权界线、四面墙体、楼梯、走道、阳台等部位,并将房屋边长(单位取到厘米)标注在图上相应位置】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1、外墙:
;
2、内墙:
;
3、顶棚:
;
4、地面:
;
5、门窗:
;
6、厨房:
;
7、卫生间:
;
8、阳台:
;
9、电梯:
;
10、电气:
;
11、其他:
;
附件五:
物业服务
(出卖人承诺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一、物业服务内容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项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一)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约定。
1、;
2、;
3、。
(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标准为:
1、;
2、;
3、。
(三)买受人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业主临时公约
出卖人在物业销售前已将本物业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具体内容另附,一式三份,物业出卖人、物业买受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约定
附件六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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