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版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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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
1.2工程地点:
1.3业主:
地址:
1.4监理:
地址:
1.5总包商:
中建建筑承包公司
地址:
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北京盛福大厦12层
1.6分包商:
地址:
二.分包合同文件
2.1分包合同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
总包商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商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a).分包合同;
b).中标通知书及其补充条款;
c).总包商与分包商签约前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协议等议标过程文件;
d).招标文件的其它部分;
e).总包商与业主签定的总包合同(价格内容除外);
h).工程图纸;
i).技术说明;
k).分包商的其它投标文件;
h).工程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
件。
2.2总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2套,该图纸不得复印,分包商在分包工
程完工后,应将工程图纸交回总包商。
在分包商要求额外图纸时,需向总包商提出申请,由总包商安排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3分包商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总包商,以便总包商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商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除非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外,未经总包商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三.分包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及分包合同价款
3.1分包工程范围:
本工程所含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总包商责任外其它有关本分包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内容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均为本分包工程范围。
3.2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
3.2承包方式:
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3.3分包合同的价款为:
四.总包商的义务:
总包商承担以下工作及责任:
五.总包商提供的服务
总包商提供的上述机械设备、设施、材料、临时工程从移交之日起由分包商自费负责保护、维修、保养,并由总包商协调使用。
分包商应周全考虑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总包商提供的任何上述物品一旦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而应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按照总包商的要求实施。
特别提醒,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商,分包商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储藏,坚持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的原则,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六.分包商的义务
6.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示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总包商、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商应对总包商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总包商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
分包商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除非总包商与分包商另行商定或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只要提供上述物品和工作履行的内容和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分包商应被认为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6.2为保证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除本分包合同第5条规定的总包商提供的服务外,分包商应提供所有实施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临时工程和设施等,且分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6.3分包商现场施工机械、设备
在不免除以上合同条件6.2款分包商义务的前提下,分包商应保证其在附件1-2“机械设备清单”中注明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在无总包商的指令下,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
6.4分包商提供的材料
在不免除特殊条件6.2款分包商义务的条件下,分包商应保证其在附件3-2“材料供应、加工计划”中注明的材料、加工的材料准确地使用于本工程,没有总包商的相应指令,分包商不得随意更换产品规格、型号和生产、加工厂家。
6.5文物
在工程现场挖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都应被视为国家财产。
分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总包商,并执行总包商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如果由于此类指令导致分包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或)工程进度延误,则总包商在征得业主同意并与分包商洽谈之后,给予分包商适当的工期延长及补偿相关费用。
6.6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遵守总包商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分包商应向总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包商的有关指令。
若分包商违反总包商的规章、制度,总包商将视具体情节对分包商处以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6.7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分包商和业主或总包商的其他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分包商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
分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6.8工程的照管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商或其雇员对总包商和/或其他分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的日期止,不管分包工程是包工或包工包料或包工部分包料或是提供劳务等其它内容,分包商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6.9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分包商应自费承担由总包商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的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总包商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并负责搬运。
6.10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分包商建议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总包商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分包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
涉及到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总包商的批准。
在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或总包商。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在完成分包工程过程当中有关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都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总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
分包商应使总包商免于任何由于分包商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总包商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6.11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方便
只要总包商提出要求,为了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分包商应为业主或总包商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a)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他分包商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
b)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使用由分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
6.12分包商的其它义务
七.水、电及其它供应
总包商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水、电。
为了便于总包商的管理,分包商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14日内按照总包商提供的“用电、用水计划表”向总包商提交根据有关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的本分包工程所需水、电用量及其它供应计划,总包商按照审定的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包工程所需水、电用量。
总包商提供的水、电及其它供应均不得超出计划用量,任何超计划用量,如不是因业主或总包商原因所致,均由分包商自己承担。
八.测量、定位、放线
九.工程试验
一十.工期
10.1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
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按照10.5条款中的规定理解。
10.2工期延误
分包商如不能按照总包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整个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一区段的工作,则每一区段工作的延误都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且每拖延一天,总包商将对分包商处以的违约赔偿金。
10.3工作时间
未经总包商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向总包商提出建议。
本条款工作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和连续工作的任何作业。
分包商的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分包商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商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此提醒,分包商不得以当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0.4施工进度
如总包商认为由分包商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总包合同竣工期限的要求,则总包商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分包商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分包商应在总包商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分包商无权取得因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由于执行总包商按本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分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法定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分包商有权请求总包商对此给予准许。
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为履行分包商职责所采取的任何步骤或措施,致使业主增加了附加监理等费用,则总包商应在与业主和分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由总包商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0.5竣工移交证书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通过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且总包商在获得业主就此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并在工程通过政府质量检验证书后,以二者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向分包商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总包合同目的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应被认为从业主就总包工程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上写明之日起发生。
若分包商仍有部分剩余工作未完成,在取得分包商以书面形式承诺将在总包商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和修补缺陷后,总包商可向分包商颁发(但不是必须)竣工移交证书;此时,竣工移交证书应附上记录有未完工作的内容和修补的缺陷,以及为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而与总包商达成的协议条款,包括关于留置并在工作完成后发放的保留金或比例。
在此提醒,这一证书的签发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一十一.工程质量
11.1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及技术规范和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总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和要求。
如果总包商对本分包工程有特殊的质量要求,分包商也必须达到此要求。
如果图纸和总包商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商应按照质量标准其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商已在其投标中作了合理的考虑。
11.2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优良。
11.3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商必须采用:
11.4技术及质量资料
分包商应按照或相应的文件规定和总包商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月并按照总包商的要求逐步向总包商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十二.分包商质量保证体系
12.1分包商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商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精悍的分包商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总包商代表以取得同意。
分包商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的任命。
总包商向其分包商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发给了分包商。
且总包商有绝对的权力要求分包商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
由于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12.2地质资料、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的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
在分包合同生效前,任何由业主、业主代表、总包商或其代理人发给分包商的资料都是以真诚的态度提供的,但总包商不代表也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商应保证总包商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2.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商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技术说明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总包商审批。
经总包商审定,并与分包商联合署名后,下发给分包商。
分包商被认为已对分包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
分包商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总包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总包商的同意,且总包商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商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12.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与统计报表
分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
分包商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按照总包商规定的格式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日提交总包商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项目经理联签,并于每月日前由总包商下发给分包商。
分包商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上报总包商。
无论何时,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供拖期赶工的可信措施和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按期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商自行承担。
分包商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负责每月实际工作量的统计工作(统计期间为上月24日至本月24日),并于每月日上报总包商审核。
12.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照附件3-2表中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
总包商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总包商有权拒绝分包商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尤其是与总包或业主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及材料加工计划因分包商计划提供的延误或错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
本条款不适用。
12.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7日内,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照附件3-5-1中的内容,编制根据分包合同将有权得到的月资金流量的估算计划,提交总包商以供其参考,并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或按照季度提供修订的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12.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提供的格式编制日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4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次日和当月日呈交给总包商。
每份日进度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商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当日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明日工作计划等内容。
月进度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分包商和总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安全统计;
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商还应准确地提供总包商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12.8安全、防火措施
a)在进入现场前,分包商应准备并向总包商提供一份安全、防火保证措施及其实施方案,供总包商审查。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批准后的安全保证措施设计、进场、安排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的安全保证规章。
b)分包商须在现场恒定设置一名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总包商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
分包商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
如分包商在总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两次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总包商的要求,则分包商将被处以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12.9生产例会
总包商与分包商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
原则上召开生产例会。
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
总包商、分包商以及分包商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
分包商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一十三.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保函
分包商在合同签定后7日应向总包商提交金额等于合同总价的%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业主颁发本分包工程的竣工证书日止,格式见附件2。
分包商履约保函的出具银行须事先经过总包商的批准。
总包商在合同签定后日内,向总包商支付分包合同总价%的款额作为分包工程的预付款。
分包商在申请上述预付款时,需同时向总包商提供一份金额与预付款相等、格式和出具银行经总包商同意的预付款保函。
在总包商未收到上述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总包商无任何义务向总包商支付任何款项,分包商亦无任何权利申请和取得预付款及其它任何性质的付款。
13.2工程款的支付
13.3分包工程的保留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缺陷责任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
之日后起的 月,保留金的支付方式
。
工程竣工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一十四.安全文明施工
14.1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分包商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分包商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商有关企业形象宣传的规定和要求,统一着装并完成总包商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自备符合总包商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以达到总包商的满意。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气体的产生。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
。
分包商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
任何由于分包商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分包商根据当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在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分包商应将总包商允许撤离现场的分包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
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他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商的指令和协调,在分包工程竣工时使得室外地表达到总包商要求的地表标高,并达到总包商满意的使用状态。
总包商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商不按照指令执行,总包商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
为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总包商从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4.2事故处理
分包商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分包商有权拒绝总包商要求的非正常工作),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总包商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总包商报告事故详情。
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如有)或总包商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4.3劳务、雇员安排
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住宿、膳食、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以及设备、材料的保管堆放,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总包商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
特别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做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分包商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
分包商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适用的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免受污染。
分包商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劳务人员的病、死,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对在施工期间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
14.4特殊工种上岗证
分包商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总包商审核。
分包商应对未经总包商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变更
15.1如果总包商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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