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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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顺鑫农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顺鑫农业依法规范运作,维护顺鑫农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顺鑫农业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公司、子公司。
在顺鑫农业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
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
顺鑫农业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顺鑫农业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顺鑫农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顺鑫农业应当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顺鑫农业及顺鑫农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鑫农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顺鑫农业应当披露。
顺鑫农业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顺鑫农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顺鑫农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顺鑫农业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顺鑫农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顺鑫农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披露时间等规则按照交易商协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顺鑫农业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顺鑫农业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三节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顺鑫农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顺鑫农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顺鑫农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顺鑫农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顺鑫农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顺鑫农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顺鑫农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顺鑫农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涉及增进机构的,顺鑫农业还应督促增进机构参照顺鑫农业的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增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顺鑫农业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进安排的,适用本制度有关增进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顺鑫农业、增进机构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顺鑫农业、增进机构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存续期内,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顺鑫农业名称变更;
(二)顺鑫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顺鑫农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顺鑫农业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顺鑫农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顺鑫农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顺鑫农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顺鑫农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顺鑫农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顺鑫农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顺鑫农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顺鑫农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顺鑫农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顺鑫农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顺鑫农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顺鑫农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顺鑫农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顺鑫农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二十)顺鑫农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情形;
(二十一)顺鑫农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顺鑫农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顺鑫农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涉及增进机构的,顺鑫农业还应督促增进机构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机构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
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顺鑫农业、增进机构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应当于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的,变更后的增进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顺鑫农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一)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顺鑫农业、增进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二)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顺鑫农业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顺鑫农业应督促承继方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参照本制度中对顺鑫农业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务融资工具登记要变更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顺鑫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顺鑫农业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顺鑫农业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顺鑫农业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顺鑫农业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顺鑫农业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若顺鑫农业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顺鑫农业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增进机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需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信用增进履行安排公告,并于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增进机构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务的,应于约定履行日期后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顺鑫农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顺鑫农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顺鑫农业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分工
第三十六条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由经理办公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顺鑫农业财务总监担任。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顺鑫农业应及时设置并披露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若顺鑫农业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顺鑫农业应当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顺鑫农业财务部是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对内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顺鑫农业经理层、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顺鑫农业财务部负责顺鑫农业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经理办公会报告与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于顺鑫农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依据顺鑫农业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向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的报告职责,报告义务人应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时同步向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信息披露程序:
顺鑫农业财务部按照顺鑫农业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未公开信息,并报顺鑫农业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承销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未公开信息非仅与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还应报送顺鑫农业董事会审议确认,以保证同一信息在顺鑫农业不同信息披露渠道同时披露且披露内容不存在冲突。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顺鑫农业财务部按照顺鑫农业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层报顺鑫农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临时报告报送顺鑫农业经理办公会审批,财务部按照相关规定在承销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非仅与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还应报送顺鑫农业董事会审议确认,以保证同一信息在顺鑫农业不同信息披露渠道同时披露且披露内容不存在冲突。
第四十四条顺鑫农业财务部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顺鑫农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顺鑫农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进而引致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报顺鑫农业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顺鑫农业财务部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顺鑫农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顺鑫农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进而引致顺鑫农业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报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其确认并提请顺鑫农业相关程序审批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三节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与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当年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由顺鑫农业财务部负责建立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顺鑫农业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与顺鑫农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顺鑫农业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顺鑫农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顺鑫农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顺鑫农业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对于顺鑫农业未公开信息,顺鑫农业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顺鑫农业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顺鑫农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顺鑫农业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顺鑫农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信息沟通
第五十二条顺鑫农业财务部负责组织顺鑫农业与投资者等的关系沟通活
动。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顺鑫农业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并由顺鑫农业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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