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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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之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篇一:
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
为保障担保权人主债权的实现,(□质押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担保债权
第一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一)《额度借款合同》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二)《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的,在《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内的一任一时点,只要担保权人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担保权人可以连续地、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担保权人此时发放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的,担保权人可在借款额支用期内及借款额度内,分多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担保权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担保人对担保权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条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担保限额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人民币)。
(二)债权确定期间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即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三)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
借款人于债权确定期间支用但尚未结清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担保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担保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和质押人担保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保证人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借款人借款展期且展期后的到期日晚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担保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担保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由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已阅读并认可前述约定。
担保人确认,担保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的情况除外。
额度存续期内依主合同约定变更利率的,也视为已征得担保人事先同意,担保权人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条款
第五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担保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担保权
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担保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为公益设施、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物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抵押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或存在任何涉及及抵押物的诉讼、仲裁、刑事侦查等程序。
第六条抵押物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担保权人的检查。
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权人,并在十日内向担保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担保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
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得到全部受偿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担保权人代为保管。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担保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
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担保权人为优先受偿人,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担保权人。
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保险赔偿金自
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金存入担保权人指定的账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经担保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四)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担保权人认可的担保。
抵押物价值款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重得担保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条抵押人同意在担保权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得到清偿前,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项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受
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则担保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并立即行使抵押权。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担保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为主合同债务设立质押担保;
(三)向担保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担保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因抵押人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担保权人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担保权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质押条款
第十五条质押物
【篇二: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abc(2012)5002-1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雏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1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贷款人核定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内按约定的单笔限额和单日可提款次数以自助方式循环使用借款额度。
自助循环借款的单日提款次数仅限一次。
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调整单笔提款限额和单日提款次数,届时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在上述期间内技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约定额度有效期仅指借款发放时间,经贷款人同意的,期内所有借款的到期日可超出额度有效期。
1.2借款人在约定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申请用款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
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发放借款的,双方不再逐
笔签订借款合同,亦无需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但法律法规对担保设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借款额度的重新核定、冻结、调整与终止
1.3.1贷款人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
贷款人如需调减借款人尚来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或缩短额度有效期限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1.3.2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3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侄何一笔借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自动冻结。
借葳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可视借款人信用状况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
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l.3.4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l.3.4.1借款人签约借记卡、存折丢失或密码被盗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4.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终止使用:
(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一笔债务合同项下
出现逾期、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其他循环借款额度被冻结、调减或终止;
(3)借款人违反关于贷款用途的声明,未按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4)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定履行义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权不利的处分;
(6)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刑事犯罪,财产被查封或扣押,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7)发生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4.3所列重大不利情形、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经营失败、失业等。
1.4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自助途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借贷双方约定适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第十七条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曰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
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2.2利率的浮动幅度
2.2.2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
定,浮动比例见17.2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问,贷款人可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自助方式借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具体浮动幅度以借款人借款时形成的贷款人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2.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借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4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双方约定的单笔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确定相比放款时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2.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第三条先决条件
3.1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台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篇三:
最高额担保合同(样本)】
文本编码:
cmbc-ht-396(零售2011)
最高额担保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提示:
本合同文本为丁方已在丁方网站()公示的的格式合同,其他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丁方将积极解答。
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质押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抵押人: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人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以下简称“丙(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乙方、丙方统称为担保人。
第一部分
第一章担保主债权
第1条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如下第种方式:
1.1主合同债务人与丁方签署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2.丁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该类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
1.3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丁方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
前述合同中的授信期间即为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4其他:
。
主债权的发生日应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但履行期限不限于该期限。
发生日在借款业务项下是指借款发放日,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业务项下是指丁方承兑、贴现或保函开立日。
第2条最高债权额
2.1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为。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2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担保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第3条甲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第三章质押
第4条乙方以下列第项附件约定的质押财产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丁方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详见附件一:
4.1权利质押清单;
4.2动产质押清单;
4.3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质押清单;
4.4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4.5其他:
。
按照丁方要求,乙方□须要□无须(采用的在□中打“√”,不采用的在□中打“x”,)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
如乙方无须为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办理保险,则本合同相关保险条款不适用。
第5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交付丁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乙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并注明“质押”字样。
第6条质押财产是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当在丁方开立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证
回款专用账户,账号:
,专项用于归集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丁方提供质押担保,未经丁方同意,乙方无权使用该专户的任何款项。
第7条乙、丁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8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或丁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提前到期)的,丁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8.1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8.2向第三方提存;
8.3存入乙方在丁方开立的卡内定期存款账户(特户,下同),账号(卡号)为,继续用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9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质押财产共有人
(一),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质押财产共有人
(二),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四章
第10条丙方自愿以下列第项附件所列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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