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专业律师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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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业律师推荐
合同编号:
公司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紧急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劳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内容,以供遵行。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以下第种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起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根据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执行。
第三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将乙方调整至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岗位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工作任务不足、生产经营变化、技术改进、流程再造、乙方所在岗位被撤销、被合并、甲方缩编或乙方不能竞聘上岗等情形下,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待岗。
乙方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双方签订的待岗协议或国家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因公外出(含长、短期本地区内公出及异地出差)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以年、季、月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使之与标准工时相适应。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在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尽量不安排乙方加班加点。
如根据工作需要,甲方确需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将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乙方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确认的加班,甲方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当地政府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各类假期。
具体的休假办法及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一十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以效定酬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一十一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为乙方确定的工资标准中已经考虑了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津贴。
第一十二条甲方应于每月日前以形式向乙方发放工资,乙方的月工资标准为:
人民币元/月。
第一十三条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社会保险
第一十四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一十五条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
第一十六条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比正常缴纳多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利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一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种要求发放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工作所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一十八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按时参加,认真学习。
第一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正确使用劳动工具,避免受到伤害。
七、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经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和修改薪资、福利、考勤、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爱岗敬业,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名誉、商誉及利益的行为。
八、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及内容详见甲方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及自甲方离职后的任何时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已公开对外披露,不对包括甲方其他员工在内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其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亦不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正常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符合甲方规定的透露及使用除外。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工作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物品均为甲方财产。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应当将因工作所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无条件返还给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参与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受雇于任何第三方,不得自行与甲方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产生的发明及各种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软件产品、图纸、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等),以及乙方在离职后一年内做出的、与乙方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相关权利由甲方享有。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书面一致外,本合同到期即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解除本合同:
(一)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系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甲方;转正后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或者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甲方离职,均应当按照甲方离职制度及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或离职手续。
十、经济补偿、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法裁员,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本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本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如下损失:
(一)甲方为录用其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为弥补乙方离职后的职位空缺,紧急或临时雇佣产生的费用;
(三)对甲方生产、经营及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乙方接受过甲方出资的专项培训的,若服务期(按培训合同的约定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合同未约定的,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即辞职或因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离职前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返还相应的培训费用。
未签订培训合同或培训合同约定不明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条如乙方接受过甲方提供的住房、车辆或其他方面资助的,还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向甲方返还相关款物。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其他条款内容:
(一)、在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
乙方应当如实说明,并书面承诺其真实性。
若有夸大、虚构、隐瞒基本事实或者其他不实行为,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二)、乙方承诺其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的“现住址”为其目前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
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有关函件邮寄至该地址而其邮件被退回之日即视为该有关函件已送达乙方,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将有关函件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递送至该地址,乙方或与乙方同住的成年人员签收的,亦视为该有关函件已送达乙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如下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了其中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
序号
制度名称
版本号
实施时间
1
2
3
4
5
6
将来甲方修订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亦为本合同的附件,向乙方公示后对乙方具有拘束力,乙方也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
附件一:
岗位职责
一、所在岗位及隶属关系
(一)所在岗位
(二)隶属关系
1、所属部门
2、直接上级
3、直接下级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要求
四、职权范围
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期限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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