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要点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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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要点摘录
《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要点摘录
农用地分等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TD/T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2003-××-××发布20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1
农用地分等规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用地:
本标准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等:
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基准作物:
是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指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按照不同区域生长季节的不同,进一步区分的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
指定作物:
指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
因素指标区:
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因素和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样地适用区:
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是指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单元。
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
分等单元:
是农用地等级评定和划分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
标准耕作制度(standardfarmingsystem):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下,有利于生产或最大限度发挥当地土地生产潜力,未来仍有较大发展前景,不造成生态破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已为(或将为)当地普遍采纳的农作方式。
由于各地养地方式难以统一,因此这里的标准耕作制度主要指种植制度。
光温生产潜力: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水分、CO供应充足,其它环境条件适宜情况下,2
理想作物群体在当地光、热资源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气候生产潜力:
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其它环境因素均处于最适状态时,在当地实际光、热、水气候资源条件下,农作物群体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即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降水的限制作用后,农作物的理论产量。
标准样地:
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的若干农用地分等单元。
一般情况下,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最好,它们在本内区域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优。
标准样地体系:
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的分级体系与用于描述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特征的因素体系的总和。
2
农用地分等规程
4总则
4.1目的与任务
4.1.1目的
a)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科学量化农用地质量及其分布;
c)为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现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科学核算农用地生产潜力提供依据。
4.1.2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定量评定,并划分等别。
农用地分等成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4.2对象
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暂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农用地分等的工作对象是
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4.3原则
4.3.1综合分析原则
4.3.2分层控制原则
4.3.3主导因素原则
4.3.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4.3.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4.3.6跟踪检验原则
4.5技术工作组织
技术工作组织包括四个层次:
a)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参数体系,包括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
数、标准耕作制度,并进行全国成果汇总;
b)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
本”指数,汇总省级成果等;在全国农用地分等技术指导机构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
(市、区)就指标区划分、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c)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收集与外业补充调查、成果检验、
汇总等;
d)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农用地分等的数据处理、图形处理、实地检验等。
4.7工作底图的比例尺
工作底图采用1:
1万至1:
10万的比例尺,应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精度一致。
4.8成果
成果包括:
a)文字成果;
b)图件成果;
c)数据表格成果;
d)标准样地成果;
e)基础资料汇编。
3
农用地分等规程
5.3资料收集
5.3.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
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包括:
a)水文
b)土壤
c)地貌
d)农田基本建设
e)农业气候补充资料
5.3.2农用地利用资料
5.3.3农用地经济资料
单位面积资金投入、单位面积纯收益、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
5.3.4图件收集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5.3.5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资料等。
6外业补充调查
容6.1调查内
6.1.1农用地自然质量影响因素状况
6.1.2农用地利用状况
6.1.3农用地经营状况
6.3.3精度要求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选取的样点应具有代表性,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甲、乙两级精度,按甲级精度实施,个别地方如确有困难可暂按乙级精度进行。
6.3.3.1甲级精度
a)在初步划分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内,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均匀布点,
按土地条件,从优到劣分为3,7个层次,每个层次设置30,50个采样点,共计90,350个
样点;
6.3.3.2乙级精度
a)在已有农经、统计、土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
b)投入产出数据应在不同的土地条件上都有分布,原始数据如不能对应到地块,应与其所在的
地类相对应;
c)按土地条件分3,7层,每层取5,10个样点,通过实测投入产出数据,对已有资料进行检验。
7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7.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
标准耕作制度见附录B。
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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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规程
7.2确定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7.2.1基准作物
基准作物指小麦、玉米、水稻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本标准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
根据种植日期,本标准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七种。
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中选择一种,作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7.2.1指定作物
指定作物指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见附录B。
将确定的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表,.3,表A.4。
8划分分等单元
8.2划分方法
8.2.1叠置法
8.2.2地块法
8.2.3网格法
8.2.4多边形法
9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9.1确定计算方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9.2因素法
9.2.1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划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以下简称指标区),指标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分等因素体系一致的区域。
a)指标区可根据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也可根据强限制性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划分;
b)在县域范围内,指标区一般不超过10个;
c)一个指标区内,选定的分等因素要对农用地的质量有明显影响,一般不超过10个,农用地
自然质量分依据所选用的分等因素计算;
d)按照强限制性因素划分的指标区称作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由于强限制性因素的作用,农用
地自然质量分的最高分不能取100分,假设该限制区内最优农用地条件的自然质量分为80
分,则限制区内所有分等单元的按百分制计算出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均需乘以0.8的限制
系数;
9.2.2确定分等因素
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
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一般不超过3个。
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分等任务书中应予以明确。
农用地分等因素按照以下方法步骤确定:
a)在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中进行选择,初步确定指标区内的分等因素;
b)通过查找附录C相应分区的推荐因素即得到本县域的推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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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规程
c)自选因素由各地经分析论证后确定,自选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水文
2)土壤
3)地貌
4)农田基本建设
9.2.6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9.3样地法
9.3.1确定分等因素样地适用区
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以下简称适用区),适用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分等因素体系一致的区域。
a)在县域范围内每个乡镇布设1个标准样地,地貌条件、耕作制度差异较大的乡镇,可以布设
多个标准样地,并根据其相似性进行归类,标准样地设置方法见第15.1条;
b)根据地貌条件、耕作制度或强限制性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参照标准样地的归类结果划分适
用区,县域范围内适用区一般不超过10个;
c)一个适用区内,选定的分等因素要对农用地的质量有明显影响,一般不超过10个,农用地自
然质量分依据所选用的分等因素计算;
d)将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表A.3;
e)编制样地适用区图。
12计算土地经济系数
有两种方法,一是分指定作物计算,一种是综合计算。
14农用地等别划分与校验
14.1初步分等
b)采用等间距法进行农用地各等别的初步划分,各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确定本省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利用等、农用地等的划分间距;国家通过对各省分等结果的分析、协调确定国家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利用等、农用地等的划分间距;
14.2校验
14.2.2校验方法
在所有分等单元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总数5,的单元进行野外实测,将实测结果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如果与实际不符的单元数小于抽取单元总数的5,,则认为计算结果总体上合格,但应对不合格单元的相应内容进行校正;如果大于5,,则应按工作步骤进行全面核查、校正。
15建立标准样地体系
15.1原则
15.1.1分层设置原则
a)标准样地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分别设置;
6
农用地分等规程
b)国家级标准样地分省布设,每省设置10,15个;
c)省级标准样地分县布设,每县设置5,10个;
d)县级标准样地分乡布设,至少设置1个。
15.1.2生产条件综合最优原则
15.1.3稳定性原则
16.1.1.1工作底图
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采用1:
1万至1:
10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1.1.3最终成果图
最终成果图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图、农用地利用等别图、农用地等别图、标准样地分布
图,编制要求见第16.1.2条。
16.1.2农用地分等成果图编绘要求
16.1.2.1比例尺
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的比例尺应为1:
1万至1:
10万。
16.1.2.2工作底图
16.2文字成果及基础资料汇编
16.2.1文字成果的主要内容
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18成果更新
18.2周期
a)每2至3年调整土地经济系数,修订农用地等别;
b)每6年全面更新农用地等别;
c)农用地质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局部地区,应及时更新。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农用地分等推荐因素及其分级、分值和权重
C.2.1基本要求
a)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的调查以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
C.2.2农用地分等因素
C.2.2.1有效土层厚度
C.2.2.2表层土壤质地
C.2.2.3剖面构型
C.2.2.4盐渍化程度
C.2.2.5土壤污染状况
C.2.2.6土壤有机质含量
C.2.2.7土壤酸碱度(土壤pH值)
C.2.2.8障碍层距地表深度
C.2.2.9排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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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规程C.2.2.10地形坡度
C.2.2.11灌溉保证率
C.2.2.12地表岩石露头度
C.2.2.13灌溉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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